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李某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70%×25%×20%=0.35(万元)。
(3)李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但未在该公司任职,取得的董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120000×(1-20%)×30%=28800(元)<实际的捐赠额50000元,则捐赠支出只能在税前扣除28800元,李某应就董事费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20%)-28800]×40%-7000=19880(元)=1.99(万元)。
(4)2013年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3.6×70%×35%-1.475=9.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