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正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规则2.5条
对应的守则修正案
(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8日 生效)
A.对标准A2.5的修正
在现有标题“标准A2.5 遣返”中,将“A2.5”替换为“A2.5.1”。 在现有标准A2.5第9款之后,添加以下标题和文本:
标准A2.5.2 财务担保
1.在实施规则2.5第2款时,本标准作出了确保迅速和有效提供财务担保系统的要求,以便在海员被遗弃的情况下对其予以帮助。
2.就本标准而言,海员须视为已被遗弃,如果船东违反本公约的要求或海员就业协 议的条款:
(a)末支付海员的遣返费用;或 (b)未向海员提供必要的照料和援助;或
(c)以其他方式单方断绝其与海员的关系,包括未支付契约工资达至少两个月的 时间。
3.各成员国须确保悬桂其旗帜的船舶配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财务担保系统。财务担保系统的形式可以是社会保障体系或保险或国家基全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形式须由成员国在与有关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决定。
4.财务担保系统须依据本标准向在悬挂成员国旗帜的船舶上被遗弃的任何海员提供直接获取的渠道、充分的覆盖范围以及快速的财务帮助。
5.就本标准第2(b)款而言,对海员必要的照料和援助须包括:充足的食品、住所、饮用水供给、在船上生存所必需的燃料以及必要的医护。
6.各成员国须要求悬桂其旗帜的且规则513第l或2款对其适用的船舶,在船上携带财务担保提供方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一份副本须张贴在船上海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如果不止一个财务担保提供方提供了担保,则每个提供方提供的证明须携带在船上。
7.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载有附录A2-I要求的信息,其须为英文或附有英语
译文。
8.海员或其指定的代表一经提出了请求且依据上述第2款有必要的正当资格来支持该请求,则须立即准予财务担保系统提供的帮助。
9.考虑到规则2.2和规则2.5,财务担保系统提供的帮助须足以涵盖以下各项:
(a)依据其就业协议、相关集体谈判协议或船旗国国内法律,船东应付海员的欠付工资和其他杈益,限于四个月的任何此类欠付工资和四个月的任何此类欠付权益; (b)海员合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第10款中所述的遣返费用;和
(c)海员的基本需求,包括如下项目:充足的食物,必要时的衣物,住所,饮用水供给,在船上生存所必需的燃料,必要的医护,以及构成遗弃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或花费,真到海员到家。
10.遣返费用须覆盖适宜和迅捷的旅行方式,通常是乘坐飞机,并包括提供从海员离船时至海员到家的食宿,必要的医护,个人物品的通行和运输以及因遗弃造成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或花费。
11.除非财务担保提供方至少提前⒛ 天通知了船旗国的主管当局,否则在财务担保有效期届满之前财务担保不得终止。
12.如果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提供方根据本标准己向任何海员支付任何款项,则该提供方须在其支付的全额内并依据适用的法律通过代位、转让或其他方式获得该海员本应享有的权利。
13.本标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损害保险人或财务担保提供方针对第三方的任何追索权。 14.本标准的规定无意具有排他性或损害还可用于赔偿被遗弃海员的任何其他权利、索赔或救济。国内法律和条例可以规定,本标准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可冲抵从其他来源收到的、源自可能是本标准项下赔偿对象的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全额。 B.对导则B2.5的修正
在现有导则B2.5的末尾处,添加以下标题和文本:
导则B2.5.3财务担保
1.在实施标准烛52第8款时,如果该海员或该海员指定代表的请求在某些方面的有效性需要时间来核实,这不应阻止该海员立即获得所请求帮助中被认可为正当的部分。 C.添加一个新附录
在附录A5-I之前,添加以下附录:
附录A-I
规则2.5第2款下的财务担保证明
标准A2.5.2第7款所述的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包含以下信息:
(a)船名 (b)船籍港; (c)船舶呼号
(d)船舶IMO编号:
(e)财务 担保提供方名称和地址
(f)负责处理海员救济请求的人员或实体的联系详情; (g)船东名称
(h)财务担保有效期;和
(i)财务担保提供方出具的财务担保符合标准A2.5.2要求的证明 D对附录A5-I,A5-II和A5-III的修正
在附录焰A5-I末尾处,添加以下项目: 对遣返的财务担保
在附录A5-Ⅱ中,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第I部分”标题下的第14项后添加以下 项目:
15.对遣返的财务担保(规则2.5)
在附录A5-II中,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第Ⅱ部分”标题下的第14项后添加以下 项目:
15.对遣返的财务担保(规则2.5)
在附录A5-III的末尾处,添加以下领域:
对遣返的财务担保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规则4.2条
对应的守则修正案
(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
A.对标准A4.2的修正
在现有标题“标准A4.2 船东责任”中,将“A4.2” 替换为“A4.2.1” 。 在现有标准A4.2第7款之后,添加以下文本:
8.国内法律和条例须规定,为了标准A4.2.2所界定的契约性索赔,保证本标准第1(b)款所规定赔偿的财务担保系统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a)海员就业协议中规定的且不损害本款第(c)项的契约性赔偿须毫不延迟地全额支付; (b)不得施压以接受低于契约全额的款项;
(c)如果海员长期残疾的特`点使得难以估算海员可能有权获得的全额赔偿,须向海员支付一笔或多笔阶段性款项以避免不应有的因难;
(d)依据规则42第2款,海员接收的款项须不损害其他合法权利,但该款项可由船东来冲抵海员针对船东提出且源于同一事件的任何其他索赔而发生的任何赔偿金;
(e)对契约性赔偿的索赔可由相关海员或其最近亲属或海员的代表或指定受益人直接提出。 9.国内法律和条例须确保海员提前得到通知,如果船东的财务担保将被取消或终止。 10.国内法律和条例须确保财务担保提供方通知船旗国的主管当局,如果船东的财务担保被取消或终止。
11.各成员国须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在船上携带财务担保提供方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一份副本须张贴在船上海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如果不止一个财务担保提供方提供了担保,则每个提供方提供的证明须携带在船上。
12.除非财务担保提供方至少提前30天通知了船旗国的主管当局,否则在财务担保有效期属满之前财务担保不得终止。
13.财务担保须支付由其担保的且发生于该证明有效期内的所有契约性索赔。
14.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载有附录A4-I要求的信息,其须为英文或附有英语译文。 在现有标准A4.2后添加以下标题和文本:
标准A4.2.2 契约性索赔的处理
l.就标准A4.2.1和本标准而言,“ 契约性索赔”一词是指相关于海员因国内法律、 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规定的职业伤害、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任何 索赔。
2.标准A4.2.1第1(b)款规定的财务担保系统的形式可以是社会保障体系或保险或基全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形式须由成员国在与有关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决定。
3.国内法律和条例须确保存在有效的安排,通过快捷和公平的程序来接收、处理和公正地解决与标准A4.2.1第8款所述赔偿有关的契约性索赔。 B.关于导则B4.2的修正
在现有标题“导则B4.2 船东责任”中,将“B4.2” 替换为“B4.2.1” 。 在现有导则B4.2第1款中,将“标准A4.2.” 替换为“标准A4.2.1”。 在本导则B4.2第3款之后,添加以下标题和文本:
导则B4.2.2 契约性索赔的处理
1.国内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支付契约性索赔的各方可使用附录B4-1列出的“收据和解 除书范本”。 C.添加新附录
在附录妮A2-1之后,添加以下附录:
附录A4-1
规则4.2下的财务担保证明
标准A4.2.1第14款要求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包含以下信息: (a)船名 (b)船籍港; (c)船舶呼号 (d)船舶IMO编号:
(e)财务 担保提供方名称和地址
(f)负责处理海员救济请求的人员或实体的联系详情; (g)船东名称
(h)财务担保有效期;和
(i)财务担保提供方出具的财务担保符合标准A4.2.1要求的证明 在附录A4-I之后,添加以下附录:
附录B4-1
导则B4.2.2所述的收据和解除书范本
船舶(船名、船籍港和IMO编号): 事件(日期和地,点):
海员/法定继承人和/或受抚养人: 船东:
我,[海员][海员的法定继承人和/或受抚养人]*(脚注:*视情况删除)在此确认收到用以履行船东义务的款项[币种和全额],以支付[我的][海员的]*(脚注:*视情况删除)就业条款和条件项下人身伤害和/或死亡的契约性赔偿,并且我在此解除船东在该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义务。 支付款项并非承认对任何索赔负有责任,对款项的接受不损害[我][ 海员的法定继承人和/或受抚养人]*(脚注:*视情况删除)就疏忽、侵权、违反法定职责行使任何法定索赔的权利或者就任何其他可用的且源于上述事件的法律救助行使权利。 日期:
海员/法定继承人和/或受抚养人: 签名: 确认:
船东/船东代表: 签名:
财务担保提供方: 签名:
D.对附录A5-I,A5-II和A-III 的修正 在附录A5-I末尾处,添加以下项目: 关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
在附录A5-II中,作为“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第I部分”标题下的最后一项,添加以下 项目:
16. 关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规则4.2)
在附录A5-II中,作为“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第Ⅱ部分”标题下的最后一项,添加以 下项目:
16. 关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规则4.2) 在附录A5-III的末尾处,添加以下领域: 关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