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市有关部门、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水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居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村民手中。
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支撑系统
各级政府应开展地质灾害区划调查,编制防治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县(市、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本级指挥部和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1小时内)如实上报省、市人民政府指挥部和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办公室。
4.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
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将险情和灾情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措施。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