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选择题与案例分析1(8)

2018-11-26 22:15

4. 题目中房子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

5. 李某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无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①物权是直接支配权,它的实现不需要任何人履行积极的义务,

所以,物权的实现不需要积极的义务主体;

②物权是排他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

③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有特别规

定时,有些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客体;

④物权是法定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⑤物权是优先权,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

2. 所有权取得的具体方式可以概括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其中原始取得主要包括

生产、孳息、添附取得、国有化和没收、善意取得五种情形;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和受遗赠等。

3. 善意取得,即从无处分权人手中依法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

受让人要件:①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程序合法,即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 房子的所有权应归袁某所有。因为表面上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是王某,袁某无义务

去了解房产的具体出资人是何人,袁某以合理价格购买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构成要件,所以他可以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5. 李某只要能主张原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并能确实证

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只是以王某的名字来购买的,实际付款是自己与陈某夫妻的话,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王某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学号2010302360018 雷家梅 周三

第四章公司法案例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

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

1、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丁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根据公司法“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案例分析

赖煜南 2010302360197

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普通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贷款,乙公司的会计在支票左上角画了两条平行线,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问:

1,什么是背书转让?

2 ,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为什么?

3,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接触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 4,丙公司于3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5,如果银行不付款,甲公司能否免除票据责任?为什么?

答案:(1)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 不能。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后即成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 不能,甲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原因关系,根据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基本原理,原因关系的被解除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4) 可以。我国《票据法》规定同城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5) 不能。我国《票据法》规定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情况下,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011335550066 张雪雯 周三 新

担保法案例

泸县卫生局职工熊某因购房所需,于2001年与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由其所在的机关作担保人,借款5万元,并于同年在泸县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熊某共偿还借款15205元。同年6月,熊某又将该房转卖与第三人杨某,未办过户手续。2002年,熊某病故。

熊某病故后,因借款未还清,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将熊某的妻子陈某和儿子以及泸县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还款(房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房时熊某之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问题1:泸县卫生局作担保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泸县卫生局作担保人无效,属于无效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被告泸县卫生局的确不具有担保资格,因此熊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涉及其担保的内容无效。

问题2:泸县卫生局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泸县卫生局要承担连带责任。泸县卫生局明知自己不具有担保人资格而为熊某作担保,存在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担保合同被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泸县卫生局要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3:熊某与第三人杨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熊某与第三人杨某的买卖行为无效。抵押权只是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所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即转让抵押物。但是根据《担保法》,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无效。根据《物权法》,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本案中,熊某未通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转让无效。

问题4:法院会做出怎样判决?

答案:法院应判决由熊某之妻陈某承担还款责任,逾期未清偿则直接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如不能清偿,则由被告泸县卫生局赔偿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学号:2010302360217姓名:刘晓雨时间:周三

晚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贸易公司于2007年7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2007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并宣告贸易公司破产,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该企业后,发现以下的情况:

(1)2007年7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介于贸易公司临近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管理人向

其出具了某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件,保证到期支付款项后合同遂继续履行。该货物收回后,变现价款为150万元。

(2)2007年7月5日与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丙厂提供一批牛仔布,由丙厂为其加工牛仔裤,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解除该合同给丙厂造成了5万元的损失,该批牛仔布由管理人组织全部运回后变现,变现价值为132万元。

(3)2007年6月,贸易公司因有逃避纳税的行为,其库房的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

(4)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时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2007年8月1日――2007年9月15日。

除以上事项外,管理人清查的其他财产和负债情况如下: 一、财产变价

(1)贸易公司以上用工商银行贷款购置的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500万元,其中用于对所欠招商银行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担保,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贷款尚未清偿。

(2)库存商品变现价值500万元。

(3)租用某公司复印机一台,价值5000元。

二、负债

(1)欠供应商货款共计1530万元,其中欠A企业525万元。 (2)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

(3)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文件送达费、律师费等费用15万元;需要支付甲会计师事务所报酬30万元;受无因管理而须支付的费用12万元。

(4)管理人执行职务时,贸易公司的库房货物堆积不合理而倒塌,砸中其中一位工作人员造成其人身伤害,需要支付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为20万元。

问题:

(1)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和损失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扣押的该批货物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的数额为多少?共益债务的数额为多少?说明财产清偿顺序以及A企业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

(1)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本题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企业的合同,因此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2)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付;对于造成其5万元损失,可以由丙厂依法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

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的扣押应当解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的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题中,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时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从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至债权期限届满的时间超过了30日,短于3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5)破产费用=15+30=45(万元);共益债务=100+12+20=132(万元)。

贸易公司财产变现价值总额=150+132+120+1500+500=2402(万元) 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的财产额=2402-1000=1402(万元) 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额=1402-45-132=1225(万元) 清偿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后的财产额=1225-200=1025(万元) 清偿税款后的财产额=1025-100=925(万元) 该剩余财产额用于支付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额=5+1530=1535(万元) 清偿率=925/1535×100%=60.26%

A企业可以获得的清偿额=525×60.26%=31.6365(万元)

本题中,破产费用的法定范围包括: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即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文件送达费、律师费等费用15万元。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即需要支付甲会计师事务所报酬30万元。

共益债务的法定范围包括:①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即乙企业向贸易公司发出的一百万元货物的负债。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即受无因管理而须支付的费用12万元。③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即管理人执行职务时,贸易公司的库房货物堆积不合理而倒塌,砸中其中一位工作人员造成其人身伤害,需要支付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为20万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法有权行使别除权,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或破产清算之日起就可以就该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负债后,应按职工债权,国家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A企业的清偿额计算法。

班级:工管一班 学号:2010312360033 姓名:邓丽桐 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

小红和晓岚准备结婚并购买新房,他们向几家婚庆店铺发出传真:因在结婚热季,我们现无法订到结婚场地,请问贵方能否提供较大型的场地,如能提供,我们愿与权全权代理.同时小红和晓岚还列出了关于场地的要求.其中一家婚庆店铺收到传真后,派发了大量人力才找到符合二人要求的较大的结婚场地,并进行了初步布置.

可是与此同时红岚二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更好的场地,于是拒绝了婚庆店铺的账单,可是婚庆店找到的场地较大,价格也较贵,没有找到愿意接手的新人.同时寻找布置场地都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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