建设工程建成后因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全部返还,工程款由谁负担

1970-01-01 08:00

建设工程建成后因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全部返还,工程款由谁负担

张满雄等与马宗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要旨

2008年4月14日,被告王凤飞与柳林镇叶家庄村村民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协议书,之后原告马宗山承包了王凤飞的帮畔工程,约定工程据实结算,后马宗山组织人员施工二十天完成了帮畔工程,工程竣工后,王凤飞与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于2004年4月14日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王凤飞将其购买的宅基地返还给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延安九州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延九州鉴字(2009)第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马宗

山在宝塔区柳林镇叶家庄修建的宅基地帮畔工程造价为155298.85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凤飞与被告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于2004年4月14日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系无效合同,并由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王凤飞已将宅基地返还给被告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而宅基地上所修建的硷畔又是该地的附着物,与地无法分离,故硷畔实际也归三被告所有。同时依据民俗习惯,帮畔的目的旨在使宅基地能够更好的使用,避免发生事故,且根据三被告提供的该地的审批手续,其对该地也是基于个人住宅使用申请取得的使用权,据此帮畔的实施,被告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也是真正的受益人。据此,对于帮畔的费用应由三被告承担,但帮畔工程又系被告王凤飞主张,造成合同无效其本人亦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王凤飞也应承担部分帮畔费用。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马宗山主张的帮畔费用虽然是因王凤飞的要求而发生,但因王凤飞与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已经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无效合同,且王凤飞也已经将买卖的宅基地返还给张满雄,因该帮畔工程附着于宅基地上,该土地在帮畔后使用面积增大,使用价值提高,并且因为在买卖宅基地行为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因此王凤飞和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理应共同承担马宗山的帮畔费用,但因为该硷畔系王凤飞准备修建库房所用,其修建时考虑承载重车,故对于硷畔的要求较高,因此原审判决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承担70%,比例过高,应予调整。

本案要旨为:宅基地买卖协议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宅基地返

还卖主,应买主的要求而在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因与宅基地附着,无法分离,而该建筑物的修建,实际上增加宅基地的使用价值,原出卖人也实质上获得了利益,并因在买卖宅基地行为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因此,买卖双方均应对建设工程款付偿还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作为出卖方的三被告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并非被告王凤飞与原告马宗山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对原告马宗山的建设工程款承担偿还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买卖协议系无效合同,王凤飞已将宅基地返还,而宅基地上所修建的硷畔又是该地的附着物,与地无法分离,故硷畔实际也归三被告所有。帮畔的实施,被告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也是真正的受益人。据此,对于帮畔的费用应由三被告承担,但帮畔工程又系被告王凤飞主张,造成合同无效其本人亦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王凤飞也应承担部分帮畔费用。二审法院认为,马宗山主张的帮畔费用虽然是因王凤飞的要求而发生,但宅基地买卖协议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王凤飞也已经将买卖的宅基地返还,该土地在帮畔后使用面积增大,使用价值提高,并且因为在买卖宅基地行为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因此王凤飞和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理应共同承担马宗山的帮畔费用。

二、案件来源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986号;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终字第00132号

三、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4日,被告王凤飞与柳林镇叶家庄村村民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协议书,之后原告马宗山承包了王凤飞的帮畔工程,约定工程据实结算,王凤飞预付马宗山15000元材料款,后马宗山组织人员施工二十天完成了帮畔工程,期间王凤飞曾因质量问题要求马宗山返工,工程竣工后因王凤飞以原告的身份将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04年4月14日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返还10000元等,经审理,依法做出(2008)宝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王凤飞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后进行再审,再审后做出(2008)宝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王凤飞与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于2004年4月14日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王凤飞将其购买的宅基地返还给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延安九州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延九州鉴字(2009)第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马宗山在宝塔区柳林镇叶家庄修建的宅基地帮畔工程造价为155298.85元。另查明原告马宗山在修建该帮畔工程时,其所干工程均系其从社会上组织人员完成,其自身并无相应的承建资质,在修建过程中,其也未成立相应的工程管理机构,也并未给所雇佣的工人缴纳相关劳保、失业、医疗及工伤等基金,同时在工程完工后也未向税务机构纳税。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王凤飞与被告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于2004年4月14日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系无效合同,并由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王凤飞已将宅基地返还给被告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而宅基地上所修建的硷畔又是该地的附着物,与地无法分离,故硷畔实际也归三被告所有。同时依据民俗习惯,帮畔的目的旨在使宅基地能够更好的使用,避免发生事故,且根据三被告提供的该地的审批手续,其对该地也是基于个人住宅使用申请取得的使用权,据此帮畔的实施,被告张满雄、祁香莲、刘侯毛也是真正的受益人。据此,对于帮畔的费用应由三被告承担,但帮畔工程又系被告王凤飞主张,造成合同无效其本人亦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王凤飞也应承担部分帮畔费用。原告对于其帮畔实际支出的价格不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而延安九州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延九州鉴字(2009)第23号鉴定意见书,是鉴定机构依据职权,并按照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实施同样的工程做出的鉴定意见,而原告在承建该帮畔工程时,其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完成该工程均系其自己从社会上组织人员完成,并没有成立相应的工程管理机构,也并未给雇佣的工人缴纳相关劳保、失业、医疗及工伤基金,同时也未纳税,也就是说,九州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相关费用,事实上原告并未支出,故该费用应予扣除。具体到鉴定数额中,即一般土建工程中的管理费5526.70元、措施费用3622.32元、规费6015.87元、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3400.28元、税金47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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