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个人结售付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个人结售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有权办理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的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所有个人结售汇业务都依托在网点ABIS系统操作,各网点应该按会计内控管理办法“输入修改—复核”程序操作,外汇牌价以系统自动生成为主,不能随意修改,涉及优惠汇率的,要以有权人审批件为准。
第三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第四条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直接办理。
第五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操作规程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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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 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四) 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五)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业务管理。
第二章 境内个人外汇业务操作管理
第一节 境内个人结汇
第七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我行凭下列凭证予以办理:
(一)捐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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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赡家款: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证明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雇佣合同、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他: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及支付凭证。 第八条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项下结汇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个人结算账户按机构账户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我行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通过其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结汇业务。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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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一条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十二条 对于以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的,经办人员应鉴别货币的真伪。如系假币,经办行应予没收,并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申请人,一联由经办行留存备查;已经停止流通的外币和非自由兑换外币,经办行不予没收。
第十三条 在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业务时,经办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外汇会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节 境内个人购汇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五条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项下购汇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机构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我行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办理售汇业务,并将外汇通过其本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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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获准后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我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售汇业务。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我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售汇业务。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我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售汇业务。
第三节 境内个人付汇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付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第二十三条 境内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持外汇局核准件在我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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