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导则 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宣贯材料)
根据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以下简称《安全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本导则共包括6章和1个附录,它们分别是:1.引言;2.记录制度的建立;3.记录分类;4.记录制度;5.贮存、保管和保卫;6.检查。附录列出了记录内容及保存分类。
本安全导则对有关核电厂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等方面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索引、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导则不包括记录编写的细节,也不包括在质量保证大纲管理中如何使用记录制度。 1 引言
记录是指为各种物项或服务的质量以及影响质量的各种活动提供客观证据的文 件。
本章对下列方面作出了说明和(或)规定。
1.1 《安全规定》要求每个核电厂必须按书面程序和指令建立和执行有关质量保证 记录的编写、标识、收集、编索、贮存、保管及处理的制度。
1.2 有秩序地建立和保持质量保证记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提供充分置信度的基础方法之一,该制度可以证明,对核电厂质量有影响的各项活动均已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已达到和保持所要求的质量。
1.3 质量保证记录(以下简称记录)的内容,从总体上说,至少包括下列方面: (1)用于评价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有效性的现有基准;
(2)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的有关质量保证活动方面的历史资料,包括过去的故障模式及异常运行;
(3)有关产品或工作过程质量的定量和(或)定性的资料(例如:审查、检验、试验和材料理化分析等项的报告;工作情况的监督报告和(或)签署完毕的质量计划;电厂设备运行日志和有关的资料;人员培训资格和资格授权等资料)。 1.4 在确定所要求记录的内容时,应对每一种记录的必要性进行仔细评价,以避免文件过于繁琐。
1.5 质量保证记录内容根据情况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质量要求文件 a、质量保证大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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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设计准则; c、适用的法规和标准; d、设计资料交付程序; e、工作程序或细则; f、投标要求; g、采购技术要求;
h、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体系; i、特殊过程控制程序; j、检查和试验计划; k、检查程序; l、标定程序;
m、吊装、贮存和运输程序或细则; n、建造、调试和启动试验程序。 o、监查计划和程序。 (2)质量证明文件 a、设计审查报告;
b、设计计算和负载能力数据表; c、设计验证试验报告; d、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e、设计资料交付记录; f、设计变更记录;
g、供方评价(质量体系、特殊过程能力); h、收货验收记录; i、贮存清单;
j、设备合格证(尤其对特殊过程); k、人员证书记录(尤其对特殊过程); l、过程控制记录; m、检查和试验记录;
n、材料合格证(包括理化分析单); o、试验和检查设备标定程序; p、不符合项报告及其处理; q、纠正措施实施报告; r、监查报告;
s、设计和建造技术规格书,系统压力试验报告和分析,以及建造和设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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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制造厂、加工厂、安装单位、合同单位和营运单位有关ASME第三篇第一部分的物项和第二部分混凝土安全壳的数据报告。 检查和试验记录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观测方式的说明;
b、检查或试验的日期和结果(定性和定量); c、 不利于质量的情况的记录; d、检查员或数据记录员的签署; e、 检查或试验结果可接受性;
f、 为解决有损于 质量情况所采取的行动及理由。
在确定所要求的记录内容时,应该对每一种记录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评价,以免 过于繁琐。 1.6 责任
1.6.1 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为建立、使用和贯彻执行与工程进度相一致并与本导则相符的记录制度,包括对所要建立记录的类型和内容作出规定。制度必须遵守核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并必须遵守在系统、构筑物和部件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中使用的、公认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1.6.2 在与施工单位、其他设备和服务的供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建立相应的记录制度。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规定每个单位在制定、贯彻记录制度方面的责任范围,并形成文件。
1.6.3 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程序或措施并提供人员、设施以及服务,但必须对记录制度的有效性负责。合同单位对自己承担的工作负责。
核电厂的供方有责任按合同、法规和公认的规范、标准中的要求建立自己的记录管理制度,也必须按书面程序管理记录制度,必须按合同要求向营运单位提供合格记录。
2 贮存记录的介质
2.1 贮存记录的介质有很多种,介质材料应该使记录可以复制或拷贝。常用的贮存记录的介质有:
(1)纸张,纸张的酸碱度应在6~9pH之间; (2)35mm的胶卷;
(3)银-胶类的缩胶卷或X射线胶片; (4)磁带与磁盘; (5)激光盘。
2.2 必须指出的是:提供质量客观证据的除了书面的资料以外,还可能包括一些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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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如焊接试件、已经鉴定试验的或能作鉴定试验的材料、热处理试件、石墨样品等)。这一点在《安全规定》第12章“记录”以及《导则》中都未提及,但是《安全规定》第6章“采购控制”中6.3.2提出了这一要求,即“如有必要,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地点,对规定的材料样品保存一段规定的时间并加以控制,以便提供作为进一步检验的手段。”
2.3 要求特殊处理和控制的记录(例如计算机程序和软件,高密介质或光盘存贮的信息)必须得到良好的维护,保证信息可读性和可使用性。
3 记录的分类
质量保证记录有各种类型,有各种分类方法。例如按设计、制造、建造、调试 和运行等不同时期划分;按其对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作用划分;按质量管理要求和质量实施记录划分;按保存期划等。本节主要介绍按贮存期限分类原则。导则要求建立两种记录:永久性和非永久性记录。
从管理角度出发,通常把“结果”性质的记录划分为永久性记录;“过程”性质的记录划分为非永久性的记录;当对“结果”的解释依赖于“过程”本身时,两者都应划为永久性记录。 3.1 永久性记录
永久性记录是为达到下列一项或几项目的的具有重要价值的记录: (1)证明安全运行能力;
(2)作为设备维护、修理、返工、更换或改进等项工作依据; (3)分析确定设备发生事故或功能失常的原因; (4)为在役检查提供所需要的基准数据; (5)为电厂或设备退役进行决断以及实施退役。
对已安装在核电厂中或贮存起来供今后使用的物项,其永久性记录必须由营运 单位或由其他单位为营运单位保存,保存期不短于该物项的使用寿期。 具体的分类见附录1“记录类型及保存分类”。 3.2 非永久性记录
非永久性记录是证明工作已按规定要求完成所必需的,但不需要满足永久性记 录要求的记录。
非永久性记录保存时间,可由记录产生单位与营运单位协商确定,或由产生单位自己确定。该单位在处理非永久性记录之前应通知营运单位。
4 记录制度
4.1 本导则不包括需产生的记录细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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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管理包括记录的收集、编索、分发、标识、归档、贮存、维护和处置等。 4.2 在设计技术条件、采购文件、合同、试验程序、运行程序、安装程序或其他文件中均必须规定所需的记录,这些记录由营运单位或合同单位产生。对于合同单位产生的记录,营运单位必须通过合同确定哪些应该提交给他,哪些应由合同单位为其保存。记录只有在注明日期并经授权人签字、盖章或作其他方式确认后方能生效。 4.3 记录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记录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按规定要求作好标识。记录必须与所对应的物项相对应。所有的记录必须用合适的材料制成,以防在要求的保存期内损坏。 4.4 编索引
必须将记录编入索引。对每份记录、索引至少应标明: (1)记录的名称、有关的物项和活动; (2)产生记录的单位或人员; (3)记录的保存时间; (4)记录在贮存区存放的位置; (5)记录的标识和版本。
记录保存单位在签收记录之前就应制定出索引编写方法,所用的索引应能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标识和检索物项及其有关记录, 4.5 分发
记录必须按书面程序分发。记录分发应受控,可以使用分发表进行。 4.6 标识
每项记录必须提供足够的识别信息(如图号、程序号等),以便标识该项记录所对应的物项或活动。 4.7保存类别
必须由营运单位按本文第3章的分类法,将记录按保存时间分为永久性和非永久性记录两类。 4.8 保存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按本文第3章的说明规定对各类记录的保存时间的要求。在做出这种规定时,要考虑国家核安全局的管理要求。 4.9 记录的修正和增补
应按书面程序进行记录的修正和增补活动。程序必须规定记录的修正和增补应由建立该记录的原单位进行审查和批准,或在原单位审查和批准不可能时,可由其他授权单位进行审核和批准。进行记录修正和增补应注明日期及授权发布这种修正或增补人员的签署。程序必须规定在何时和何种情况下必须保留原始记录。 4.10 记录的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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