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应确定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目标,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数量、平均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目标、人均收入目标、平均耕作半径等。 3.4.2 应依据编制的原则和目标要求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规划。 3.4.2.1 应依据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确定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 3.4.2.1.1 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的确定宜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M=p(1-Xβ)
M ----规划期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
P----整合村庄的人口总数,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整合的行政村或村庄
的人口总数。
X----期末城镇化转化率。按河南省2030年城镇化水平70%的目标,河南
省现有农村人口的40%需转移到城镇。因此,河南省整体的期末城镇化转化率为40%。
β----转化率折减系数。虽然河南省规划期末的城镇化转化率为40%,但
却需要20年才能完成,因此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调查研究,并确定转化率折减系数。一般转化率折减系数应在0.25~0.75之间。
3.4.2.1.2集中、集聚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1个,每个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人,山区、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600人。 3.4.2.2 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均用地应不超过100m2。
3.4.2.3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充分考虑用地条件、交通条件和水源条件,应符合3.3条中的3.3.2款、3.3.3款、3.3.4款、3.3.5款的要求。 3.4.3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村庄的迁并与整合规划。
3.4.3.1 村庄的迁并整合规划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并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去向。
3.4.3.2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村庄,不宜整合迁并,应就地改造,应逐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且有新型含义的农村社区,应特别注意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 3.4.4 新型农村社区的分类
3.4.4.1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相对位置可分为一般型新型农村社区、城郊型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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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和城中村城市型居住社区。
3.4.4.1.1 城中村城市型居住社区指位于城镇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模式。
3.4.4.1.2 城郊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3.4.4.1.3 一般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 3.4.4.2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旧有村庄的整合情况,可分为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和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
3.4.4.2.1 多村合建型农村社区指两个以上行政村或多个自然村共同建设一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方式。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应进一步编制以人口、土地、边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3.4.4.2.2 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一个行政村或一个行政村内部几个自然村庄单独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编制村庄迁并整合规划,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和人口的整合。 3.4.4.3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容纳人口的多少,可分为特大型农村社区、大型农村社区、中型农村社区和小型农村社区。
3.4.4.3.1 新型农村社区的规模划分应参照表3.4.4.3.1:
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划分 表3.4.4.3.1 人口规模(人) 6000—10000 4000—6000 2000—4000 ≤2000 社区类型 特大型社区 大型社区 中型社区 小型社区 3.4.4.3.2人口规模超过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宜按《镇规划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其内部社区的详细规划也宜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编制。人口规模小于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其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制。
3.4.4.4 根据我省自然地理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和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
3.4.4.4.1 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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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4.2 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
3.4.4.5 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居民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类型还可分为就地改建型和异地新建型。 3.4.4.5.1 就地改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基本特点是:不占或少占耕地,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社区建设的需求。 3.4.4.5.2 异地新建型指在一般耕地或另选荒坡地进行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其选址原则应参照3.4.2.3款要求。
3.4.5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导。
3.4.5.1 应根据县(市)区产业发展、产业布局和特殊功能区规划以及城镇发展规划,在新型农村社区分类的基础上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导,包括新型农村社区产业的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等。
3.4.5.2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需迁并整合的村庄,除危房维修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严禁在现村庄新建和改建。应纳入规划的新型农村社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
3.4.6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核算。 3.4.6.1 应核算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的构成。 3.4.6.2 应核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占地规模。
3.4.6.3 应核算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约、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规模。 3.4.6.4 应对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的平衡进行预测。 3.5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5.1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包括道路交通体系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电力电信工程规划、环境卫生工程规划、防灾减灾工程规划等。
3.5.2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总原则是分区统筹、区域共享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其中污水工程规划应符合河南省分建区域性污水处理厂的要求;环境卫生工程应符合河南省分建区域性垃圾处理场的要求。 3.6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3.6.1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总原则是分区分级统筹、科学合理配置、区域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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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共建。
3.6.2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5.2.3款的要求。 3.7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3.7.1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总原则是大区域统筹全局、小区域根治重点。即大的生态系统建设、大的流域污染问题治理要从全局和全区域出发进行规划建设;小区域内应重点治理污染源和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 3.7.2 生态区和环境功能区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8 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
3.8.1 历史文化保护总的原则是保护与开发并重,先保护后开发。
3.8.2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重点是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特别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其中也包括对农村自然状态以及历史文化原真性的保护,保护乡村的美好印记。
3.8.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3.9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重点是近期应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和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对近期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做出具体安排。
3.10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成果应有文本、图件和相关附件构成。
第四篇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4.1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
4.1.1 在规划的范围内确定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的方向、产业发展的结构和产业发展的目标,按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的原则,充分体现农民就地就业,就地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
4.1.2 在规划的范围内对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土地使用和空间发展做出安排,实现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在功能上的有机对接。
4.1.3 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核定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4.1.3.1 由于在产业布局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中已对生产性用地做出安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中应不含生产性用地(生产性用地的建设规划应另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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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按两类控制,Ⅰ类为75~85m2,适用于高层或多层为主的社区,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行政村;Ⅱ类为85~95m2,适用于部分有低层住宅的社区,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行政村。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分类 表4.1.3.2
分类 Ⅰ类 Ⅱ类 人均用地指标(m2 /人) 75~85 85~95 适用范围 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行政村 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行政村 注: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00 m2/人。 4.1.4 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规划范围内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4.1.5 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1.6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用地做出具体安排,其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4.1.6.1与自然环境和谐,与产业发展、产业布局相衔接,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4.1.6.2 集中紧凑,避免无序扩张,全面综合地安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用地。
4.1.6.3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表4.1.6.3 的规定,各项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建设用地上限。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 表4.1.6.3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 /人) Ⅰ类 住宅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化用地 55—75 8—15 10—15 5—8 45—70 6—15 7—15 4—8 Ⅱ类 50—75 6.5—16 9—16 5—8 85—95 建设总用地 100 75—85 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4.1.7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编制建设用地范围的专项工程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划应符合本标准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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