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 煤 系 统
序号 检查项目 及内容 运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当总耗煤量小于60t/h时,可采用单路系统;当总耗煤量在60t/h及以上时,可采用双路系统。 运煤系统昼夜作业时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两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1h。2、三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6h。3、运煤系统的工作半只应与锅炉煤仓的总有效容积协调。 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斜角,运送碎煤机前的原煤时,不应大于16°,远送碎煤机后的细煤时,不应大于18°。 运煤栈桥及地下隧道的通道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m。2、带宽800mm及以下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应小于2.2m,带宽800mm以上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应小于2.5m。3、带式输送机的地下隧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 制粉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选用常规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当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2、当选用高、中速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中速磨煤机时,运煤系统应有较完善的清楚铁块、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设施,并应考虑石子煤的清除设施。3、当采用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且空气预热器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正压冷一次风机直吹式制粉系统。4、易燃依据标准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第8.1.3条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第8.1.4条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第8.3.1条 检查情况 检查 结果 1 2 3 4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第8.3.3条 5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第9.2.2条 易爆的煤种宜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在除尘器前、后烟道上应设置必要的采样孔及采样操作平台。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lOm的距离。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 喷水设施。 2 通风设施。 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设施。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第9..3.7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3.0.11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1.1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1.1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1.1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1.9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1.10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2.3条 《火力发电厂与6 7 8 9 10 11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 12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13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 14 15 16 17 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潮装置。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板平17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2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 应 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2.4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2.5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2.6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2.9条 18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2.10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7.5.4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9 运煤系统建筑物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20 GB 50229-2006 第8.5.1条 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煤尘的性质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应选用防爆电机。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8.5.2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8.5.5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国家电网[2008]23号》 第5.4.2.1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国家电网[2008]23号》 第5.7.1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国家电网[2008]23号》 第5.7.2条 21 22 室内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应达到IP54级。 23 储煤筒仓顶部应安装防爆门,露天布置,禁止蹬踏或堆放物品。防爆门上方禁止站人。防爆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24 移动式盘式除铁器应安装车主即位开关,应安装提示行走的声光报警,防止除铁器行走时将人碰伤。 在带式除铁器甩、落铁件所及范围外侧应安装安全围栏,防止人员靠近运行中的带式除铁器被铁件击伤。在停留在皮带外侧的盘式除铁器下方应安装安全围栏,禁止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久。禁止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25 油系统、氢系统
序号 检查项目 及内容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布置。 2 点火油罐区四 周 , 应 设置1. 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 5m高的实体围墙。 依据标准 检查情况 检查 结果 1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4.0.9条 2 3 点 火 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供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 50177及《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丙类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隔离阀。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需要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1m 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然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堵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4.0.10条 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3.5条 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3.7条 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3.11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3.12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第6.3.13条 《火力发电厂与 6 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7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