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投资额30万元以内,二层以下的三者同时具备的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时可从简,但对成片小区工程则按正常程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军团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建设行政主客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附件(二)交工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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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型式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m2 工程地址 层数 地上 地下 层 层 工程实际总造价 万元 监 理 单 位 开、竣工日期 申请竣工验收理由: (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4)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可否进行验收意见: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7
(公章) 总监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公章) 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监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8
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
工程名称 竣工建筑面积 结 构 型 式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工程内容及范围: m2 工程地址 层数 地上 地下 层 层 工程实际总造价 万元 监 理 单 位 开、竣工日期 验收意见: 9
建设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公章) 总监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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