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2)

2018-11-28 17:31

第十七条 企业承揽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查验《信用手册》,调阅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及信用评价得分,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优选市场信誉好,信用得分高的企业参与建设。市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产品应用的监管,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平台与建筑市场信用平台的整合,将企业信用成果直接应用于资格审查及评标环节。工程项目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质量监督报监手续时,施工企业须持《信用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工程所在地安监、质监部门应查验《信用手册》,核对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信用手册》遗失,企业应当自遗失起15日内在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信用手册》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更起十日内先登录“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用手册申报系统”申请变更内容,经原发证部门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或收回《信用手册》:

(1)无资质或都资质被依法吊销的;

(2)申领《信用手册》所提供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3)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接工程资格的。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得分低于当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设置的信用警戒线的(南通市市区70分),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可暂停该企业《信用手册》在辖区内使用,暂停期不超过2个月。在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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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期内,企业应向当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对企业的资质、资信进行全面复查,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市场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复查申请后15日内完成核查。整改到位核查通过的可恢复使用信用手册,核查不通过的企业,报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复核后,由市城乡建设局收回《信用手册》。企业被处暂停使用信用手册后,暂停期满未主动申请复查的,停止该企业手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信用得分的考核,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南通市市区年度信用平均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对其信用手册按年度进行核查。核查不通过,暂停信用手册在市区使用。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核查的标准和方法。对南通市区年度信用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实行到期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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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筑业企业

信用管理手册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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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信用手册编号:

副页编号:

信用手册有效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二维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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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 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 资质证书 号码 企业增项资质及等级 企业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企业网址 邮编 传真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建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电话/手机 企业负责人 电话/手机 技术负责人 电话/手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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