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监测项目方案(2)

2018-11-28 19:11

式中:Δβ——β角的变化量(”);

ρ——换算常数,ρ=3600*180/π=206265; S——测站至观测点的距离(mm)。

如按β角测定中误差为±2”,S为100m,则位移中误差约为±1 mm。

A’A' >2S >2S>2S基坑 基坑A Aββ SS BSTT 5.5.2 小角度法观测示意图图5-6 小角法观测 5.1.5水平位移监测主要技术要求 本项目水平变形控制点测量的等级确定为二等。主要技术要求见下表5-1:

表5-1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Ⅱ 相邻控制点点位 中误差(mm) ±3.0 平均边长(m) <200 测角中误差(〃) ±1.8 测边相对中误差 ≤1/100000 5.1.6 数据计算

采用严密平差计算各监测工作点和监测点坐标,与既有坐标比较即可知道监测结构是否发生了变形。

5.1.7 注意事项

(1)每个测区的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工作基点多少视监测情况而定。 (2)对埋设后的监测标志点(桩),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受到毁坏。 (3)使用仪器进行观测时,要尽量减少仪器的对中误差、照准误差和调焦误差的影响。监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的有利时刻进行。

(4)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工作基点和基准点的稳定性。 5.2 沉降监测

沉降监测细则适用于支护桩顶、建筑物、地表(管线)等。 5.2.1 沉降监测目的

沉降监测是地下工程监测中最重要的监测项目之一。地下工程开挖后,地层原始应力状况发生变化,周围土体力学形态的变化造成地表、建(构)筑物沉降,土方开挖卸荷与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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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荷载工作作用下支撑立柱产生变形。地表沉降、建(构)筑物沉降、支撑立柱沉降可以反映基坑降水、开挖和结构施工过程中周围土体和结构变形的全过程。

5.2.2 沉降监测点的布置和埋设

沉降监测所布设的监测点分为基准点和变形监测点两种类型。 (1)沉降基准点

监测控制网高程系统采用施工高程系统,高程控制网布设原则如下:a、所布设控制点组成控制网,观测点与所联测的控制点组成扩展网;b、控制网与扩展网应布设为闭合环、节点网附合高程路线;c、每一测区的水准基点不应少于三个;d、水准基点选用施工控制点;e、标志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不少于15天

(2)沉降监测点

布设原则:a、变形监测点应设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b、点位应稳固,点位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c、变形监测点布设的位置以能够准确全面反映沉降特征和便于分析,同时要求布设的监测点能够突出反映地表或结构控制部位的变形情况;d、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型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5.2.3 沉降变形监测技术要求

沉降(垂直位移监测)观测选用DS1精密水准仪配合铟钢尺测量,仪器标准精度小于±1.0mm/km 。在观测前对所用的水准仪和水准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根据《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等有关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相关要求,采用二等水准测量,观测点测站高程中误差≤0.5mm。二等水准具体要求如下:基辅分划读数差≤0.4mm、基本分划所测高差之差≤0.6mm、往返较差及附合或环线闭合差≤0.7√nmm(n为测站数);具体观测时,视线长度≤50m、前后视距差≤1.0m、前后视距累积差≤3.0m、视线高度(下丝读数)≥0.3m;当观测时,测点之间必须是偶数站,往返测量的测站数均为偶数站。

在基坑周围适宜处选埋4个测量基准点,用于垂直沉降基准点。为了保证变形观测成果的可靠性,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基准网和工作基点网进行复测。控制网复测周期根据控制点稳定情况和变形观测的精度需要来确定。原则上规定:在基准网建成后,应在第一次施测结束后3个月进行一次复测,此后每隔6个月复测一次;工作基点的复测周期原则上应为每月至少一次。实施过程中根据控制点的稳定性调整复测周期,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仅进行局部复测,而非全面复测。

5.2.4 沉降监测作业、计算

(1)沉降观测遵循先控制后加密的原则,在观测前要检查维护监测控制网的可靠性。沉降监测严格按照国家二等水准测量要求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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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方法,使用同一仪器,并尽量长期固定司镜人员。

(2)沉降计算方法如下:本次沉降=本次高程-上次高程

累积沉降=上次累积沉降+本次沉降

当日沉降量绝对值大于1mm(包括1mm)时,则认为沉降监测点发生了变形或存在变形趋势;当累计沉降量绝对值大于2mm(包括2mm)时,则认为沉降监测点发生了沉降变形

(3)填写沉降变形表格,绘制时间沉降变形曲线,进行变形分析。

5.2.5 注意事项

(1)初始值的观测一般取2~3次的数据的中值,每次初始值观测的时间要尽可能的短。

(2)在监测数据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同时加密监测频率,防止突发事故,直至采取有效措施。

(3)地表监测点采用冲击钻在地表钻孔,然后放入沉降测点,测点一般采用Ф20~30mm,长200~300mm半圆头钢筋制成。测点四周用水泥砂浆填实。

(4)沉降基准网的维护作业:对沉降基准网进行定期校核,防止基准网本身发生变形,以保证沉降监测成果的正确性。

(5)各次观测必须按照固定观测线路进行。观测时使成像清晰、稳定,防止太阳直射仪器。

(6)前后视应用同一水准尺。 (7)观测应一气呵成,避免中断。

(8)在气象恶劣的情况下,如大风、气温急剧变化情况下,不应进行观测。 6 监测工作实施步骤

6.1前期准备阶段

做好周边环境调查工作,掌握周边建(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的原始状况,并用数码相机拍摄,已备后用。与此同时,根据测试项目订购沉降(水平位移)标志点以及辅助材料,并完成资料率定计算工作;制作水平位移及垂直沉降观测点的标记和基准测量标石。

6.2测试仪器设备的埋设阶段

监测仪器的选型:既要考虑最大可能需要的量程,也要根据基坑工程仅在地下施工的期间使用的性质,选用满足安全监测要求,费用合理的元器件。安装埋设前要进行检验和率定,绘制监测点安装埋设详图。埋设时,核定传感器的位置是否正确,埋设的准备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采用高品质的元件和材料制造,并严格地进行质量控制,力争仪器埋设后完好率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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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前,在基坑周边地表、建(构)筑物、围护结构的相应测点处埋设好沉降测量的标志点;同时,在场地外适当距离处设置3个水准基点,基准点是沉降观测的基本控制点,确保其坚固、稳定并利于长期保存。另设6~8个工作基点,作为直接测定观测点的起始点或终点,为了便于观测和减少高程高差的传递,工作基点尽可能布设在与观测点大致相同的高程上,与基准点、沉降观测点一起组成水准环网,按二等水准要求在支护桩施工前进行三次联测,精确平差后取三次平均值作为沉降点的初始高程。

⑵ 支护结构顶部施工完成后,在相应测点位置埋设支护结构顶部水平、垂直位移监测点。

6.3监测点保护措施和修复补救措施

监测点的保护措施主要有3个方面,①明确标识,采用红漆醒目编号,红旗标志;②地表监测点钻孔埋置于地表以下;③加强与现场施工队的沟通,增强其对监测点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建议承包商对破坏监测点的行为予以处罚,严格保护好监测点。位移、沉降测点发现破坏后在第一时间可重新埋设,进行修复。

6.4初始数据采集阶段

根据基坑施工进程,对各测试项目进行3次初始数据的采集,保证初始数据准确、连续、可靠。

6.5监测的成果资料及提交

对各项测试数据用微机进行计算分析,及时将测试结果打印成表格送交有关各方(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分析使用。

(1)提交的成果资料有

①坡顶水平、垂直位移监测成果表; ②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成果表; ③巡视记录表。

(2)监测成果资料的提交

对各项测试数据用微机进行计算分析,及时将测试结果打印成表格送交有关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分析使用,每次观测提供日报表,按阶段根据需要提供阶段性报告,工程完工后提交最终报告。

7 监测周期与频率

监测周期:从基坑开挖至地下室侧壁土回填完成全过程。

监测频率:在基坑土方开挖期间,原则上须做到一日一测,必要时加大观测频率。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观测间隔时间,可视测得的位移变化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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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开挖初期(挖深≤3.0m),每隔1~2天监测一次,如出现异常现象加密监测。 2基坑挖深超过3.0m时,每隔1天监测一次,如果出现异常每天监测一次。

3基坑开挖接近坑底及挖到底标高后一周内,每天监测一次。如出现异常,异常区域加密监测,甚至24小时连续监测。

4基础底板施工期间,每隔1天监测一次,如出现异常每天监测一次。 5基础底板浇筑完毕后,每隔2~3天监测一次。

当超过报警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监测时间间隔,加密监测频率,甚至跟踪监测。

8 报警值的确定原则及报警值

1报警值的确定原则

1按照设计要求,满足设计计算原则,取设计值的70-80%作为预警值; 2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预警和保护的目的; 3满足各监测对象的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4满足现行规范、规程的要求;

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数,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报警值

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报警值时,应立即通知各有关各方,以引起有关各方重视。 监测报警值要求:

(1)坡顶水平位移连续三天≥3mm/d,或累计位移≥30mm; (2)坡顶垂直位移连续三天≥3mm/d,或累计位移≥30mm; (3)周围建筑物垂直位移≥2mm/d,或累计位移≥20mm; (4)地面发现宽度大于6mm的裂缝。

根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8.07款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露等。

根据规定,当报警值的取值出现冲突时,应取各规定中的下限值作为报警值进行报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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