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先后成立,结束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我国保险市场的局面,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初步形成,保险市场竞争的序幕由此拉开。为了赢得竞争的主动权,各家保险公司都开始重视保险服务,尤其是保险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在遇到复杂的理赔案件时,已经注意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工程人员或商检机构参与理赔的检验和定损工作,以便取得合理、公平的理赔结果,取信于保户。同时,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有的保户已懂得求助于理赔中介机构来获得公正、公平的保险赔付,维护自己正当的索赔权益。在这种客观的社会需要背景下,保险公估人开始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出现并运作。早在1982年,境外保险公估人就已经受国内保险公司的委托,开始进入我国广州保险市场,并参与一些保险赔案的公估工作。
随后,我国保险市场出现了无序竞争状态,直到1994年下半年才引起了保险监管部门的关注,监管部门随即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整顿保险市场的监管政策,使保险市场的混乱状况有了总体改观。在市场激烈竞争和政策管制的双重压力下,一些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开始悄然淡出保险市场,我国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开始进入低谷时期。为了迎接加入世界世贸组织的挑战,加快保险业的开放步伐,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一次性批复19家公估公司筹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人为了维护和保户的关系,避免因定损不当而与保户发生冲突,各家保险公司开始更多地使用公估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我国丰富的保险业务资源开始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公估行。
2 保险公估业的问题分析
2.1我国保险公估业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太低
一方面,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注册资金门槛较低。目前已经开业的保险公估公司除少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外,一般都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50万元,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没有相应的宣传费用;另一方面,虽然保险公估公司可以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但是目前的保险公估大多由保险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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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业务,因而,保险公估公司经营者认为只要对保险公估有足够的宣传即可获得业务。
(二)保险公估人的中立性、公正性由于其业务来源的单一性而受到冲击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合格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保险公估业务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包括保险、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损失对象的专业知识,如工程、建筑、医药、电子电器及其价格等,还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广博的知识。
影响公估业发展的因素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是保险公估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新《保险法》仍未增加保险公估部分的法律内容公估费的收取没有一定的方法和标准,财税部门没有具体的对该行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保险司法纠纷处理方面。未有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参与的制度和办法,更无国际惯例中保险纠纷和争议“优先采信公估人结论”的习惯。
此外,保险公司在认识上存在局限。认为保险公估的产生使其“理赔”这一利益主体的支配权掌握在他人之手,怕公估人不能高效益、高质量地搞好理赔、影响时效:怕公估人介入收取一定的费用,提高了经营成本;加上保险公司已形成现有的查勘理赔队伍,认为若让公估介入,势必会影响其队伍的稳定性以及造成设施的闲置。
还有社会公众不了解公估公司,误认为“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是一家子”,会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能少赔就少赔。而不会去维护投保人权益,即使有客户了解公估公司的作用。也往往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赔总比不赔强,出险后只要“赔一些就行了”,并不知道自己实际可得多少赔款。另外,由于一些非保险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诸如交警、物价、商检等权力机构也来从事公估业务,形成了权力干预公估市场的情形。
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大多企业规模小,不具备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因此,在公估公司获得保险公司委托的业务时,一般都会偏向于保险公司。从而失去了其独立性。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其开展业务时捉襟见肘。公估业务不但需要“保险型”的公估人,而且还需要各种“专业技术型”的公估人,有的公估公司仅有几名正式的公估人员,而当业务来临时,只能临时高薪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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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方面的专家,从而加大了经营成本。公估公司的业务来源狭隘,90%以上的业务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而且主要集中在一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险公估公司的管理水平较低,一些公估公司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实用主义盛行。经营模式尚待形成。也阻碍了行业发展。
2.2我国保险公估业问题存在的原因简析 2.2.1问题存在的外部因素
1.法律未给予肯定。保险公估公司在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仅1999年版的《保险法》未对保险公估明确表述,在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中,也寻觅不到保险公估的影子。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要经保监会批准,但同时又没有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必须要有合法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这种半开放的状态对有牌照的保险公估公司而言,意味着既要承担特许制下的管制负担,又享受不到特许带来的垄断实惠。
2.保险公司抢占保险公估市场。保险公司经营展业、承保到防灾、定损、理赔、迫偿等业务,保险公司扮演着“既当裁判又当球员”的双重角色。所以,在观念上,保险公司对保险公估人既不支持又不理解,有的持自身实力雄厚,不愿与其打交道,有的甚至在业务上设置障碍“抢饭吃”。在利益上,保险公估公司出现以前,保险公司大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络,而现在保险公估公司的介入,并不能明显节约它们的成本,反而在很多时候成为竞争对手。于是,保险公司留给保险公估公司的空间很小,一般保险理赔的业务不会交给保险公估公司去做,只有当保险公司无力做(技术实力不够)或不好插手(关系到政府、的理赔案才会找保险公估公司。
2.2.2问题存在的内部因素
1.人才瓶颈,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即使那些已经营了若干年的企业,也存在着严重的人才危机。这与中国保险自80年代以来特殊的经营形式,中国保险企业特有的大而全的经营形态,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功能过于完备,也使保险人才必须进入保险公司才有机会施展才华。因此造成了目前保险专业人才,包括理赔人才集中于保险公司的现状,而相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工作岗位的稳定性、收益水平和发展机会都无法与之相比,除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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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级职位和丰厚待遇以及发展机会,对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无法产生吸引力,而高薪和发展机会,恰恰是保险公估公司所无法提供的。
2.资金压力。目前,我国保险公估公司由于资金压力还基本没有开展网点建设,难于形成规模经济。公估的工作性质要求工作人员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查勘取证。因此,网点的设立非常重要。我国目前保险公估公司的资金实力都不够强,这种情况一方面为及时查勘造成障碍,增加了工作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业务的开拓,对公估公司规模的扩展带来障碍,而在美国取得巨大成功的保险公估公司主要是利用网点形成规模经营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但是在我国,保险公估公司资金匮乏,已经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瓶颈。
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够专业。从社会上看,虽然每年有相当数量的人能够通过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但由于公估行业的特殊和高度依赖经验的职业特征。能够通过考试并不等于能够熟练操作,因此,许多通过考试的新手并不能够很快掌握应有的技能,另外,由于保险公估业在中国诞生的历史比较短,且经营并不顺利,多没有成熟的培训机制,加之业务力量不大,缺乏数据的经验的积累,新人的锻炼机会不多。因此也没有能够从本行业培养出足够的专业人员。市场要求保险公估人不但应当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必须具备其他相关知识。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保险公估人既要以专家身份刑事故进行权威的技术分析,也要以专家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进行合理的理算。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高精尖人才凤毛麟角。他们大部分人没有,接受过保险专业教育,理论知识匮乏,知识构成单一,经验不足。特别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业已渗入到卫星、火箭、核能、通讯等高科技产业中,公估人如不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完善知识结构。将难以适应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2.3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分工合理的保险市场机制。当前公估业存在的问题,其实质就是保险市场分工机制的缺失。保险契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附和性,在实际交易中,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的主要内容只是作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公司可能会单方面进行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和风险水平的评估,甚至从事某种不平等交易。因此,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也要依赖于保险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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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改革,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市场分工机制,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人中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完成,既可降低保险经营成本,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实现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
(二)确立公估业的法律地位。现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是 2007 年颁布实施的,由于《保险法》未对保险公估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并没有指明保险公估公司的特许地位,使得《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对保险公估地位的定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保险公估公司的作用,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定位,对于公估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估法,探索“保险标的只能由保险公估人评估”的特许经营制度,从而使得保险公估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建立专业技术优势。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专业的理赔公司,要强化保险业务的社会化分工,强调自身的专业特色,通过专业技术优势的发挥,例如车险等事故多发险种的理赔人才和技术储备,工程险、企财险等险种的技术支持等,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保险公估公司的核心价值不仅体现在估损上,也体现在防灾减灾上。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方向就是做防灾减灾的专家,帮助保险公司控制风险。
(四)严格诚信监管,保证公平竞争。作为保险公估机构应该独立于保险当事人之外,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守更高的诚信准则。加大保险公估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并存的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对执业资格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估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专项法规,建立诚信淘汰机制,同时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对于从业人员也要实行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制度,满足公估从业人员职业化、层次化的需求,以提升整体职业水平。例如,美国对保险公估业执业资格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制度。
3 保险公估业的现状分析
3.1国外保险公估业的现状
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中立的保险公估人与代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和代表保户的保险经纪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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