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
“计算机网络应用项目”赛项规程
一、竞赛项目名称 计算机网络应用 二、竞赛目的
通过竞赛,进一步促进本院高职计算机网络类、信息类专业面向行业应用,优化课程体系设置、深化校企合作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本院计算机网络类、信息类专业学生的实训实习与就业。考察参赛选手在仿真工作环境下的基础网络组建、网络应用服务架设的技能,以及选手的综合职业素质,包括现场问题分析与处理、团队协作和创新能力、质量管理与成本控制、安全、环保等意识。并通过大赛指导和推动本院计算机网络类、信息类专业开展教学改革,加快计算机类、信息类专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对计算机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需求,增强技能型人才的就业竞争力。
三、竞赛方式和内容 (一)竞赛方式
竞赛采用团队方式进行,每支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其中队长1名)。 (二)竞赛内容
1.根据提供的竞赛方案,读懂实际的工程项目文档,理解实际的工程应用与业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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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业务需求和实际工程应用环境,实现网络设备、服务器的连接,并根据实际工程业务需要,对设备进行互联互通和调试。
3.在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上配置各种协议,实现网络的运行,并根据网络业务需求配置各种策略,以满足应用需求。
4.能够熟练地安装服务器操作系统,并架设典型的网络应用服务。
(三)竞赛成果文件
竞赛成果文件为考试任务书上要求的相关文档。 四、竞赛规则
1. 每个参赛队必须参加所有专项的比赛。 2. 参赛选手抽签确定竞赛工位。
3. 比赛统一提供设备、软件及与赛事相关的资料。参赛选手不得携带参考资料、通信设备、存储设备、电子工具等进入赛场。
4. 参赛选手按规定时间进入竞赛场地,确认现场条件,根据统一指令开始比赛。
5. 赛题以纸质版任务书的形式发放,竞赛参考资料在赛前植入参赛选手的计算机,参赛队根据纸质版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竞赛任务。
6. 比赛过程中,参赛选手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并接受裁判员的监督和警示;若因选手个人原因造成设备故障,裁判长有权中止比赛;若因非选手个人原因造成设备故障,由裁判长视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7. 参赛队须按照任务书要求及程序提交竞赛结果及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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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竞赛结果上做任何与竞赛无关的标记。
8. 竞赛结束(或提前完成)后,参赛队队长需与监考人员一同确认提交的相关文档和文件并签字确认,参赛队在确认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操作。待工作人员对竞赛工具及设备进行清点验收后,方可离开赛场。
五、评分方法及奖项设定 (一)评分方法
比赛时间为180分钟;赛项的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企业级计算机网络搭建要求网线制作正确、交换机和路由器等网络设备配置正确合理、服务器操作系统(Windows、Red Had Linux)及相应的网络服务安装配置正确、工程实施报告规范等。
竞赛采取分步得分、错误不传递、累计总分的计分方式。分别计算各专项得分,按规定比例计入团队总分,不计参赛选手个人成绩。
竞赛总分满分为100分,各步分别得分。
在竞赛时段,参赛选手如有不服从裁判和监考管理、扰乱赛场秩序等不文明行为的,由裁判长按照规定进行裁决:在10分范围内扣减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比赛资格,成绩作0分处理。参赛选手有作弊行为的,参赛队成绩作0分处理。
各内容模块分值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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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内容模块 一级指标 线缆的制作与连通性 分值 小计 2 3 60 5 25 3 2 5 100 30 65 1 网络组建 IP地址划分实施 对交换机、路由器进行配置调试,实现相应的组网功能 服务器基本配置 2 服务器配置与应用 WEB、EMAIL、FTP、DNS、DHCP等相应服务配置 合计 配置文件的导出 文档排版及抓屏
(二)奖项设定
以参赛队参加决赛总数为基数,获奖面为60%,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10%、20%、3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六、申诉与仲裁 (一)申诉
1、 参赛队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工具、软件,有失公正的评判、奖励,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2、申诉应在竞赛结束后1小时内提出,超过时效将不予受理。申诉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参赛队领队向仲裁工作组递交书面申诉报告。报告应对申诉事件的现象、发生的时间、涉及到的人员、申诉依据与理由等进行充分、实事求是的叙述。事实依据不充分、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申诉报告须有申诉的参赛选手、领队签名。
3、赛场设立仲裁工作组。仲裁工作组收到申诉报告后,2小时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诉的答复。如受理申诉,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诉方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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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4、参赛队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攻击工作人员,否则不予受理申诉;在约定时间内,如约定的联系人未到场或中途离开,视为放弃申诉。 (二)仲裁
1、仲裁工作组负责受理竞赛中出现的申诉并进行仲裁,以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和竞赛结果公平、公正。
2、仲裁工作组根据收集并经核对的证据、证词,按照合法的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和仲裁。
3、申诉方如认为仲裁不合理,可向大赛组委会提出复诉。 4、参赛队不得因提起申诉或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比赛或滋事,否则按弃权处理。
5、竞赛不因申诉事件而组织重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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