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4)

2018-11-27 20:18

1、凹坑表面光滑、过渡平缓,并且其周围无其他表面缺陷或者埋藏缺陷; 2、凹坑不靠近几何不连续区域或者存在尖锐棱角的区域; 3、容器不承受外压或者疲劳载荷;

4、T/R 小于0.18的薄壁圆筒壳或者T/R小于0.10的薄壁球壳; 5、材料满足压力容器设计规定,未发现劣化; 6、凹坑深度C小于壁厚T的1/3并且小于12mm,坑底最小厚度(T-C)不小于3mm; 7、凹坑半长A≤1.4RT;

8、凹坑半宽B不小于凹坑深度C的3倍。 (二)凹坑缺陷无量纲参数Co的计算 式中,T为凹坑所在部位容器的壁厚(取实测厚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mm);R为容器平均半径(mm)。

第四十一条 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一)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定级别; (二)变形不处理不影响安全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的,可以定为4级或者5级。

第四十二条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并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时;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1.0mm、咬边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并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焊缝长度的15%时,其评定如下:

(一)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当予以修复;

(二)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罐车,检验时如果未查出新生缺陷(例如焊趾裂纹),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者超过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修复;

(三)低温压力容器不允许有焊缝咬边。

第四十三条 有腐蚀的压力容器,按照本条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一)分散的点腐蚀,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余量)的1/3;

2、在任意200mm直径的范围内,点腐蚀的面积之和不超过4500mm2,或者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50mm。

(二)均匀腐蚀,如果按剩余壁厚(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强度校核合格的,不影响定级;经过补焊合格的,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 (三)局部腐蚀,腐蚀深度超过壁厚余量的,应当确定腐蚀坑形状和尺寸,并且充分考虑检验周期内腐蚀坑尺寸的变化,可以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定级别。 第四十四条 错边量和棱角度超出相应的制造标准,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一)错边量和棱角度尺寸在表2范围内,容器不承受疲劳载荷并且该部位不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的,可以定为3级或者4级;

表2 错边量和棱角度尺寸范围 单位:mm 对口处钢材厚度t 错边量 棱角度 ≤20 ≤1/3τ,且≤5 ≤(1/10τ+3),且≤8 >20~50 ≤1/4τ,且≤8

>50 ≤1/6τ,且≤20 ≤1/6τ,且≤8 注:测量棱角度所用样板按相应制造标准的要求选取。 (二)错边量和棱角度在上表范围内,但该部位伴有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时,应当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4级。

第四十五条 制造标准允许的焊缝埋藏缺陷,不影响定级;超出制造标准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一)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者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者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并且小于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和表4。

表3 按规定只要求局部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不包括低温压力容器) 评定区(mm) 10×10 10×20 10×30 τ≤10 10<15<τ≤25 15<50<τ>100 τ≤15 τ≤25 τ≤100 实测厚度 缺陷点数 (mm) 安全状况等级 2或者3 6~15 12~21 18~27 24~33 30~39 36~45 4或者5 >15 >21 >27 >33 >39 >45 表4 按规定要求100%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包括低温压力容器) 评定区(mm) 10×10 10×20 10×30 τ≤10 10<15<τ≤25 15<50<τ>100 τ≤15 τ≤25 τ≤100 实测厚度 缺陷点数 (mm) 安全状况等级 2或者3 3~12 6~15 9~18 12~21 15~24 18~27 4或者5 >12 >15 >18 >21 >24 >27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JB4730的规定。

(二)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5和表6。

表5 一般压力容器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缺陷尺寸 缺陷位置 安全状况等级 未熔合 未焊透 条状夹渣 球壳对接焊缝; H≤0.1τ H≤0.15τ H≤0.2τ 圆筒体纵焊缝,以及且H≤2mm 且H≤3mm 且H≤4mm 与封头连接的环焊L≤2τ L≤3τ L≤6τ 缝 3 H≤0.15τ H≤0.2τ H≤0.25τ 圆筒体环焊缝 且H≤3mm 且H≤4mm 且H≤5mm L≤4τ L≤6τ L≤12τ

表6 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缺陷尺寸 缺陷位置 安全状况等级 未熔合 未焊透 条状夹渣 球壳对接焊缝; H≤0.1τ H≤0.15τ H≤0.2τ 圆筒体纵焊缝,以及且H≤2mm 且H≤3mm 且H≤4mm 与封头连接的环焊L≤τ L≤2τ L≤3τ 缝 3或者4 H≤0.15τ H≤0.2τ H≤0.25τ 圆筒体环焊缝 且H≤3mm 且H≤4mm 且H≤5mm L≤2τ L≤4τ L≤6τ 注:(1)表5、表6中H是指缺陷在板厚方向的尺寸,亦称缺陷高度;L是指缺陷长度;单位为mm。对所有超标非圆形缺陷均应当测定其长度和自身高度,并且在下次检验时对缺陷尺寸进行复验。

(2)表6所指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主要包括承受疲劳载荷的压力容器,采用应力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盛装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大型压力容器,材料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h≥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等。 (三)如果能采用有效方式确认缺陷是非活动的,则表5、表6中的缺陷长度容限值可以增加50%。

第四十六条 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一)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二)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检验人员可以采用其他检测或者分析方法综合判定,确认夹层不影响容器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者5级。

第四十七条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当查明原因,判断其稳定状况,如果能查清鼓包的起因并且确定其不再扩展,而且不影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3级;无法查清起因时,或者虽查明原因但仍会继续扩展的,定为4级或者5级。

第四十八条 属于容器本身原因,导致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可以定为5级。 第四十九条 需进行缺陷安全评定的大型关键性压力容器,不按本规则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应当根据安全评定的结果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安全评定的程序按《容规》第139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后及时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1?3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年度检查的报告,可以由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全面检验中凡明确有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检验报告应当及时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年度检查报告应当有检查、审批两级签字,审批人为使用单位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或者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全面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

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或者年度检查合格后,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将全面检验、年度检查或者耐压试验的合格标记和确定的下次检验(检查)日期标注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

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见附录4),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检查)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治,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整治合格后,再出具报告。检验(检查)不合格的设备,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情况及时告知发证机构。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复议。 第五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发证机构。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者损坏,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的,逐台填写并且上报检验案例。

第五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高精尖应当按国家规定向检验机构支付有关检验检测费用。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4年9月23日起实施。1990年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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