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政策概述(3)

2018-11-24 18:31

行的。

2、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含意: (1)要突出以大病补偿为主。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办法要突出以大病补偿为重点,基金的分配使用计划要优先保证大病补偿的需要,即着重解决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费用的补偿问题。 (2)对大病补偿方式和补偿资金要实行统筹管理。

统筹,具有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含意。所谓大病统筹,可以理解为对“大病”的补偿方式统一,对计划用于大病补偿的资金统一安排、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3)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的补偿。

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但“为主”并不是“唯一”、不是“全部”。要积极探索以大病(或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病(或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方式,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受益面。

3、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大病补偿,并且大病统筹资金一般以占基金总额的75—80%为宜,也可以将基金全部用于大病统筹。

(2)小病补偿资金来自个人缴费的一部分,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应用于大病统筹,不能将个人所缴资金全部用于小病补偿。

(3)根据我省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政策标准,贫困县市可以从参合农民按不低于10元标准的个人所缴资金中,划出5—7元用于小病补偿;非贫困县市在保证每个参合农民个人所缴资金有10元以上用于大病统筹后,其余部分可以用于小病补偿。

(4)小病补偿资金可以采取建立家庭账户的办法管理,由个人或参加了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用于支付门诊等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也应当实行按比例报帐制,年度节余资金全部转入下年度的家庭帐户;不应将家庭账户的资金以代金券、存款单或抵顶下年度个人缴费等方式,一次性返还给参合农民。 (五)以县为单位统筹

以县为单位统筹,即以县市作为组织、建立、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基本单元,实行县办县管。这是对新农合管理模式与组织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 1、以县为单位统一政策。

统一政策,是实现统筹管理的前提。建立新农合制度,应当由县市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新农合制度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策、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制度和统一的实施办法,以实现以县为单位统筹的要求。 2、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

统一组织,是实现以县为单位统筹的保证。一是要在县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建立起以县市为基本单元、全县统一的新农合制度。在一个县市不应当存在两个并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二是新农合制度的管理组织结构必须统一,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县市政府对本县市新农合工作全面负责,县市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农合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县市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全县新农合的日常业务,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3、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是实现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关键。在一个县市范围内,新农合必须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统一管理中,特别要做到由县市设立基金专户,对新农合基金实行全县统筹和统一管理,决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基金分割或变相分割到乡镇包干使用。实现统一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与授权,制定政策、基金收支审批等权力应当集中到县市,乡镇应当在县市授权范围内实施管理。 (六)基金封闭运行

1、基金封闭运行的基本概念。

基金封闭运行是保证基金安全的需要,也是新农合相关原则、政策的明确要求。“封闭”是相对于“开放”而言。基金封闭运行,是指新农合的基金严格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的原则,并且仅限于制度内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运行,原则上不以货币(现金)的方式运行。

2、基金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

(1)实现专户存储。由县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县市新农合基金专用帐户,所筹资金必须及时、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

(2)规范基金支付。由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销的支付费用并提出申请支付报告,交财政部门审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同时查验经办机构报告和财政部门凭证后再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账。

(3)严禁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合作医疗资金。 3、严格基金监管。

(1)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基金专户的监管制度、经办机构的办事规则与内部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度等。 (2)落实监管措施。一是内部监管,包括定期与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二是社会监督,主要是落实和完善基金使用情况的三级公开制度,分别由县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与县级经办机构、乡镇政府及合管办、村委会,定期公开基金的收支及使用情况。三是审计监督,将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纳入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病将审计结果公开。 (3)查处违规行为。对发现有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合作医疗资金的,要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立案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农合试点工作的目的与要求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

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是新农合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7年以前是新农合的试点阶段。试点工作的目的,是要探索、研究和解决服务体系、政策措施、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积累经验,循序渐进,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为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奠定基础。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1、要全面贯彻新农合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试点工作,是建设和发展新农合制度的先期性、阶段性的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合的方针、政策与指导原则,不应当因为是“试点”而背离这些方针、政策和原则。

2、要着眼于探索、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新农合制度没有现成的模式与经验,因而必须通过试点,探索、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试点工作既不能背离中央和省里制定的方针、政策、指导原则,同时又要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着眼于努力探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运行机制、完善新农合制度的内部管理、健全新农合制度的服务体系等重要问题,为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奠定扎实的基础。 3、要为新农合的推广提供有益的经验。

提供成功经验,是试点工作的目的。因而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既使试点县市的新农合制度逐步完善和提高,又为全面建立新农合制

度提供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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