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合同(样本)(3)

2018-11-28 18:49

发生;劳务分包方应按班组内所有劳务人员每月提供出勤人数及工程完成后或年底工资发放清单报工程承包方。

8.5、劳务分包方职工必须遵守工程承包方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生赌博、吸毒、打架等违法行为,劳务分包方在本工程中应使用十八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不得使用外来盲流及工程承包方项目部职工,如发生,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劳务分包方承担。

8.6、劳务分包方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寝室卫生,不得损坏寝室的公共物品,若由此造成相关罚款及损失、赔偿等费用由劳务分包方承担。

8.7、劳务分包方不得将家属、小孩带至工地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水器、煤油炉等炒菜工具,违者根据项目部规定条件进行处罚及没收保管,不听者工程承包方有权责令退场。

8.8、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场清,每楼层支撑架子和模板拆除后及初装饰的落地灰等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清理,直至工程承包方施工员验收合格为止。

九、安全防护

9.1、工程承包方必须提供劳务分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的安全防护措施与设施,防护措施费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9.2、劳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方负责供应。 十、事故处理

1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分并报告工程承包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0.2、劳务分包方和工程承包方对事故责任由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11.1、工程承包方应按劳务分包方提交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劳务分包方;需要劳务分包方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方必须及时进行。

11.2、劳务分包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劳务分包方导致的保管、使用不善而发生的丢失、损坏,劳务分包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劳务报酬

12.1、计价及计算方式:本分包合同范围以内的工程项目中劳务作业按照砌砖145元/m3,现浇钢筋混凝土33/m(含筋),现浇混凝土20元/m(无筋),该承包单价不包含设计图纸和做法有变动增加的额外投入费用。 计算方式依据《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计算规则》。

11.2、合同以外所发生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经双方协商及确认后,依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计算。 十三、工程量的确认

13.1、由劳务分包方按每月将完成的工程量上报工程承包方,由工程承包方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因劳务分包方原因导致的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方不予计量。因工程承包方原因导致的超出设计图纸、分包合同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方必须予以认可并支付劳务分包方的相应损失及费用。工程量的最终确认以工程承包方与总包方的结算为准。 十四、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4.1、劳务分包方与工程承包方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中间支付:月劳务报酬的支付,月末以每月的《劳务结算汇总表》为结算依据,按工程承包方与总包方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劳务费,工程承包方按照每月工程款总额的2%提取劳务费,、劳务分包方必须承担工程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该费用为一共5000元/月。该项费用在劳务分包方每个月末递交工程量给工程承包方后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承包方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管理/劳务费用的扣除和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劳务报酬的支付劳务分包方必须向工程承包方提供附有当月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的所有劳务人员亲笔签字的《劳务人员工资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工程承包方有权拒付。

(2)、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方认可后,劳务分包方向工程承包

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扣除工程款总额的2%作为劳务费后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工程承包方收到劳务分包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方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报酬尾款。劳务分包方和工程承包方对劳务报酬结算单价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劳务分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工程承包方方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金预留比例为工程结算审核后工程款的5%,此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劳务分包方承包范围内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后一次交付劳务分包方。 十五、施工验收

15.1、劳务分包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方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方验收;工程承包方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方已经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方的相关损失。

15.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方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十六、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6.1工程承包方提供给劳务分包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眼前,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量好后交付劳

务分包方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方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方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场地交付劳务分包方,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方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十七、施工变更

17.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方按照工程承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依据变更通知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7.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劳务分包方损失,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的工程量,劳务报酬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7.3、施工中劳务分包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方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4、因劳务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非劳务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工程承包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劳务报酬。 十八、施工配合

18.1、劳务分包方应配合工程承包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方按发包人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方配合时,劳务分包方应按工程承包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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