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赵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1999年底,该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最后一次福利分房时未将赵某列入分房名单,赵某认为自己符合分房条件,对企业公布分房名单的决定不服,几次找有关领导没有结果,于是赵某以该企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问(1)什么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2)国有企业的分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范畴?
国有企业的分房行为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范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本案例中国有企业分房,国有企业非行政主体,其所管理、组织的事务仅是企业的内部事务,不属于对国家社会事务的组织管理。
(3)如何区分“公行政”与“私行政”?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的公共部门和服务机构,而后者的主体则是任何组织和自然人。 (2)范围和对象不同。前者的范围和对象是公共事务,而后者常是某一组织或自然人内部的事务。
(3)目的不同。前者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促进为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以实现公共目的,而后者目的只是追求本团体或个人的利益。
(4)性质不同。前者在性质上属于公共管理,是行使公权的活动,具有公共强制力,具有公共性质,而后者只具有局部或个别的非公共性质。
(5)手段不同。由于两者目的不同,所以前者享有许多特权,可采用强制、命令、制裁等手段。以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后者则只能通过合意的方式,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
(6)产生的历史不同。前者是与国家的产生同时存在的,而后者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时存在的。 (7)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宪法、行政法等,而后者的根据是民法、契约法、劳动法、企业法等。 (8)救济程序不同。前者的救济程序是行政救济和诉讼等,而后者的救济程序是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 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不包括私行政
2、某茶馆为招揽顾客和增加收入,腾出五间房给茶客“带彩”玩麻将,并以此收取场地费。一天,甲乙丙丁四人搓完麻将后拒不支付场地费,并恐吓茶馆如果必须收取他们的场地费,他们将向工商管理部门告发茶馆的行为。问:(——第一章概述)
(1)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式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形成的行政关系
2、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能依法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或组织。
(2)该茶馆可否向甲乙丙丁四人收费?
首先看提供的场所是否具备以提供赌博为目的的开设赌场条件,如果是则因其本身行为的违法性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符合开设赌场条件,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的以娱乐为目的的玩麻将,则茶馆的收费行为合法
(3)工商部门能否对该茶馆提供“带彩”摸麻场地的行为进行处理?
能。茶馆擅自从事“带彩”经营活动,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以超范围经营为由,对茶馆的行为处罚。
(4)工商部门如何对甲乙丙丁的“带彩”搓麻行为进行处理?
在本案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其职权范围的限制,对于甲乙丙丁的搓麻行为并无处理权。首先根据《公安部初步阐明赌博罪和娱乐活动区分4标准》确定四人的行为是娱乐活动还是赌博罪,如果构成赌博罪的话,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来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的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个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公安部初步阐明赌博罪和娱乐活动区分4标准》确定四人的行为是娱乐活动还是赌博罪,如果构成赌博罪的话,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来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初步阐明赌博罪和娱乐活动区分4标准》:
第一,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关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第二,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的;
第三,要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的现象;
第四,看彩头量的多少,这一点是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的。
1、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 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
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公告要求管辖区域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饭馆内不准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公告发出后,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对各饭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一进门就查看饭馆内有无苍蝇或老鼠,如果有,即按照数量多少计算罚款数额,每只苍蝇罚款50元、每只老鼠罚款100元。(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注:《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例分析试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分析本案中县卫生局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第一次作业)
中国足协作为行业性社会团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业管理有关的职能时,理应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中国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适格条件根据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球协会是在《国际足联章程》和《亚洲足联章程》的指导下,依照《民法通则》成立的社团法人,是依法负责管理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0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中国足协作为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我国《体育法》的授权,分别享有对足球运动员的注册管理权、足球的竞赛管理权及对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包括服用禁药等的处罚权。因此,要参加全国性的足球比赛或是更高一层次的职业联赛,就必须受中国足协这一强制性协会的领导,在足协注册,由其组织管理比赛。从这一系列被授予的权力来看,均属于国家对体育的行政管理职权在足球领域的体现,是一种公权力。虽然中国足协并非是具有独立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但它却被法律授权,实际上行使着国家授予的特定的行政权力,这一点不容忽视。从行政法学理论上说,它正属于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行使特定的行政权力时,它应被视同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的,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是由国家体育管理机关指定和任命的,国家体育总局在行政职能转变中将足球行政管理的职能交其中国足协行使。中国足协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中国足协本身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半官方性质的行业协会,具有明显的官办色彩;而且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它完全具备法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引导案例1
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149亩耕地被村委会卖了745万元(5万元/亩),可是补助给村民只有4000元/亩,其余六百多万元卖地款均被村委会截留。村民们认为,邻村卖地每亩补助了2万元,而他们的耕地靠近南昌城区交通要道,却只补这么一点钱,他们以后不知靠什么“致富”?村民不服,以村委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对村民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律问题】
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村民委员会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首先,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体现在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个体村民之间的一种利益的调整或者说是再分配,是一种公共职能。它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时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村民委员会进行这些管理行为,特别是经过法律法规等授权的行为时,其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确定了授权组织的被告地位。众所周知,行政职权的取得根据其来源分两种,即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故有职权是指已经成立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就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很显然村民委员会不属于这种情况,它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的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即授权行政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情况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团体、事业及企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这里所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等。
其次,关于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第一、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就本案来说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和其他所有财产的管理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权,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职能,属于法律授权的行为。
第三,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是法律授权的,即为法律授权性行政行为,而本案是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为其分得作为该村村民该有口粮补助费而诉至法院引起的,因此,该村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因此,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无论从理论还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并无不当。
引导案例2:某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宣武区。2002年7月25日,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所对上述公司作出(2002)京宣地税稽C字第075号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补缴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加收滞纳金。2002年上述公司在按规定缴纳税款后,认为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稽查所不是合格的行政主体,无权对其征税,所做的税务处理决定违法,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02年10月6日,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作出维持第一税务稽查所的行政主体地位的复议决定,认为075号税务处理决定合法,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导案例3:2006年6月3日,吴某将村委会没有用完的木材低价出售给本镇农民李某。县林业局委托管理当地木器厂的机构某镇农业管理站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6月10日,以吴某“盗伐林木”为由,根据森林法第34条的规定,对吴某做出罚款50元、没收非法所得200元的处罚决定。吴某不服镇农管站的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案中,镇农管站是被县林业局委托的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县林业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后果也由县林业局承担。法院因此撤销了镇农管站的处罚决定。 (——第三章 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某区公安局局交警李某下班后身着警服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王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为什么,李某告知这是禁行路。王说对不起,不知道。对话中,李某闻到王某身上有酒味,便问:“你喝酒了吗?”王某回答“喝了点,没事,再说你下班了不要多管闲事。”李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违章,罚款50元”。对此,王某不服,第二天向公安局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