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装饰施工合同

2018-11-28 19:06

委托装饰施工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名称: 1.4工程户型:

1.5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材料清单和图纸): 1.6工程承包,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拎包入住:乙方包人工、包主材、包家具、包家电。 (2)精装包:乙方包人工、包主材。

(3)个性化自选包:乙方包人工、包主材、包家电或家具。 1.7交付时间:

竣工日期年月 日(按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为装饰工程竣工交付日期,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工期顺延)。 1.8(1)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小写:

1

金额大写:

(2)编制报价单以?宜宾市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合同项目应与材料质量标准、制造、安装工艺配套编制为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 工程验收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屋验收,验房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出具验房合格通知书,并由甲方缴纳支付房屋物业相关费用。 第三条 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3.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详见图纸,预算表)

3.2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图纸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禁止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并由甲方无偿提供水、电。 4.2禁止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4.3禁止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4.4凡必须涉及4.1-3项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5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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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管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负责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3)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成后清扫施工现场。 (5)保证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在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3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

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应告知乙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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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

(3)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

8.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8.4因乙方负责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如需延期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8.5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营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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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宜宾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9.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具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如甲方七日内未组织验收,乙方视为合格。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为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或非外部不可抗因素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由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及楼顶室内外防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在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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