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2018-11-28 17:50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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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但林地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发证或虽已进行过初始登记发证但林权证已经丢失的;林地林权发生变更而未能进行变更登记的;以及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换、发林权证书。

(四)“一地一证”原则。

《林权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在同一块林地上,不能出现重复发证现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发现林业“三定”中有重复发证的;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已在林业“三定”中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或注销后,重新登记换、发《林权证》。

(五)公开、公正登记发证原则。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机关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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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但林地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发证或虽已进行过初始登记发证但林权证已经丢失的;林地林权发生变更而未能进行变更登记的;以及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换、发林权证书。

(四)“一地一证”原则。

《林权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在同一块林地上,不能出现重复发证现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发现林业“三定”中有重复发证的;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已在林业“三定”中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或注销后,重新登记换、发《林权证》。

(五)公开、公正登记发证原则。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增加透明度,自觉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以杜绝暗箱操作,发人情证,或者失职赎职,造成差错,损害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六)统一规范原则。

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换、发的《林权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换、发证工作严格按本实施办法进行。为确保换、发证质量,便于今后规范管理,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所用表格一律由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

三、工作准备

(一)成立组织机构。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成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或联系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由市(州)、县(市区)主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计划、法制、建设、环保、国土、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由林业局主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林业局调剂,配备3—5人,专职从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善始善终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

(二)召开动员大会。省人民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后,市(州)、县(市区)、乡(镇)要逐级召开动员大会, 讲清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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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及其重大意义,阐明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计划部署和具体操作程序。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地要通过张贴横幅标语、印制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在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中,除认真宣传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外,特别要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讲清以下几个问题:

1、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第一号局长令);国发?2000?24号、国发?2002?10号、国家财政部农函?2001?7号、林策发?2000?88号、林资发?2000?59号以及湘林资?2000?11号文件等。

2、林权证是确认林木、林地权属唯一合法的法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认真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有利于稳定山权林权,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3、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范围是全省国有、集体的林地和国有、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即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外,还包括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城镇公共林木、林地,以及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和部队管理的林木、林地。

4、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严格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1?3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事关农村稳定大局,严禁借换、发证之机制造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对有意制造纠纷、设臵障碍,干扰破坏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及借机乱砍滥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作好经费筹措和有关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涉及面之广,工作量之大,堪称林业之最。要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任务,必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据测算:完成全省1.83亿亩林业用地面积的林权证换、发放工作,平均每亩需要工作经费0.3—0.5元,以低限计全省共需工作经费5000万元。按三年完成平均每年需要工作经费1600多万元。由于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又是服务农村、农民、农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工作经费必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包干,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工作经费预算报告。同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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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作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备的电脑、专用打印机、办证软件的购臵和图纸、表格资料等物质的准备工作。

四、开展业务培训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都很强,要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必须从法规政策到操作规程进行层层培训。省厅培训到市(州)、县(市、区)资源林政科(股)长、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市(州)培训到市(州)、县(市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县(市区)培训到乡(镇)、村骨干。通过认真培训,充分认识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为保质保量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五、精心组织试点

试点以市(州)为单位,可以结合培训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各市(州)拟结合培训一并进行,完成一个村民小组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试点。县(市区)拟从各乡(镇)抽调骨干单独开展试点,完成一个村的换发证工作。试点的工作程序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试点中总结出的有关经验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到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

六、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主要开好“三个会”,讲清“四件事”。即开好乡(镇)干部会、村组干部会、村民大会。讲清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目的、意义、政策和作法。

(二)组织工作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工作人员、乡(镇)干部和基层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组成。乡镇干部主要负责组织发动和山林纠纷的调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及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负责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具体业务。

(三)提出申请。 申请的条件:

①申请主体。必须是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林地所有权与该林地上林木所有权为同一权利人时,由林地所有者向所在地乡(镇)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分离的,由林地所有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分别提出申请;林木所有权共有的,由享有林权的权利人共同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其分配比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分不清四至界线或一山多主的“西瓜山”由村民小组统一提出申请,申请书必须注明其户主姓名和各户林木、林地面积。

插花山的权属申请:由山林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插花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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