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案中交警李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王某对罚款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引导案例1:某派出所民警章某在开车执行公务返回的途中,顺便路过其小孩上学的学校,准备先将其小孩接回家再回派出所。但在载小孩回家的途中因违章与另一辆车相撞并导致对方损失八千余元。 问: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引导案例2:李某是某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开了一家商店,有竞争对手陈某,于是请李某去检查陈某的商店。李某进去后以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询问和检查。陈某要求李某出示证件李某不理睬,陈某要求李某离开否则就报警。李某恼羞成怒,上前将陈某打伤,李某报警,经鉴定为轻微伤。县公安局据此对李某做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李某所在工商局对李某进行降级处分。李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法受理了其对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但未受理其工商局降级处分不服的复议申请。 问:分析上述案例中李某的双重法律身份。
引导案例3:200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某市法院法警大队的队长李某和某镇法庭副庭长何某驾驶警车回家。路过某一街道时发现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的一辆私家车刮破。李某称,我们这是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私家车司机争论道:哪有在春节期间执行公务的?于是双方争吵起来,李某与何某一把将私家车司机推开,扬长而去。第二天私家车主找到某市法院领导要求法院赔偿损失。经法院纪检部门调查,李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某企业老板处吃年饭,并非执行公务,而是其个人行为,责令李某自己赔偿私家司机的损失。私家车主不服,认为人是法院干警,肇事的是警车,应由法院赔偿。 第四章 问:如何认定李某等人行为的性质?(——第四章 公务员)
四、案例分析1997年4月10日下午,某县双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在该镇长湾行政村检查工作时,向村民孙某打听去长湾村7组村民张某家的路怎么走。孙某回答:“我不知道!你们滚出去!”刘某对孙某的回答非常不满,与其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厮打,孙某受轻微伤。后经他人劝解,纠纷平息。孙某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500元。出院后,孙某以双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其人身自由为由,于同年4月2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刘某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其损失。 问题:
刘某对孙某实施的致害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孙某的行政诉讼要求?
林某系下岗工人,为谋生利用自家临街房屋开设一个小吃店,因所做食物卫生可口,生意一直很好。1991年7月该市一公司欲建一技术培训中心,遂申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中规定的拆迁范围是林某小吃店所在街第30—39号房屋。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于12月17日发布拆迁公告,要求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于1993年1月1日之前履行完搬迁义务,林某所开小吃店亦在拆迁范围内。但是林某想尽量将小吃店开的时间长一点,遂以拆迁管理办公室所给的拆迁时间过短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问题】
判断该案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在于判断市政府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抽象行政行为,则法院无法受理。 (——第七章抽象行政行为)
引导案例1: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诉江阴进出口商检局行政赔偿案 原告: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 被告:江阴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江阴商检局)
1995年4月20日,无锡公司与加拿大福兰克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色织弹力布的售货确认书。据此,无锡公司于
同年6月1日与江阴市周庄润恒布厂(供方)签订了购销54054米T/R色织弹力布,标的额为人民币1059184元的合同。合同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验收标准均明确约定:“出具商标证书,以商检为标准。”同年7月21日,布厂将生产的191箱53762米T/R弹力布申请江阴商检局签发检验证书。该局接受了申请,实施了检验并签发了商检结果为“符合FJ516-82标准一等品”的编号为NO.0235757号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得到商检肯定后,无锡公司于同年九月租船将上述货物外运到美国。因外商提出质量问题拒绝收货,致使这批布被迫于1996年1月8日从美国返还至无锡,存放于仓库,造成了经济损失。该公司找到生产厂家索赔未果,遂以商检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商检局检验时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由于失实商检造成公司损失,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签的NO.0235757出口商品换证凭单,赔偿经济损失。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无锡市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测试所对经江阴商检局检验合格后放行出口又被外商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结果为:该产品经抽测,对照FJ-516-82《色织中长涤粘混纺布》标准,不符合一等品质量。另查,无锡某公司租船至美国又退回无锡用去海运费、仓储费、搬运费、资金占用利息等共计187782元。 争议焦点:商检行为特别是非法定商检行为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被告商检局抗辩认为,商检局接受委托进行非法定的检验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非法定商品的检验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由报验人自行决定的,从这点意义上讲,商检局与报验人地位平等,不反映商检机构单方的行政管理意志。换证凭单也未经任何人设定或限制权利义务。它仅起证明作用,若不真实,其后果仅为不被采信而已。所以,商检机构按报检人委托进行的非法定商检活动,不是商检机构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畴。
结论:P193
刘先生在2005年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告知他再2003年有创“电子警察”的违章行为,需缴纳罚款200元级50元的“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刘先生认为,自己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年的汽车年检都已顺利通过,交警部门并未提出自己有任何交通违章的信息记录,怎么会在时隔两年后才告知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该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
2001年7月某日上午,某市某区出租车业主陈女士雇佣的司机孙某在正常线路上泊车载客。正当孙某帮助乘客装货时,白山市交通局的四名工作人员突然出现,掰掉了车牌照,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还钻进了驾驶室翻找证件,被车上乘客制止。该名工作人员并未善罢甘休,转而将出租车顶灯摘掉。司机孙某上前理论,并索要车牌照和顶灯,该名工作人员不但拒绝返还,而且推倒了孙某,并与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共同殴打孙某,致孙某身上多处受伤,住院医治半个多月,陈女士也因此事件停运5个月。
试分析本案中交通局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 分析要点:
法院认定交通局工作人员摘取车牌照和顶灯的行为超越了其自身的职权范围,行为违法,故判决交通局赔偿孙某的人身伤害和业主孙女士的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2000年8月,某市某县矿务局的一台铲车在过街时与中学学生孙某相撞。之后,某县交警大队作出了案号为4070158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孙某不服,向某市交警支队提起复议,而某市交警支队在法定的30日内并未作出复议决定。到了2002年,某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复议决定,某县交警大队据此又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号仍为4070158号,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矿务局负次要责任。 分析要点:
某县交警大队在原认定行为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作出了两份同一编号而责任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
无视行政行为对自身的拘束力,该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案。
后者于 2000年 2月 11日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收受宜昌市医药公司等 10家药品经销企业给付的款、物共 26笔,计 58721.5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院处罚款 1万元。
原告保健院不服被告工商局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理由之二是: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1)被告在《检查通知书》中通知的被检单位是“宜昌市妇幼保健医院”,不是我们“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被告持这样的《检查通知书》对我院进行调查,是调查的对象错误。(2)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记载了我院接受捐赠的总数额,未载明据以认定该数额的证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工商局出具的《检查通知书》上开列的被检单位是“宜昌市妇幼保健医院”,与原告保健院的单位名称相差一个字。工商局要调查和处罚的事实,确实发生在保健院。对工商局调查并处罚的事实,保健院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主张已经给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退还 7864.39元外,并不否认其他事实与自己有关。因此,不存在调查对象错误的问题。《检查通知书》上开列的被检单位名称,实属笔误。??
综上,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00) 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存在着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但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维持。据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 2000年 7月 7日判决:
维持被告工商局的宜市工商处字(2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中秋节的晚上,赵飞与好友在酒店痛饮之后,一人骑自行车歪歪扭扭地回家。在回家路上,被巡逻交警拦住,经过酒精测试之后,认为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当场对赵飞做出罚款30元的处罚决定。赵飞虽然不太清楚自己是否违章,但表示愿意缴纳30元罚款。不过,当赵飞发现交警开出的罚款收据只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时,即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发票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罚款,双方相持不下,交警强制扣留赵飞自行车后离开。分析该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
最后一次作业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 (——第十章行政许可法)
2011年3月,某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开办一采石场,随后承包给村民张某和李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场未依法办理彩扩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发包采矿权的主体资格,遂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李二人停止开采,没收已开采出来的矿石。
问:(1)如果张、李二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2)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县矿产局的处罚决定应该撤销,但张、李二人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对二人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3)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结合案例论述:
1)(一)思考题: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西方国家有什么不同?(——第一章概述)
2) 03司考卷四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 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1999年11月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862号文件向国务院请示关于对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计价的有关问题。在该请示中请示了“允许部分铁路客运票价适当浮动”,包括“允许客流较大线路、经济发达地区线路和春运、暑运、节假日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票价适当上浮”等问题。并请示拟将原由国务院行使的制定和调整铁路客运票价的审批权部分授予国家计委的有关问题,包括“跨局行使的旅客列车,由铁道部负责确定浮动的区域、线路和时间,报国家计委批准后实施”等请求授予权限的问题。
1999年11月,国务院以(1999)办1862号请示,以铁财函(2000)25号“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向国家计委上报,拟定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包括在春运期间实行票价上浮的有关实施方案,如涨价起止时间、涉及的铁路局、涨价条件及幅度等。2000年11月8日,国家计委依据国务院的授权,以计价格(2000)1960号“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铁道部的上述实施方案。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960号批复作出“通知”。该通知确定2001年春节前10天(即1月13日至1月22日)及春节后23天(即1月26日至2月17日)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6个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30%。为此,乔占祥于2001年1月17日、22日分别购买的2069次列车到磁县、邯郸的车票公计多支付9元。乔占祥认为,铁道部的通知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铁路法》、《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报经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未经该程序审批,同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未召开听证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通知”。 【法律问题】
铁道部的“通知”的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007年6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广州日报》发布公告,名称为《关于沙河涌左支流沿线货运场限期关闭清场的通告(穗府【2007】19号)》,主要内容如下:根据我市改善城市环境和卫生状况的部署,为顺利实施沙河涌综合整治工程,缓解沙太路交通压力,改善区域交通环境和沙河涌污染的状况,现就沙河涌左支流沿线有关货运场限期关闭清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七章抽象行政行为)
一、自2007年6月30日起,沙河涌左支流沿线的中人同心、荣发、富鑫、白云综合、海虹、奥邦、新百佳、冠通、穗岗等货运场关闭清场,各场内经营业户应在2007年7月31日前撤离。
二、鼓励各货运经营者按照广州市有关道路货运业发展规划要求,在货运发展区和物流园区按照规划选址新建货运场。
三、货运场各方要服从沙河涌综合整治的需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场内经营户的专场经营工作。
四、各货运场关闭清场后,原有场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使用、建设等有关规定,做好其他用途土地使用和转产经营。
五、市交通、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白云区、天河区政府应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共同做好沙河涌左支流沿线货运场关闭清场和经营业户转场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规划、国土、交通、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分析:该通告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四、思考题
2010年8月,刘某驾驶一辆超载货车运送一车煤从A省开往C省。因超载刘某在A省被路政管理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罚款1000元;行驶到在C省H县时,同样因超载被路政管理人员拦住,虽然刘某出示了在A省的罚单,但仍然被依照法定程序罚款2000元。于是,刘某不服,以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诉至H县人民法院。请你结合本案例谈谈你对如何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思考。 (——第九章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法)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