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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和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建立电力通信标准体系,制定相应标准、制度,并指导相关运行维护单位制定现场运行规程。通信机构各专业所需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应配置齐全。(见附录B:通信机构宜具备的标准与制度) 6.2.2 通信专业的标准与制度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发布。
6.2.3 当上级颁发新的标准、反事故技术措施或通信系统变动时,通信机构应及时修订有关的标准、制度,经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6.3 专业管理
6.3.1 通信机构应参与编制本企业通信网发展规划。 6.3.2 通信机构应负责所辖通信网的组网工作。6.3.3 通信机构应制定对管辖范围内的专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6.3.4 通信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通信的统计与考核工作。6.3.5 通信机构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信站进行审批管理。6.3.6 通信机构应按照所属公司要求开展通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6.3.7 通信机构应根据运行维护单位对设备的评价结果及时申报技改或大修,并结合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做好旧设备的退役方案和实施工作。6.3.8 通信机构应负责电力系统范围的电力线载波频率管理和电力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力线载波频率分配。
6.3.9 通信机构应参与电网并网协议中通信部分的审核。6.3.10 通信机构应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6.4 技术监督
6.4.1 通信机构应建立技术监督体系,制定技术监督标准和制度。6.4.2 通信机构应负责入网通信设备的技术条件和通信设备选型的确认。6.4.3 通信机构应负责通信设备的运行状态评估及退役评定。6.4.4 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通信设备运行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监督工作。6.4.5 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通信备品备件管理状况的监督工作。6.5 工作规范
6.5.1 通信机构至少每6.5.2 通信机构应进行通信标准站达标复查,其周期不应大于6.5.3 通信机构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通信网年度运行方式。6.5.4 通信机构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增或调整业务通道、式单(见附录C6.5.5 通信机构在安排下级通信机构、单(见附录D),并逐级下达。6.5.6 通信机构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或解决某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支持或配合时,作联络单(见附录6.5.7 电力通信设备的检验检修工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履行电力通信设备检修申请工作票续。
6.6 信息化管理6.6.1 通信机构之间宜实现通信基础数据信息的共享,逐步构建统一的通信信息管理平台。6.6.2 通信机构之间以及通信机构与运行维护单位之间的运行管理工作票(单)应实现电子化流转。6.6.3 通信运行日志、设备台账及统计分析宜实现电子化管理。6.6.4 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通信资源管理,对电力系统内与通信网相关的杆塔、缆线、沟道、设备等通信资源应建立相应的通信资源数据库,并实行统一命名、编码和调配。4
《电力通信网无人值班通信站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对无人值班通
2年召开一次专业会。
3年。
确定或调整设备运行状态时,应编制通信方
运行维护单位从事与通信网运行有关的工作时,应编制工作通知
可使用工E)进行协调与沟通;
(见附录F)手
),并逐级下达。Q/HZDW-1-111(7-1)-2007
7 管辖范围
7.1 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为:
a) 本电网企业使用的全部业务通道;
b) 本电网企业负责组网的通信设备(主要指传输、交换、数据网设备等);
c) 本电网企业内同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厂站内非组网通信设备(主要指通信专用电源、配线架、监控设备等);
d) 本电网企业内同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输电线路上的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 e) 本电网企业建设的为电网生产服务的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和普通光缆; f) 上级通信机构明确由本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
上述b)、c)、d)、e)款中不包括上级通信机构已明确由其他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 7.2 通信机构调度管辖通信设备的状态或通道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运行方式或业务传输质量,该设备属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许可设备。
7.3 通信机构可将其调度管辖或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其调度管辖的厂站端通信设备委托给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该类设备按调度许可设备进行管理。 8 调度规则
8.1 各级通信机构在电力通信的调度管理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通信机构应服从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管理。(电8.1)
8.2 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维护单位应服从相应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电8.2)
8.3 未经通信机构许可,任何人均不应操作该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通信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现场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紧急处理,随后立即向有关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报告。(电8.3)
8.4 通信调度许可设备操作前,应经相应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许可。(电8.4)
8.5 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许可。(电8.6)
8.6 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应得到上级通信机构的许可。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通知下级通信机构。(电8.11.2)
8.7 在影响一次设备及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电话等业务正常运行的通信设备检验检修工作开工前,应得到相应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及值班调度人员的许可,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电8.11.3) 9 通信调度
9.1 调度指令
9.1.1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是通信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同时又应服从本电网企业内同级值班调度人员的指挥。
9.1.2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厂站检修人员应执行上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9.1.3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
9.1.4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和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运行维护单位工作人员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调度指令应准确清晰。发布指令和听取指令的全过程,都应使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和普通话,并执行发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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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厂站检修人员认为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由其决定该指令是否继续执行。
9.1.6 电网企业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通信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通信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通信调度人员。非通信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9.1.7 下级通信机构或运行维护单位对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发布该指令的通信机构提出,但在得到答复前,应执行原调度指令。
9.1.8 对于不执行调度指令者,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应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
9.2 值班日志
9.2.1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按规定记录当值期间通信网主要运行事件,内容应包括:
a) 通信网运行状态; b) 线路检修状态;
c) 检修票、方式单、通知单处理状态; d) 故障受理及处理记录;
e) 巡视、试话情况及异常情况的处理记录。 9.2.2 每一事件记录内容应规范、完整,主要包括:
a) 接受\\发布时间; b) 对方单位和姓名; c) 发生时间;
d) 故障影响范围与程度; e) 故障现象;
f) 协调处理过程简述; g) 遗留问题等。 10 运行维护
10.1 同一通信站的通信设备及设施宜由同一个运行维护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10.2 运行维护单位应负责保障所维护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检修人员应熟悉通信设备与其他专业设备之间的接口界面和技术条件。
10.3 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技术特点编写设备维护导则。
10.4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通信设备总清单以及每台设备的台帐。通信设备的台帐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以及每次故障、缺陷的发生时间和处理情况。
10.5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备份或更新通信网运行数据与资料。
10.6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通信机构汇报设备运行情况。
10.7 运行维护单位应每年对设备整体运行状态进行评价,并书面向相关通信机构汇报。 10.8 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测试仪器、仪表,并对测试仪器仪表的完好、准确负责。 10.9 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通信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备品、备件应能满足生产需要。
10.10 设有无人值守通信站的发电厂或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厂站内通信机房的日常管理及设备的日常巡视工作,并在机房环境或设备出现异常时及时通知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向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提供巡视内容及要求。
10.11 运行维护单位现场工作票的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由运行维护单位批准,并将名单报相关运行值班单位备案。
10.12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巡视通信站环境及设备运行情况,巡视频率应不小于:
a) 有人独立通信站每天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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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无人独立通信站每月1次; c) 500kV厂站每2周1次; d) 调度端通信站每天1次。
10.13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巡视记录制度,记录宜用表格形式并完整规范。巡视及记录内容应包括:
a) 机房防火、防盗、防小动物、防尘、防漏水以及机房温度环境等方面有无异常;
b) 电源(包括蓄电池)的电压和电流值是否正常,空调的工作状态有无异常,缆线有无异常; c) 设备(包括调度台和调度录音设备)的工作状态、面板告警状态,历史告警情况记录有无异常; d) 巡视中发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向本级主管单位(部门)汇报,按检修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录现象、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等。 11 检验检修
11.1 一般规定
11.1.1 改变通信设备运行状态或影响其运行质量的检验检修工作均应履行检修手续。
11.1.2 通信设备的检修工作应由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核、批准、开工、延期、终结手续。
11.1.3 华中电网内承载国调直调系统通信业务的各类通信设备的检验检修,按国调相关规定执行。 11.1.4 通信设备计划检修宜与相应一次设备及保护装置的检修同步进行。
11.1.5 输电线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应包含载波机、高频通道、光缆备用纤芯测试等内容。
11.1.6 通信检修票实行一事一报。通信检修票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申请人、填报时间、检修类别、检修内容、停电范围、注意事项、检修起止时间、对有关一、二次设备的影响,以及针对检修工作对通信业务的影响制定具体、完整的安全与技术方案等。通信检修票的填报应使用规范的设备名称、编号和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11.1.7 批复后的通信检修票可作为办理现场工作票的依据。
11.1.8 在电网负荷高峰期和重要保电期,不宜安排通信检修工作。 11.2 检修计划
11.2.1 运行维护单位是通信检修计划的编制单位,应按检修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通信年度及月度检修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11.2.2 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提前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1.2.3 年度检修计划应于10月20日前申报,月度检修计划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见附件G:华中电力通信 年/ 月度检修计划申请表) 11.3 检修申报
11.3.1 通信检修票应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经各级相关专业部门会签、主管通信领导批准后,回复申报单位。
11.3.1.1 由单一调度机构管辖的直调电厂、开关站内设备检修,由电厂或运行维护单位直接向该调度机构对应的通信机构申报通信检修票。
11.3.1.2 由多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厂或变电站内设备或上级调度许可设备的检修,由电厂或运行维护单位逐级向上申报通信检修票,各级通信机构按管辖范围逐级审批或许可。
11.3.2 影响一次设备及保护装置通道正常运行的电力通信设备的检验检修,其运行维护单位除办理通信检修票外,还应向相关调度机构申报电网检修票。光纤中继站的此类检验检修工作,由该站运行维护单位向对应的调度机构办理电网检修票并履行相应手续。 11.3.3 影响通信设备运行的一次设备检修工作,其运行维护单位除履行一次设备检修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应向相关通信机构申报通信检修票并履行相应手续。
11.3.4 在输电线路改造、改接等工作中,若需加固、移动、更换或中断OPGW光缆,运行维护单位应同时办理电网检修票及通信检修票,并在申报通信检修票时附上通信相关内容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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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或12小时内可以完成的紧急检修工作,运行维护单位可以电话方式申请检修,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可视工作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运行维护单位补办通信检修票。除此以外的紧急检修,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工作开始时,同步办理通信检修票。
11.3.6 通信机构、运行维护单位、电厂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履行检修申报手续。 11.3.6.1 省公司通信机构、网调直调电厂负责的通信计划检修工作应提前5个工作日,一般非计划检修工作提前3个工作日向网公司通信机构提出申请,由网公司通信机构审核。
11.3.6.2 网公司通信机构负责的通信计划检修工作提前4个工作日,一般非计划检修工作提前2个工作日,向国电通信中心提出申请。
11.3.6.3 申请开工时间7日后仍未批复开工的,该通信检修票作废;仍需检修的,重新办理通信检修票。
11.4 开工与竣工
11.4.1 经批复的检修工作开工前,11.5 在影响一次设备及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电话等业务正常运行的通信设备检验检修工作开工前,厂站检修人员应得到相应值班通信调度人员许可,得到值班调度人员许可,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11.5.1 通信检修工作应按批准的工期按时开工。申请单位遇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开工的,应及时向网调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汇报。超过批准开工时间11.5.2 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有权中止已开工的检修工作。11.5.3 设备检修的起止时间从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命令检修工作开工时开始,到检修工作完工向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汇报,并得到竣工指令为止。11.5.4 通信检修票应在批准的工期内终结。检修工作如不能按期终结,应在批准的检修工期结束时前提出延期申请。
11.5.5 输电线路、OPGW地线复合光缆更换的一次系统检修工作完成后,线路两端通信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应重新测试高频通道及相应OPGW申报竣工。
11.5.6 运行维护单位在确认通信方式及承载业务已恢复、具备竣工条件后,应逐级向相关通信机构申请竣工。在各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确认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方式及承载业务恢复后,由最高一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逐级下达竣工指令。运行维护单位接到竣工指令后方可撤离现场。12 事故处理
12.1 网调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是华中电力系统通信网事故处理的总指挥,各级通信机构和运行维护单位按其通信调度管辖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及时互通情况、协调配合。12.2 在通信网事故处理过程中,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有权根据电网运行要求调用网内所有通信资源。12.3 通信网发生重大事故时,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可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出预案启动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
12.4 当通信网发生事故时,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通信检修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a)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b) 保持通信网其他方向设备和电路的正常运行和调度生产业务通道的畅通;c) 有业务中断时,尽可能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先恢复业务电路,再进行事故检修和分析;d) 应按先干线后支线、先重要业务电路后次要业务电路的顺序依次进行;e) 在通信电路事故抢修时采取的临时措施,故障消除后应及时恢复。12.5 通信网发生事故时,除按规定或要求组织抢修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汇报:a) 通信检修人员应立即向本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汇报;b)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关通信检修人员和值班通信调度人员通报;8
在得到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同意后方可开工。并通知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8.11.3)
1小测试结果应经调度管辖的通信机构审核后方可
应通过电话方式请示。 。(电3日仍未开工的,该通信检修票作废。
光缆的全部备用纤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