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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宪法中明确确定法治原则?如法国《人权宣言》、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还有美国1787年宪法,都规定了法治原则。
2. 20世纪以来,由于行政权力增大和委任立法的出现,对法律至上原则提出了挑战?有的国家宪法规定了紧急状态的情况,显然有必要,但从法理上来看是从根本上破坏了法治?
3. 我国宪法在1982年通过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治原则,但在一些具体内容的规定上体现了法治原则?我国宪法序言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1999年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在宪法中明确了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
三、 法律至上原则评析
1. 法治是实现宪政的基本手段,宪政国家中要求社会调控手段是法治,同时法治又是实现人权这一宪政目的最后保障手段?
2. 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治,要兼具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法治不仅仅是一种针对人治而提出的理念,近代宪法所确定的法治具有丰富的内涵,但对于实体正义规定的多,而程序正义规定的少?
3. 中国正在由人治社会步入法治社会,法治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对于建设宪政国家举足轻重?
在完善宪法自身关于法治原则内容的同时,构建法治的社会基础?提高全民法治素质?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是当务之急,法律至上的核心是宪法至上,宪法权威的尊重和加强可以看做是法律至上原则实现的标志?
四、 案例题(共1小题,共10分)
此案发生于1801年。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约翰·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本资料博联教育提供,博联教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辅导第一品牌。
1. 本案创建了什么宪法制度
【答案】创建了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 2. 这一宪法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案】违宪审查制度对于国家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违宪审查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关键环节。宪法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违宪行为得不到追究,宪法就等于是一纸空文,公民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违宪审查是预防和制止国家权利滥用的关键环节。国家权利的滥用可通过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予以纠正,使其符合宪法的规定。
再次,违宪审查是保障法制统一性的关键环节。国家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就必须运用各种有效机制来迫使国家的行为和法律生活尽可能合宪,这就需要一个专门机构来判断所有的组织和个人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以宪法为自己的最高行为准则,或者其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最后,违宪审查是维护宪法的至高无上权威的关键环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违背宪法的行为就得不到追究,宪法就无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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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束力。
刑法学(75分)
一、 名词解释(共15分) 1. 犯罪构成
【答案】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1)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具有完整性。 (2)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事实都属于犯罪构成,只有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具有选择性。
(3)组成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2. 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根据刑法典第15条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 犯罪预备
【答案】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未完成形态意义上的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3)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4. 想象竞合犯
【答案】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具备的特征是:
(1)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本身具有多重属性或造成了多个不同性质的结果。
(3)触犯数个罪名,即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在形式上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两个以上不同种的罪名。
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一般认为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所触犯的数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如果法定刑相同,则按其情节或后果较重的一罪论处。
5. 诈骗罪
【答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1)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为16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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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必须处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 简答题(共20分) 1. 简述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答案】1. 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习惯法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很难据此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难以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保障人权。在刑法的渊源上,坚持成文法,即制定法,排斥习惯法。
2. 刑法的效力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上按照行为时生效的法律定罪量刑,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3. 禁止类推。类推,是指对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可以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类推具有补充立法的性质,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4.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中国适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个别情况下,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5. 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要求关于犯罪构成的表述是清楚明了的。 2. 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答案】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都是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区别表现为:
1. 认识因素上,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 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 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在直接故意犯罪中,仅仅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
3. 简述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答案】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第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分子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自认为能够完成的犯罪。 第三,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犯罪分子彻底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地防止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 简述放火罪的定义及其犯罪构成
【答案】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焚毁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1.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放火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焚毁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引起物质燃烧,意图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行为可以是作为的,如主动点燃可燃物;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行为,就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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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放火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即时发生实际损害的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继续发展的结果是必然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遭受实际的严重损害,即造成严重后果。
3.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 论述(共24分)
1. 试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包括二人。这里的“二人”,必须都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而这里的“人”既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第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有着内在有机联系的指向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
第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只有具备共同犯罪故意,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不仅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危害行为会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本资料博联教育提供,博联教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辅导第一品牌。
2. 试论牵连犯的基本特征
【答案】所谓牵连犯,是指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特征是:
(1)行为人追求的最终犯罪目的只有一个。
(2)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即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或者目的行为(又称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或者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
(3)数行为之间存在内在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主要有两种表现: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相牵连。
(4)所牵连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能够独立成罪,是能够独立符合或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不属于牵连的手段行为,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则不属于牵连的结果行为。
(5)与目的行为相牵连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必须是触犯其他罪名的行为。 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或者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即以数个犯罪行为中所触犯的重罪名定罪,以一罪从重处罚。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为数罪并罚的情形下,如刑法第198 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要以数罪并罚,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牵连犯作数罪并罚。
四、 案例分析(共16分)
王某去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存钱,存入1万元后,查询余额是2万元。王某跑会回家取来9万元,存入自动存取款机。然后王某跑到另一家银行,取走卡里10万。最后卡里还剩余10万元。
1. 王某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侵占罪和盗窃罪。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王某对一开始的1万元属于合法占有,但王某拒不退还银行,构成侵占罪。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而存入9万,并取走,构成盗窃罪。
2. 如果构成犯罪,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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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侵占罪的数额是1万元,盗窃罪的数额是9万元。
公安学考研比较热门,相对于其他院校公安大学公安学难度不大,近年来,随着学科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系的科研实力和水平逐渐回升,是一所性价比很高的院校。在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难点,帮助同学们梳理脉络,搭建公安学知识框架。 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凯程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本科一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二、公安大学公安学就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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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安大学公安学考研专业如何选择? 专业的选择首先应考虑自己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直接决定了自己的学习动力和将来能够取得的成绩。其次,是考虑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优势和劣势,争取在选择中扬长避短。最后,才是考虑各个专业的竞争激烈程度。现在,由于具体报考的专业对公安大学公安学考研初试的备考影响不大,大家可以先认真复习,到时根据自己的需求,复习程度和对法律的再认识再具体决定所要报考的专业。
六、公安大学公安学考研各个专业的竞争激烈程度? 各个专业的竞争激烈程度有表象和实质之分,所谓的表象就是报考人数,甚至进入复试的人数,所谓实质就是竞争对手的具体水平,直接体现为竞争对手的考分和公安学底蕴。不过各个专业的竞争激烈程度有个起伏规律需要加以考虑,这就是,上一年度竞争激烈的专业,下一年度报考人数将显著减少,上一年度报考人数少的专业,下一年度报考人数必将骤增。这一起伏规律,在专业选择和报考中需要加以利用。 七、公安大学公安学辅导班有哪些? 八、公安大学公安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从13年开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不再指定参考书目,根据最新的内部可靠消息,凯程特为准备201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的考生,推荐如下参考书目:
九、公安大学公安学复试分数线是多少?
2015年公安大学公安学硕士招生人数54,考研复试分数线:
考生总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即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外语听力成绩。 总成绩 = 初试成绩 + 复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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