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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事故影响上级所辖业务电路时,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依汇报制度向上一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汇报事故简况;
d) 影响调度生产业务的通信事故,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及时向本级值班调度人员汇报以及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
12.6 通信网发生重大事故时,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迅速报告通信机构负责人。通信机构负责人应监督、指导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处理事故。通信机构负责人发现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处理事故不力,可解除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调度权,指定他人或亲自指挥事故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被解除调度权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对解除调度权后的事故处理不承担责任。
12.7 在交接班期间如果发生事故,应由交班者负责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可应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请求协助处理。
12.8 事故处理结束后,运行维护单位及相关通信机构应核对运行方式、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按上级通信机构的要求提交事故处理与分析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3 运行方式
13.1 华中电力通信运行方式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资源互补、安全共保”的原则。 13.2 运行方式的安排与编制,应符合电网和通信网的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现有各级通信网的组网结构和通信网设备健康水平,按“N-1”原则对网络结构、线缆与设备配置提出调整意见。
13.2.1 调度机构与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之间同一种调度业务传输应具有两条及以上独立路由的通道。
13.2.2 同一条线路的两套继电保护或同一系统的两套安全自动装置应分别配置独立的通信设备通信电源,两套通信设备和通信电源在物理上应完全独立;
13.2.3 网与省(直辖市)间的调度业务通道在条件具备时应按“N-2”方式安排。
13.3 网、省公司通信机构应编制管辖范围内的通信网年度运行方式,并报本级调度机构和上级通信机构备案。每年3月31日前,省公司通信机构应将本年度运行方式上报网公司通信机构。
13.4 年度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为上年度通信运行方式总结和本年度通信运行方式工作重点,包括:
a) 所辖电力通信网基本情况;
b) 新(改、扩)建通信项目投产情况; c) 运行指标完成情况;
d) 通信网危险点分析及处理预案; e) 通信系统网络图; f) 各类业务通道配置表。 14 新设备
14.1 接入原则(参照DL/T1040 电网运行准则定义)
14.1.1 通信网发展规划和改造计划应与电网发展相适应。通信网的建设应满足电网企业生产和电力调度管理的需要。
14.1.2 新建光缆的规模应能满足各级电网企业中长期的发展需求,网、省(直辖市)主干通信网应实现以光纤或数字微波为主的环形网或网状网,并应覆盖全部调度管辖对象。
14.1.3 通信网络的建设应按照网络的整体目标,采用“统一规划、整体设计、联合招标”的建设策略。 14.1.4 与一次项目配套的通信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应与相关一次系统同步进行,并按一次系统的要求投入运行。
14.1.5 通信网所用设备应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运行管理规定,满足通信网组网与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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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新设备接入系统应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并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
14.1.7 通信机构应针对新设备接入系统建立相应的设备准入制度,通信设备的接入方案和技术规范应通过相应通信机构的审查。
14.1.8 通信机构负责接入系统通信设备投运前的相关协调工作,并应参加电力通信设备的验收。 14.1.9 通信机构应结合新设备接入系统做好旧设备的退役方案,并协调实施。 14.2 并网联网(参照DL/T1040 电网运行准则定义)
14.2.1 对与一次并网、联网工程配套的通信工程,通信机构应依据《电网运行准则》并网联网的技术条件参与拟并网的发电厂、独立小电力系统、新建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审查、接入系统审查、初设审查及二次设备选型、技术方案确认等工作,
14.2.2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电网并网通信设备投运信机构,并在新设备投运前组织对通信设备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14.2.3 通信机构应依据并网通信系统设计方案和并网调试大纲的要求,在现场具备电路开通条件前,下达并网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单,并组织完成测试和开通工作。14.2.4 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负责新设备的施工配合及运行交接工作。15 运行条件
15.1 通信站实施无人值班应履行审批手续,其运行条件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通信网无人值班通信站管理规定》的要求。
15.2 通信站及设备(含电源)的防雷和过电压能力应满足《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
15.3 通信机房及基础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按厂站统一管理考虑。计与建设应遵照《华中电网500kV系统通信设备配置技术规范》执行。15.4 地区及以上调度机构应具备两条及以上独立路径的出楼和出城光缆。15.5 调度机构、通信枢纽站、变电站和大(中)型发电厂的通信光缆或电缆应全线穿管敷设,采用不同路由进入通信机房和主控室。通信电缆沟应与一次动力电缆沟相分离。如暂不具备条件,应采取电缆沟内部分隔离等措施进行有效隔离。
15.6 通信机房的防火、防静电、防水、防雷、防盗、防小动物、防紫外线、防尘、防震等安全措施应完备。
15.7 通信机房应安装满足设备运行要求的空调设备,网、省(直辖市)、地调及重要枢纽站机房专用空调应采用工业级空调设备。
15.8 通信设备应配置通信专用电源系统。通信专用电源系统应由两路输入电源、整流器和蓄电池组组成。(准则1040)
15.9 通信机房应使用满足设备电流容量及安全运行要求的机房专用配电屏和电源插座。每台独立设备应分别设置分路开关。
15.10 通信设备(含电源设备)的标志应准确、牢固、清晰和规范。复用保护设备应使用明显区别于其他设备的标志。
15.11 通信机构应具备对调度端通信机房动力环境、通信设备运行状态以及所辖主干通信传输网运行状态进行监视的技术手段。
15.12 发电厂集控室、变电站中控室应具备对运行状态监视的手段。通信机房动力环境、通信设备(含电源和其他辅助设备)的主要告警信息,应接入厂站计算机综合监控系统。通信机房宜单独配置计算机监控采集单元。(参准则1040)
15.13 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监视维护范围通信机房动力环境、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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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V系统通信机房及基础设施的设
其监控手段可90日前,将并网通信设计方案提供给相关电网通
500通信设备运行状态的手段。Q/HZDW-1-111(7-1)-2007
a)通过厂站计算机综合监控系统转发相关监视信息;
b)对于已建有通信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可通过设备智能告警接口或直采方式完成相关通信设备运行状况及告警信号采集,并将监视信息传送到运行维护单位。
15.14 用于通信机房的动力环境及设备运行监视器和摄像头的分辨率、最低照度、灯光可控等指标及功能应满足对机房设备、环境状态及人物监视清晰可视的要求。通信设备监测系统应具备声响告警功能。 15.15 生产指挥系统通信调度台或电话机的配置和工况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调度录音系统应运行可靠、音质良好。
15.16 调度机构调度室、发电厂集控室、变电站中控室均应配置独立的公网电话。 16 统计与分析
16.1 通信统计工作主要包括:
a) 通信统计年报; b) 通信运行月报;
c) 上级通信机构要求的其他指标数据统计。
16.2 通信统计年报是对电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及各种业务网络的电路、设备、资产、人员状况的统计。各单位应按照国电调[2001]532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网、省(直辖市)电网企业通信机构应于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年报报国电通信中心。
16.3 通信运行月报的内容包括本通信机构通信调度管辖范围的通信网与设备运行情况的统计和故障分析。通信运行月报的编制应依据DL/T 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省公司通信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网公司通信机构报送电力通信统计月报,网公司通信机构对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电通信中心,并向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发布。
16.4 各单位统计人员在报表编制中,应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统一性及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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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华中电网通信系统安全检查表
站名: 运行维护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1 2 3 4 5 1 2 3 4 5 检 查 内 容 通信设备是否进行定期巡视 通信设备整体运行是否稳定 环境监控系统是否引入值班机房或管理单位 现场电气运行人员是否负责通信机房日常巡视 防火、防盗、防小动物措施是否完备 是否有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系统故障时维护人员赶到现场时间 每条线路的主保护是否具有两条完全独立的通道 是否有二回独立的交流电源为通信站供电 交流供电线路、通信设备配电屏运行情况 是否有两套完全独立的通信电源系统 交、直流电源切换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蓄电池组是否定期检测维护 蓄电池组持续放电时间(小时) 是否有两条完全独立的进站光缆 城域光缆(OPGW、ADSS及普通光缆)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光缆及光芯使用情况记录是否准确 备用光芯年检测试记录是否完整 通信站的交流入线有无避雷措施 微波天馈线是否二点以上接地、牢固 通信设备接地是否良好(含紧固情况) 通信机房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 电源设备是否有防雷装置 检 查 情 况 备 注 一、通信日常运行维护 是否具有通信监控系统(环境、电源、主干电路) 二、电源系统 三、光纤电缆的安全管理 OPGW的引下线紧固是否牢靠、规范接地、规范穿管 四、防雷接地 总结: 检查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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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通信机构宜具备的标准与制度
1、电力通信管理规程 2、运行方式管理规定
3、通信网运行管理规程及现场运行规程 4、通信设备检验检修管理规定及制度 5、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6、设备定期检查检验消缺制度 7、变电站通信设备配置技术规范 8、复用保护管理规程 9、通信调度值班工作规范 10、专业技术培训管理办法 11、通信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办法 12、机房管理制度
13、电力线载波频率管理规定 14、通信资源管理办法 15、通信网络的组网技术规范 16、设备入网技术条件 17、通信设备操作维护手册 18、设备评价与退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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