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

2018-11-26 22:08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4号 【发布日期】2007-02-11 【生效日期】2007-0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7]3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莆政〔200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2006年市直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调整为10%,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12%。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规定。

三、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区)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四、今后你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拟订、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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