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这些肉制品来自(d)段中包括的某一实体。 (f)对于鸡蛋产品,关于(b)段中提到的测试的陈述得到了负面的结果,或者鸡蛋产品被预订用于(c)段中提到的用途。
3.根据第12(2)条中的程序要求:
(a)第1和2段中的要求要应根据成员国的控制程序特殊性变化或者因采用与第852 /2004号规章一致的微生物标准而做出适时更新;并且
(b)第2段中制定的规则是整体或部分地在成员国或成员国任一地区(公认拥有与瑞典与芬兰动物源产品认证同等效力的控制程序)对第1段中提到的任何食品的补充。
4.在本条款中,“控制程序”意为符合第2160 /2004号规章规定的控制程序。
第四章:最后规定
第9条 实施性措施与过渡性措施
实施性措施与过渡性措施应依据第12(2)条款中的程序制定。
第10条 附件Ⅱ、Ⅲ的修正与适应
1.附件Ⅱ和Ⅲ可以根据第12(2)条规定的程序应用或更新,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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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良好生产指南的发展;
(b)通过应用符合2004第852号规章第5条规定的,以HACCP为基础的系统所获取的经验;
(c)与食品工业相关的技术发展及其实践意义,以及消费者关于此工业的期望;
(d)科学性建议,特别是新风险评估方面; (e)食品微生物及温度标准; (f)消费形式的转变。
2.对附件Ⅱ和Ⅲ的免除承认第12(2)条中提到的程序,证明其不影响本规章目标的实现。
3.成员国可在不与本规章目标实现相妥协的情况下根据第4到8段规定采用国家手段令附件Ⅲ中的要求本土化。
4.(a)第3段提到的国家手段应包含以下目的: (i)实现食品生产、加工与分配各环节传统方法的持续使用;
(ii)或者受制于特殊地理条件。
(b)此外, 他们只应该应用于企业建筑,企业策划及企业设备。
5.任何有意愿采取第3段提及的国家手段的成员国应照会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每一份照会应该:
(a)提供成员国拟采用要求的详细描述及其特性。 (b)描述相关的食品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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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解释修改的原因,包括修改的地方、修改原因分析的总结、以及可能的措施来保证修改方案不违背规则的初衷和目标;还有
(d)提供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6.从收到修改第5段中内容的关于通知,其他成员国家有3个月的时间向欧洲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内容,至于修改第4段(b)的内容的时间,应所有相关成员国的要求,延长为4个月。欧洲执行委员会收到一个或者更多成员国的书面内容后,应召开委员会咨询条款12(1)的所有相关成员国。按照条款12(1)规定的程序,欧洲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拟定措施是否可以贯彻,如果有必要,欧洲执行委员会可以做出适当改进意见。若拟定政策合适,欧洲执行委员会按照本条款第一、二段的,可以拟定总体实施措施。
7.欧盟成员国可以采取全国性措施修改附件 III 的要求:
(a)按照要求,与第6段落保持一致;
(b)如果在第6段落要求期限满一个月后,欧洲执行委员会没有通知相关成员国收到相关的书面内容或者将要按照第6阶段的要求建议采取相关决定; 或者
(c)按照要求,与第8段落保持一致;
8.按照欧盟成立公约的整体规则和特殊需要,每个成员国可以保留或者建议全国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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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禁止或限制原乳或原奶酪在产地投放市场,直接供人消费;或者
(b)在经营范围内,没有达到附件III第IX部分规定要求的原奶禁止使用;考虑到生产奶酪对原奶成分和肉体细胞的要求,原奶至少在产后60天内的时间内制成奶酪或者与生产此类的奶酪相关的奶制品;前提是与本规则的目标一致。
第11条 特殊决议
在不违背第9条和第10条(1)的前提下,按照第12条(2)规定的相关程序,可以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或者改进附件II和附件III的修改版:
1)制定肉类仍然温热时运输的相关规定;
2)细化机械分割肉的相关规定,机械分割肉中钙含量与碎肉相比,没有明显的高出;
3)制定加工企业可能使用的其他措施,比如处理B或者C级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不能达到纯净或者不可信赖时的处理措施;
4)细化可以已得到认可的海洋生体毒素的测试方法; 5)按照欧洲共同体参考实验室相关要求,制定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附加卫生标准,包括:
(a)对其他海洋生体毒素的限制价值和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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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病毒测试流程和过滤标准;以及
(c)应用于卫生标准检查的样品采集方案、方法和分析准则;
6)制定卫生标准及检查标准,现在已有科学证据证明保护大众健康是十分必要的;
7)将附件III第VII部分第IX章延伸至活软体贝类,除去pectinidae科的活软体贝类;
8)细化流行病学梯度决定标准,当鱼类产品不能达到卫生指标,流行病学梯度可显示寄生虫的存在;相关当局按照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II章第D部分的相关规定,并可以据此决定食物生产商是否该冷冻这些鱼类产品;
9)考虑到组胺和挥发氮,为鱼类产品制定最新标准和限制;
10)考虑到原奶成分和肉体细胞,没有达到附件III第IX部分规定要求的原奶可以用来生产一定规格的奶制品;
11)在没有违背欧洲委员会第23 /96号规章前提下,确定一个原奶中允许存在的抗体最大值;和
12)对于胶质和胶原质产品,批准确立一个合适的流程。
第12条 委员会流程
1.欧洲常任执委会食物链与动物健康部门应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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