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14)
案例一、劳动者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确定
【裁决要旨】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申请实行特殊工 时工作制并获得批准,但如果劳动者岗位作息制度已与标准工时制无 异,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向劳动者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
【案情概要】刘某自 2006 年 2 月起至某时装公司从事裁剪工作。 2008 年 4 月 20 日,该公司行政方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书,规定公司 执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 至少休息一日,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 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2009 年 4 月 23 日至 2013 年 4 月 23 日期间,市人社部门应某时装公司申请许可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均为年,岗位包括编织、缝合、 包装等。刘某从事的裁剪岗位属于手缝部门。2010 年度特殊工时花名 册载有“刘某、手工岗位、综合工作制”,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名册中均载有“刘某、手缝 岗位、特殊工时”,职工签名处有刘某的签字。2010 年度刘某加班累 计时长 1167.5 小时;2011 年度刘某加班累计时长 1106.5 小时;2012 年 1 至 6 月加班累计 459.5 小时。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5 月,刘某 上班天数共计 306 天,平均每周工作近 6 天。2012 年 9 月 3 日,刘 某以公司超时加班,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解除劳动关系。刘某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某时装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从刘某实际的工作情况来 看,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均在上班,岗位的淡旺季之分仅体现在 平时和周末加班时数的长短,某时装公司在生产淡季中未安排刘某轮 休、调休,刘某的岗位作息制度已与标准工时制无异,故判令某时装 公司按标准工时制向
刘某支付加班工资。
【法官点评】法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标 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除了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还应当采用集中工 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 息休假权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 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本案中,即使某时装公司 已就刘某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但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该制度的条件和要求执行, 使刘某一直处于超时加班状态,故仍被法院责令按标准工时制的计算 标准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是为了便于企业用工管 理而设立的,不能成为企业逃避支付加班工资责任的工具。
案例二、因对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要旨】企业应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实行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在途时间延长、照顾家庭不方便,与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不能达成协议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周某于 2007 年 12 月 4 日进入某配件公司工作,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在雪龙生产区上班。2012 年7 月,公司为响应市政府“退二进三”号召开始陆续整体搬迁至常昆生产区,员工亦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公司就搬 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周某等员工表示“孩子上学、路太远、晕车”, 不同意至新厂址上班。201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向周某等员工发出《报 到上班通知》,通知 8 月 3 日前至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周某等员工回函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于 8 月 3 日不到公司上班是有原因的,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无权按员工手册处理。8 月 15 日,公司
对周某等员工作出了按旷工处理的决定,该决 定张贴于常昆工业园内。8 月 18 日,公司报工会同意后又作出解除 劳动关系决定。8 月 21 日,公司将两份决定向周某等员工邮寄送达。 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金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配件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 周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周某等员工亦书面明确表示不愿意 至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阶段,政府为 实现优化工业布局、加快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往往会要求企业整体从 城区搬迁至郊区。对于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实施地搬迁我们应当给予支 持,对因此带来的劳动者上班路途远和照顾家庭不方便等难处我们也 应当给予理解。劳资双方如果因为企业搬迁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同时,我们也建议政 府相关部门,在规划重大项目、扶持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 中,须高度关注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搭建理性对话的平台, 督促企业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从而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案例三、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裁决要旨】用人单位要求销售人员在家办公,使其无法开展销 售业务及获得提成工资,劳动者在提出上班请求被拒绝后要求解除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刘某与某实业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 日签订劳动合 同,约定刘某负责公司产品在大陆指定区域的推广和销售,其工资为每月固定工资加销售奖金,在合同整个初始期间(三年)所获得的年度 奖金不低于25 万元/年。201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向刘某发
出《上岗 地点变动通知书》,载明“因内部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刘某自 4 月14 日起开始在家办公,至公司通知回厂上班之日止,在家办公期间待 遇不变。请于收到通知当日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和门卡 等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后刘某未再至公司上班。2012 年 5 月 29 日,刘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提出因公司拒绝其上班、拖 欠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于 30 日后正式解除。遂后,刘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 向刘某发出上岗变动通知书要求其在家办公,但未举证证明具体事由, 虽然表示待遇不变,但同时又要求刘某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 手机和门卡等物品,实际使刘某作为销售人员已无法开展正常的销售 工作,亦无法获得作为主要收来源的销售提成,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金。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劳动条 件条款,并应当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因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条 件造成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务而不得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对于劳动 合同的解除,虽然是由劳动者一方提出,但劳动者辞职并非是出于行 使法律赋予的择业权,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造成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而被迫提出,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主动辞职为由,主 张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案例四、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
【裁决要旨】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为自己 及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在不履行相应职责后,又以公司未 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2012 年 5 月 11 日,周某签署某广告公司的《员工 登记表》后于 5 月 14 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6 月 10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劳动合同
文本在 QQ 上传送给周某,让 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 年 11 月 21 日,劳动监 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周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 现资料中没有周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让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周 某拖延签订。公司表示如果周某不肯签,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 系。同日,周某离职。因双方对退工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诉 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 QQ 上传送给周某,让 其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 明确,而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周某的工作职责之一,其不为 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公司,故法院未支持周某要求公司支付 双倍工资的主张。
【法官点评】作为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职工,负有代表公司与劳 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 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 劳动法库出品,微信号:Laodongfaku 42 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因为其行为违反 了《劳动合同法》第 3 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法》 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是须用人单位在主 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辞退。
案例五、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返还用人单位财物
【裁决要旨】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占有用人单位财物,在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应当主动将财物返还。
【案情概要】杨某于 2006 年 1 月至某船舶配件厂工作,双方最 后一期劳动合同自 2012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5 日。配件厂 安排杨某在防火小组从事防火门制作工作。2007 年,配件厂组织和聘 请技术人员开发新产品防火门,编制了防火门生产职业指导书一本, 绘制了防火门图纸一份。2012 年 2 月 18 日,配件厂为了 ISO 质量认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