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段制定的相关参考,在不违背条款 8的前提下,适用于欧盟第468 /1999号决议条款5和条款7。欧委会第468 /1999号决议条款5(6)应在3个月的期间内确定。
3.委员会应选择程序确立规则。
第13条 向欧盟食品安全局咨询
与本规则有关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将附件III第III部分应用于其他动物种类,委员会应向欧盟食品安全局咨询,因为本规则将对大众健康有着重大意义。
第14条 向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报告 1.在2009年5月20日之前, 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报告提交报告,回顾总结在本规定贯彻执行中获得的经验。
2.如果可能,委员会在报告中附加相应的建议。
第15条 生效
本规章在欧盟官方公报发表20天后生效。 下述规章生效后的18个月后,本规章开始使用: (a)欧洲委员会第852/2004号规章; (b)欧洲委员会第854/2004号规章; (c)欧洲委员会第41 /2004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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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本规章只能在2006年1月1日以后使用。 本规章连同所有附件及参考部分,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直接适用。
2004年4月29日于法国斯特拉斯堡。
欧洲议会主席 P.考克斯(签名)
M.麦克鲍威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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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主席
附件I
定义
在本规章中:
1.肉
1.1“肉”指1.2到1.8中提到的动物的可食部分,包括它们的血液。
1.2“家畜”指驯养的牛类(包括水牛类和欧洲野牛类)、猪类、绵羊和羊类动物及单蹄动物。
1.3“家禽”指饲养的鸟类,包括那些被认为是野生的但被当做家养动物来饲养的鸟类,平胸类鸟不包括在其中。
1.4“兔类动物”指兔、野兔和其他啮齿类动物。 1.5“野味”是指:
—为满足人类需要而猎杀的野生有蹄类哺乳动物、兔形目动物以及其他陆地哺乳动物,包括虽居住在封闭环境中但享有和野外生活同等自由的动物,而且,这些动物在成员国相应的法律中被认为是野生动物;
—为满足人类需要而猎杀的野生鸟类。
1.6“家养动物”指家养平胸鸟类和除1.2中提到的之外的家养陆地哺乳动物。
1.7“小野味”指自由居住在野外的野生鸟类和兔类动物等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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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大野味”指不符合小野味定义的、自由居住在野外的陆地哺乳动物。
1.9“胴体”指屠宰和清洗后的动物身体。
1.10“鲜肉”指没有经过冷藏、冷冻、快速冷冻等保存过程的食用肉,包括真空包装的或在控制温度下包装的食用肉。
1.11“下水”是除除动物尸体外的鲜肉,包括内脏和血液。
1.12“内脏”指胸部和腹部的器官以及气管、食管;就鸟类而言,指嗉囊。
1.13“碎肉”指剁碎的、含盐量低于1%的去骨肉。 1.14“机械分割肉(MSM)”指从去骨后带肉的骨头或鸟类尸体上取得的肉,因为采用机械的办法而导致损伤或改变了肌肉的纤维结构。
1.15“食制品”指加入了调味品或添加剂,或者经过了加工的新鲜食用肉或碎肉,这种加工没有改变肉内在的肌肉纤维结构,没有减弱新鲜肉的特点。
1.16“屠宰厂”指用来宰杀和清洗动物的设施,动物的肉是用来满足人类消费的。
1.17“分割间”指去骨或 / 和切肉的设施。 1.18“野味处理厂”指用来准备把猎杀的动物或动物肉送上市场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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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
2.1“双壳类软体动物”指滤食类瓣鳃纲软体动物。 2.2“海洋生物毒素”是双壳类软体动物积累的有毒物质,主要因为用有毒浮游生物喂养双壳类软体动物而致。
2.3“调节”指储存来自A级生产区、盛清洁海水的大容器的净化中心或递送中心、或者天然产区的双壳类软体动物,除去泥、沙和粘液,保持或改善其感观特质,保证它们在包装前有活力。
2.4“收集者”指任何为出售目的而捕捉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自然人或法人。
2.5“生产区域”指任何具有适合双壳类软体动物生存的自然条件的河区或湖区,或者人工养殖场,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出自这些地方。
2.6“暂养区域”指只用于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自然净化的河区或湖区,由浮标、柱子等固定物标明其区域范围。
2.7“递送中心”指岸上或水中用于接受、整理、清洗、分级和包装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设施,以适于人类消费。
2.8“净化中心”指一种带有洁净海水容器的设施,臵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于其中所需时间,以降低污染,适于人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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