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验收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范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在部门预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开展的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本细则所称部门预算项目主要指在部门预算中以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基建、科研类项目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安排的项目,其验收工作按照财政部以及我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验收职责分工如下:
(一)规划财务司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验收工作,建立并执行项目验收情况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预算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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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指导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业务协议书等确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验收计划。
(三)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按照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任务书要求,承担项目任务的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项目验收计划配合完成各项验收工作,督促由本单位对外委托业务的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准备。
(四) 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是指承担机关各部门或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委托业务的部系统外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业务委托方的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完成验收。
第五条 针对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进行验收: (一)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分类。对于只有一个归口管理部门的打捆项目,可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整体验收;对于有多个归口管理部门,或打捆项目中各明细项目相对独立,且项目性质或时间进度要求不一致的,要按明细项目分别组织验收;对于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情况,应对各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业务承担单位分别出具验收结论。
(二)按照项目性质分类。经常性专项业务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经费、监测经费、监察执法经费、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等)以及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可以不组织验收。其他项目,如专项调查评估、修缮购臵、课题研究类项目必须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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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委托业务分类。由归口管理部门直接对外委托的业务,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由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外委托的业务,在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验收时点前,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督促委托业务承担单位完成验收准备工作,有关验收材料并入项目承担单位一并参加验收。
第六条 项目验收要以财政批复的预算文件及其项目申报文本、归口管理部门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与委托业务承担单位签订的委托业务协议书为主要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主要是针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情况以及形成的资产情况等进行审查。
业务验收主要是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以及为环境管理提供支撑等情况进行审查。
财务验收一般要在业务验收前进行,没有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业务验收。对于项目实施情况相对简单的项目,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也可合并进行。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制定项目验收计划。规划财务司在下达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情况,进一步明确是否需要组织验收。各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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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划财务司确定的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情况,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业务协议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限要求,结合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2月份前制定年度项目验收计划(格式见附1),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业务承担单位并抄送规划财务司。
项目验收计划所确定的验收时间原则上要在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业务协议书中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限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归口管理部门直接委托业务的委托业务承担单位要在项目验收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向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业务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原则上,项目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委托业务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具体包括:验收申请表、验收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以上资料具体格式参见附2-附5)、财务审计报告、项目成果资料(指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业务协议书规定的应提交的项目成果资料,具体格式不限)等,一式两份。
(二)归口管理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对提交申请的验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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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业务协议书中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与目标实现程度、成果转化与应用情况以及财务数据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评判。根据形式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达到项目验收的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达验收通知,布臵具体验收工作。
(三)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专家组召开项目验收会议(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四)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并提交验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
(五)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上述验收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后,书面下达验收结论。验收材料按程序送办公厅存档。
(六)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业务承担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项目实施情况简单,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确保验收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咨询、服务类项目,预算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于开展审计的项目,可省略财务审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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