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声明与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本人/本机构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人/本机构承诺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本人/本机构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封闭式。
(四)基金的规模:预期规模 万元,不低于 万元。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略】
(六)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第×年为固定存续期限,本基金最长存续期为×年,管理人有权在第×年固定存续期后灵活设置存续期截止日,存续期满后支付投资者本息。
(七)基金初始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八)投资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开展情况聘任投资顾问。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或聘任投资顾问,并在变更或聘任后三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机构:【略】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初始销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个月。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电邮、微信等任意一种方式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2、募集方式
本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本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可以将募集期及其缩短或延长、基金的基本情况、申购、赎回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通知。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未设置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通知。 3、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合格投资者发售。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资金应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内追加认购金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首期到位金额不得低于认购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投资者发出资金到位通知书,投资者在收到资金到位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须履行认购份额内的持续出资义务。基金投资者认购时,按照面值(人民币1、00元)认购。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托管账户。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投资者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累计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每个工作日,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进行保管,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九)基金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资金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