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人生》读书报告

2018-11-24 18:54

《伦理学与人生》读书笔记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 201115297 娄继 在接触伦理学之前,我对这门学科从来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印象中的“伦理”,应该就是符合常理,人在生活中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东西。这个定义在现在看来,不仅不够缜密,而且很片面。学术界对于伦理学的统一认识在与它是关于道德的学科,除此之外众说纷纭——伦理学是研究治人还是治国的学科?是关于道德的学科还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学科?在《伦理学与人生》这本书中,王海明教授给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伦理学,亦即道德哲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可见我之前对伦理学的认识是多么的不准确。伦理学并不是研究所有的道德,而是对于优良道德的研究,这实际上又引出了伦理学研究的三个学派,也就是三个不同的研究方向,即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三者的关系并不冲突,就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要做一件事情,首先是要知道做这件事情的方法,有了方法之后就要通过一定的过程来展现,如何展现就要看它的实现途径。元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方法的伦理学,它是指伦理学体系中最根本的事物,通过研究“是”与“应该”的关系提出确立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和制定优良的道德规范之方法。规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过程的伦理学,主要通过社会制定道德的目的,即道德终极标准,从人的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和制定出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最后就是美德伦理学,它是关于优良道德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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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伦理学,主要研究优良道德如何由社会的外在规范转化为个人内在美德,从而使优良道德得到实现的途径。

既然伦理学是研究优良道德的学科,那什么是优良道德?优良道德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制定道德并不必须与道德价值相关,与道德价值相关的是道德,与道德价值不相关的也是道德,而优良道德则是与道德价值相关的道德规范,所以,要研究优良道德的制定,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道德价值。

任何一个行为都可以分作事实和应当,伦理学属于规范科学,研究行为应当如何,与研究行为事实如何的事实科学相对立。行为的事实和应当的关系,引出了“能否从‘是’推导出‘应当’”,也就是休谟法则。就像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饮食,吃肉到底该不该?事实上我们经常吃肉,可是到底该不该吃肉,吃肉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却一直悬而未决。如果从事实科学出发来进行推导,人事实上是比动物更高级的物种,是否可以推导出更高级的物种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牺牲或适当牺牲低级物种的利益,也就是从现有事实出发能否得出一个可供以后做事情参考的依据,即不论做什么事均应以高级物种的利益为重呢?这让我想到了研一下学期上过的国外思想政治教育课上,老师曾问过的一个问题:一辆火车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如果前方道路上站着两组人,一组是爱因斯坦一个人,另一组是五个普通的人,只能救其一的话,应该救谁?当时同学都各抒己见,各自说明了理由,但是究竟应该救谁却没有一个最终的答案,老师也将问题留给了我们自己去思考。如果从对社会的贡献来讲,肯定爱因斯坦这个伟大的科学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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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一些,可是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五个普通人就应该舍弃自己的生命来保全科学家。在没有看完《伦理学与人生》这本书之前,我一直没想通这个问题,觉得不论是救谁,都有充分的理由,直到看过王海明教授从伦理学的道德论角度来阐述这件事情后,我才有了一定的认识。

上面这个问题也就是休谟法则的问题,虽然理论上没有统一的结论,但是事实如何和应当如何之间是有中介的,这个中介就是行为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行为事实符合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就是“应当”的,行为事实不符合、违背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就是“不应当”的,人的需要、欲望、目的才是衡量这些问题的尺度。而这就又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小偷偷东西,他得手了,也就符合了他的欲望;如果他不得手,则符合失主的欲望。得手不得手都是行为事实对于主体需要、欲望和目的的效用,但是前者是行为事实对于行为者个人目的的效用,后者是行为事实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的效用,即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符合道德目的的就是应该,具有正道德价值;不符合的就是不应该,具有负道德价值。行为应当如何的道德价值是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但是并不能直接推导,必须有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道德目的。这也就是对休谟法则的最好解释:行为应该如何从行为事实如何之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过程——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即伦理学公理。伦理学公理有两个前提和两个结论:前提一是道德目的如何,即道德价值标准;前提二是行为事实如何,即道德价值实体;结论一是行为应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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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道德价值;结论二是优良道德规范,即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

前提提出了道德的含义、社会创造道德的意义和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可言善恶的人性。结论得出了道德终极标准,即增进每个人的利益。社会之所以能存在发展,无疑是因为人们的活动大体说来是遵守而不是背离道德的,人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道德的实现,因而道德的实现也就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道德目的是为了道德之外的他物,为了保障社会、经济、文化、人际、政治、法和德治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的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学习道德、学习伦理学的意义所在。

道德的特殊的直接的标准是增进动植物的利益,道德的终极目的是增进人类的利益,二者利益一致时,共同发展;冲突时,则诉诸终极目的。这就解释了我们生活中吃肉的事实与应该。爱因斯坦和五个普通人之间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标准是从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和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推导出来的,如果救科学家,则是争取最大利益净余额;如果救五个普通人,则是争取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更接近增加每个人利益。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标准重要于最大利益净余额。

《伦理学与人生》这本书里讲到了很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些是我以前就略有了解的知识,看过这本书之后更深刻的认识到理论背后深藏的逻辑和蕴含的道理;最重要的是对于以前已经有了自己看法和观点的东西,在看完这本书之后我的想法都被颠覆了,而且也认识到自己以前看问题是多么的肤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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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一切行为目的的最原始动机都是利己

标题从字面上看,显得很偏颇,但是这个却是伦理学最深层蕴含的哲理。或许有人会不以为然,包括我自己在最开始也不赞同这个观点,如果人的行为都是利己,有的事情倒是可以解释,但是像捐款、雷锋做公益该怎么解释,更甚者自杀该如何解释?这里需要引出一个新的概念,伦理行为。伦理行为与道德行为是同一概念,是道德所规范的行为,是能够进行道德评价、可以言道德善恶的行为。我打翻了一个杯子,这种行为是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因为它是无意识或下意识的,而能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一定是有意识的,是在意识的支配下完成的。但并不是所有有意识的行为都能进行道德评价,像吃饭,如果只是为吃而吃,就不能算作伦理行为,但如果是为了自己身体健康,使自己得到某种好处,就能算作是一种伦理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具有利害意识,它是利己的。伦理行为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具有利害意识,它是在利害己他意识支配下的那样的一种人的实际行为,就是受利己、害己、利他和害他意识支配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吃饭的人和所供给的饭量是固定的,自己与别人吃饭的量只能是此消彼长,那么这就有关人己利害意识了。

1、伦理行为的内在结构

伦理行为是个相当复杂的行为,必须了解它的内在结构。伦理行为是由三个因素构成的,分别是伦理行为手段、伦理行为目的和伦理行为原动力。目的,就是有意识地为了达到的结果,也就是行为主体有意识地为了达到的行为结果;手段则是有意识地用来达到某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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