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植物园和林业科研单位等向其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②申请人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林业“三定”核发的林权证书;山林权属纠纷双方签订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处理协议;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争议的裁定或者判决;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如林业“三定”时核发的林权证书被丢失、损坏的,必须以林业“三定”林权证档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2、受理申请的条件:申请主体合法;申请人提交的证明齐全且合法有效。
在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仍然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不得受理其权属登记申请。
3、受理程序: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由申请人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表一),经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或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张榜公布。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在受理权利人的申请后,以村为单位,对所有申请换、发林权证的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内容、林地或林木所在地的位臵、面积、四至界线以及拥有相关权益的年限等内容进行张榜公布,并注明公布日期、意见投诉联系地点和联系方式。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申请的公布期限为10天。
(五)现场核实。
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当地村、组干部、申请人及相邻宗地有关权益人深入现地,对申请核、换发林权证的每宗林地进行核对,申请人与相邻宗地有关权益人核对无异议并经参加现地核实人员签字认可后(签字统一用炭素墨水钢笔,严禁用圆珠笔和铅笔),由专业技术人员采用1/万的地形图勾绘《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
(六)出榜公示。
现场核实结束后,以村为单位填写《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表五),将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反映在公示表上,集中在村委会张贴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对林地林权登记提出异议的,按审核登记的有关程序进行复查。
(七)登记造册。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填写《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统计表》(表二),并完善签名盖章手续;填写《林地林权登记台帐》(表三)。然后将表(一)、表(二)报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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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办审核。林地林权登记造册必须做到“证地相符,证主相实,图、表、证相一致”。
(八)核发证书。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办审查核实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权利人核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权证上必须粘贴《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并在图上加注图幅号,以利备查。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林权证一式两份,分别发给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林权共有的,按共有协议规定的比例和共有人数分别发放林权证;对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分不清明显界线和一山多主的“西瓜山”而由村民小组统一提出申请的,在《林权证》的“注记”栏中分户登记其户主姓名和面积,林权证每户发给一本。
凡林权证一式两份以上的,由电脑打印一本,其余用手工填制,并在手工填制本上加盖“此证为复制件,可作依据”的条形章。
国有林的林权证发给国有林管理者或经营者。 换、发林权证必须逐一填记《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九)建立档案。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档案包括:《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统计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县(市区)部署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文件、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总结等有关原始资料。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应建立电脑软盘和文字两套档案,电脑软盘档案存县(市区)林业局,文字档案存县(市区)档案局。《林地林权登记台帐》统一存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权档案除按上述规定存档外,其软盘和文字档案还须报送一份给省林业厅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存档。
七、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今年要全面完成已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在完成试点后,要集中力量首先开展退耕还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由于退耕还林的面积在验收时已进行了实地测绘,而且建立了分户补助台账。因此在操作程序上除群众提出异议或者林业“三定”已核发有林权证等情况外,可以简化现地核实一道工序。
(二)1989年开展的全省国有林场的定权发证手续十分完备
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只是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集体林在林业“三定”中核发的林权证保存完整、内容齐全、面积准确、附有四至范围图且群众无异议的,同样以换证为主,可以简化现场核实一道工序。
(三)要依法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而对其承包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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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采取收回的措施。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也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经营权的,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四)对跨市(州)、跨县(市区)和跨乡镇行政区的插花山
可以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管理的原则,通过自愿协商、公平对换,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进行调整。
(五)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原有林地林木承包经营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其申请经批准后,村委会应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原承包经营者退出的林木、林地收回或发包给新的承包人。
(六)承包人死亡而无法定继承人的,由原发包人收回其林木、林地,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林木、林地重新发包给新的承包人。
(七)对依法进行调整的林木、林地,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应及时办理好初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2003年起,应建立经常性林地林权登记管理制度,随时受理权利人的林地林权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八)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未尽事宜,待条件成就时予以补充。 (九)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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