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检验有效,我国公司应认真对待美国检验书上提出的索赔证据,要着重审查其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并向国内有关部门和环节了解情况,查明违约的原因,和责任,如果责任在我方,应给予赔付,如果不是我方的责任,则予以回绝。 另:
1、我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10万人民币。买方附来的证件有:(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商品有变质现象,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食品而作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词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对此索赔案我应不应受理?试问双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
对此案,我方是应该受理的。但双方在处理该案时有一定的漏洞。对方的商检证书应该注明变质货物的批好和数量,并提交变质的样本;我方应该对货物的质量加以调查,确定是否有变质的事实,并敦促对方提交合格的检验证书,回函中的表达也不恰当,要求减少索赔金额等于承认自身的货物存在品质缺陷。我方调查后,如发现货物却有变质的可能,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2、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托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是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1)含沙门氏细菌,找卖方索赔(质量问题)
(2)提单没有问题,因此是承运人的责任,向承运人索赔。
(3)货物外表情况良好,所以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所以应该找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3、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99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次努力,于1997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是不合理的。因为货毁一半,卖方可以再进行生产,延期履行交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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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方的索赔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不可抗力事故,美方是无权要求损失赔偿的。
5、W国公司与X国商人签定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X国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运至某港通知Y国商人。货到目的港后,经Y国卫生检疫部门抽样化验发现霉菌含量超过该国标准,决定禁止在Y国销售并建议就地销毁。Y国商人电告X国商人并经许可将货物就地销毁。嗣后,Y国商人凭Y国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证书及有关单据向X国商人提出索赔。X国商人理赔后,又凭Y国商人出具的索赔依据向W过公司索赔。对此,你认为W国公司应如何处理?
首先要明确商品的检验权问题。如果Y国有权检验,W公司知道该商品运往Y国,商品在Y国检验出不符合要求,W国应该理赔
6、国A外贸公司向国外B公司进口普通豆饼2万公吨,8月份交货。在4月份,B商豆饼收购地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B致电我A公司要求按不可抗力时间处理,免除其交货责任。问:这一要求 是否合理?为什么?
.看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并不是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时都可以让卖方免除交货责任的,所以,其合理性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B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则可以延迟交货时间,若经调查确定B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则免除其交货责任。
第八章 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案例分析
2、我某公司向英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我方应履行合同。对方提出的要求不属于实质性的变更,只是做出相应的补充。所以是接受原发盘,而且对方还开来了信用证,他已经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做出了行动,所以我方应该履行合同。
3、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交易是否达成?
交易不成立。 要求修改信用证是属于实质性修改,属于还盘,所以原发盘失效,故即使对方发来传电说接受原发盘,但由于该发盘失效了,所以交易不能达成。
5、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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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但由于确认书没有签订,所以合同不 成立。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合理的。 另:
1、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起算日期为送达纺织厂所以其发盘有效。由于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所以起算日期为邮戳日期,即以4月4日为起算日期,则4月19日为发盘日的有效期限。所以其发盘是有效的。如果第一纺织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H 公司必须赔偿其 损失。
2、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发生争议。5月31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合同成立,发盘撤销不成立。因为受 盘人已经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做出行为,即进行了计算标价,并进行了投标的相关工作。受盘人相当于接受了,所以德商的撤销无效,合同成立。
3、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注释: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 (1)采用撤回发盘方式只要其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2)采用撤销发盘的方式,但其前提条件是该发盘是可撤销的,而且撤销通知要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6、某月18日,我方向德国A商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A立即电复:“你18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一级红枣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试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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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A在电复 中提出的要求是对原发盘做出具体的适用,不属于变更条件,所以A 方的行为表示接受该发盘合同成立,所以A 方必须依据合同履行其义务
7、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盘出售某商品,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8月22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市价上涨,9月24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9月2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不应该发货。因为我们做出的电传属于逾期接受,在收到我方的电传之后,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则表示发盘人不对受盘人的逾期接受予以确认,表明其逾期接受无效,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发货。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案例分析
1、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3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开证行拒付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得到开证申请人,付款人,受款人,开证行,议付行等全部参与者的同意才能生效,而对于买方开的信用证修改书,我方不予理睬,表明我方不同意其修改,信用证的修改不成立。我方持有的保险申请与原信用证 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
2、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1)可能会造成信用证的修改无效。
(2)正确的渠道是:向买方一次性提出修改的内容,让买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通过通知行转交给卖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
3、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3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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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严格的话可以,但若银行认为这不属于实质性不符,也可给予付款
4、`我国A公司向印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保险单一式两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理由(1)(2)不成立,理由(3)成立;可见UCP600第十八条,十九条
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某商品,L/C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交单期为6月10日前,L/C的有效期为6月25日。该公司收到L/C后,及时准备货物,但因产品制作时间较长,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装运后取得5月29日签发的提单。我方制作好单据于6月8日交单时,恰逢6月8日和9日是银行非营业日。 问:我方最终能否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
.可以获得货款。交单日可以顺延到6月10日这第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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