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关于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办法
1、 在职教师档案记载的1981年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以及党校学历,特别是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上述学历、学位。
2、 本次学历、学位认定采取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方式。 3、 由各单位抽调专人到省教育厅、省委党校对上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定(国民教育的学历学位〈包括在职学历学位、省外学历学位〉由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认定,地址:郑州市农业路28号报业大厦23楼2304房,联系电话:65796015,网址:http//www.hnbys.gov.cn;党校教育学历、学位由省委党校审核认定,地址:郑州市文化路44号2号楼四楼,联系电话:63565584。省内外本、专科认证费均为:100元/本;党校本、专科认证费用均为:10元/本。)
4、 凡未到办理认定的机构进行学历、学位认定的,一律视为虚假学历、学位证书。已通过认定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由各单位收齐一齐放入个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