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发公司提审案件税法律师点评之一-法院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有限审查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再审判决出炉,财税圈内引发一股德发公司税案交流热潮。
这起案例,从整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是一次重大突破;同时,法院审理该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非常审慎,尊重税务机关执法现状,留有余地。 首先,实现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是一次重大突破。实际办案经理,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积累涉税诉讼案件经验,以后指导办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乃至出台涉税诉讼司法解释,提供了实际案例经验。这个意义,非常重大。 其次,数量的有限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德发公司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很长时间内都都能是一个特例,数量非常有限。这起案件,最初是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基层法院一审,一审、二审败诉,到省、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以及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当时有效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对再审申请作出严格限制,德发公司在此情形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这个阶段,生效判决和裁定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基层法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