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入围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7家时,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答辩】
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在技术标评审中增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
第十条【资格预审】
(一)资格预审适用范围: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者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3家但不足7家时,招标人应确定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7家时,可由招标人通过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中选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同时形成资格预审入围投标人的决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当实际投标报名单位不足7家时,则不再实施资格预审。实际投标报名指购买或者下载招标文件。
(四)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同一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最多不能超过两家。具体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其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第十一条【中标人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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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信息模型试点项目业绩的,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规则制定和监督执行,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办理施工招标登记的项目起施行。 附件: 1.简单比价法 2.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3.综合评估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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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评估法二
5.总承包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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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简单比价法
一、适用范围
标段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非此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
二、评标程序与方法
(一)确定入围投标人:入围方式为全部入围。 (二)否决投标评审。
(三)信用标: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四)商务标评审: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五)技术标评审: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技术标评审不打分。中标单位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充分考虑优化意见。
三、风险担保或者保险
对于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及以上的中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保函等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风险担保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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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一、适用范围
“简单比价法”适用范围以外的,且标段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评标程序与方法
(一)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按本办法第八条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合理的入围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其入围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确定。
(二)否决投标评审
以上(一)、(二)两条可互换顺序。
(三)信用标: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四)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合格制分票决制和打分制两种。 票决制就是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采用记名方式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
打分制就是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技术标得分高于合格分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的评审。合格分值或者合格分值的确定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商务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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