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参加开标会,应出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购买招标文件的凭证;到场验证时如果不能出具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自动弃权。
5.1.2 本工程的开标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开投标文件资格标,在投标文件资格标评审后进行第二阶段开标即商务标的开标。(商务的具体开标时间在开标的当天另行通知)
5.1.3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5.1.4开标会议主要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2)检查参加开标会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应携带本人身份证;
(3)投标人项目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密封进行确认; (4)主持人将投标文件的资格标送进评标室; (5)投标人提供规定的资料原件进行核对; (6)资格标开标结束;
(7)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标评审结束后,进行商务开标;
(8)主持人开启资格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正本,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资格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书不予开启;
(11)投标人项目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按开标顺序对开标的内容进行确认,未到场进行确认的视为认可整个过程;
(12)投标人退场,开标会议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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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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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工程中标后,与发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设立项目经营管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向有关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税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内容详见泉建筑[2006]20号《关于加强外地施工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10.2 招标费用
10.2.1 招标人及中标人应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天内,按闽价[2003]房505号文规定向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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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详询泉州市水利工程交易中心。
10.2.2 中标人如未能按第10.2.1条款交费,招标人将在投标保证金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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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元)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控制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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