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人大经济法考研试题详细分析
更新时间:2007-3-9 0:28:52 责任编辑:admin [在线留言] [更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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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1.对于经济法理念的探讨,可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中略窥一斑。从总体上来看,当代经济法虽然一开始是起源于不同的发展道路,即西方经济法与东方经济法两种路线,最后却是殊途同归。在这之中,西方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各种矛盾空前激化,“市场调节失灵”现象愈演愈烈,随之由政府加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和干预力度,而不再是单纯地扮演“守夜人”的被动角色,由此带动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东方经济法则是在“行政调节失灵”的社会大背景下,控制政府的过度权力,以实现对市场主体让渡权利、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而逐步形成的。这其中所经过的实质上就是西方经济法
“私法公法化”和东方经济法
“公法私法化”的历程[5]。二者最后都打破了传统法学上“公”与“私”的绝然分野状态,形成了“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这种现象的产生并不偶然,它实际上是伴随着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呼唤与重视而衍生的,并由此对存在于整个社会中的各种不同利益加以谐和,以此促使社会关系在持续、健康、协调的氛围中得到良性而长足的发展。
经济法理念应该立足于平衡协调与社会本位这两个方面,二者在前述提及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正是由于这两个基本理念的存在,给予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生机,使其不再囿于民法个人权利本位与行政法国家权力本位的拘束,而是着眼于社会整体发展,以公权力的保障来促进私权利的充分行使与实现。有学者曾经提到,
各国经济法在其全部立法与实施中所贯彻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这样一种观点实际上也可以视为社会本位与平衡协调这一经济法理念的准则性表现形式,只是在具体表述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如此种种的理论表达与经济法本身在社会现实中的存在价值是相符合的,不同社会主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在特定情形下这些个体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往往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工具对此进行权衡取舍和适当调和,经济法的两个理念正是适应了这种需求,从而指导其在自身独有的领域内得到不断发展。因此,作为经济法最为本质性因素的平衡协调与社会本位二者,将其定位为经济法的理念并不为过,它们是贯穿于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灵魂所在。
对于经济法理念的探讨,迄今为止经济法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特别是由于经济法概念本身就存在着多种学说,进一步增加了此种不同观点的可能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如下理解:“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现象的全体的本质的和内在联系的抽象概括”;“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藉助于此法(它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我们在对“理念”和“法的理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结合经济法现象的实际情况,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任何理念都是一种基本观念,经济法的理念也不例外。“基本观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别的基本观念,而是人们关于经济法宗旨的基本观念以及关于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还需要指出,经济法的理念有实然性与应然性之分:前者,是指实际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后者,是指应该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
尽管如此,经济法理念应该是经济法理论本身所应该具备的,并体现于其实践适用中的最高指导思想,只是在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观察时才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鉴于
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由此而言,经济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同时也正是经济法理论中最深层次的固有本质,并将其再作思想升华,以此统摄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
1.)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社会本位。创制经济法是为了实施经济法,创制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也就是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作为经济法的宗旨,这种目标是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而不是存在于经济法之外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其中,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对此,需要说明以下两点:第一,利益的涵义和种类。
在现代汉语中,利益就是“好处”。它同“害”、“弊”相对。所谓“利害”即利益和害处;“利弊”即好处和坏处。第二,“协调发展”这一概念中“协调”的涵义。在现代汉语中,“协调”的涵义有二:一是配合适宜;二是使配合适宜。前者是形容词;后者是动词。在我国《宪法》和党的文件中所使用的“协调”概念,大量的是“协调”的第一种涵义。
2)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的概念和内容
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实现经济法宗旨的路径、方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主要内容是,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
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平衡协调。其中,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对此,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运行的涵义。
经济运行,就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生产,亦称社会生产,是指人们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物质资料以满足自己需要的活动。不断重复和更新的生产就是再生产。再生产包括生产(直接生产过程)、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第二,“国家协调”这一概念中“协调”的涵义。在党中央作出的三个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所使用的“协调”概念中,属于“协调”的第二种涵义的共有6处,如“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协调好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等。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如果考虑到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我们认为,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以社会为本位,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平衡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2、简述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王海事情出现以后,消费者概念引起广泛的争论,究竟什么是消费者?首先涉及到消费者仅指自然人,只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
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
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判断是否“生活消费”也不
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
消费者的法律特征:消费者属于生活消费;西欧阿飞客体是商品或着服务;消费方式包括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等。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能,三脚架就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即在法律保障下,消费者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了消费者九大基本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获赔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结社权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确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消费者不但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本身是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而且有权要求经营者在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保障其人身,财产的安全。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
不首侵犯的权益。为保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安全保障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人身权是我国宪法。民法等法律赋予公民最基本的生命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力。
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经营者应当注意:第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对于暂时没有标准的,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求;第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且表明或者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第四,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采用正确使用方法仍可能导致危害的,应当即使告诉,并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