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七)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八)其他问责线索来源。
作风效能问责由公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负责。在收到问责线索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受理问责线索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组对有关问责线索开展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二)调查组发现事关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三)调查组将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及问责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四)调查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教育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教育局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局党组根据调查组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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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问责案件应当及时办理,自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纪检局工作的副局长长批准,可延长半个月;特别复杂的,经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个月。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县第六纪检组备案。
给予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检讨)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检讨)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 给予批评处分的,由局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和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共同实施,并督促其整改;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局人事科和教师管理科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共同实施,书面检查报所在单位的同时报局组织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备案;给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的应附带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通报批评的,在全县教育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检讨)的,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检讨);给予取消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荣誉称号包括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给予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给予诫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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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除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对解聘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取
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诫勉及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受到全县通报批评的,单位受到菏泽市级(含)以上媒体曝光的,所在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八条 校级干部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一年内不安排原级别的职务,三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对受到免职问责的校级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教育局党组酌情安排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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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部门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审批表
2.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决定
书
3.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复核
决定书
抄送: 。 报送: 。 东明县教育局办公室 20 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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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审批表
被反映人 姓 名 政治面貌 线索来源 性 别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5
反映的 主要问题 承办科室 拟办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教育局党组 意见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