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第一阶段试卷
考试科目:《经济法》第一章到第五章(总分100分) 时间: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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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题(1×10=10)
1、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不受司法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不属于破产债权。(√ ) 2、公司发行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
3、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 )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
6、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 )
7、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效力约束,仍可提起对特定财产即担保物的执行程序。( ×)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9、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10、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不得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 )
二、单项选择题:(2×5=10)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须达到( A )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A、50万元 B、30万元 C、10万元 D、人民币3万元
2、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规定中,哪一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C )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验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后满半年时协商确定
3、公司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最少要有( A )以上的分公司才能称得上总公司。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正确的判断是:( B )。
A、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 B、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申请设立 C、雇工人数不得超过8人 D、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以下主体的债务清偿不适用我国《破产法》的规定:(D )。 A、国有企业 B、金融机构 C、合伙企业 D、自然人
三、多项选择题:(3×5=15)
1、以下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ABC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独资企业 D、外国企业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ABCD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C、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BCD )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 ABCD )主持。
A、董事长 B、副董事长 C、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D、执行董事 5、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A D )。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投资人对企业具有完全的参与权与控制权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名词解释:(5×5=25)
1、经济法上的超额赔偿
所谓超额,同样也是相对的,实际上是强调在对私人损害进行补偿的同时,对由此导致的社会损害也要进行补偿,它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的结合,反映了人类在责任运用和责任创新方面的发展。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4、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5、追加分配
追加分配是指在破产终结后一定期问内,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经法院许可而实行的补充分配。在我国,由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已不存在,因此追加分配应由法院负责实施。自破产程序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发现破产人财产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五、简答题:(2×10=20)
1、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具有什么特点?
答: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由其所具有的行为能力决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
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实现。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是以其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从而承担责任。
经济法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经济法主体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2)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参加者。(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先行收回,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
资应当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资
六、案例分析:(20)
1、1997年10月,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兴办一合伙企业,后因效益不佳,并对外欠下3万元。此时,丁有意加入合伙,经与甲协商,由甲将其出资转让给丁,乙、丙知道后未表示异议。一年后,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不得已宣布解散。经清算,合伙企业有6万元债务不能偿还。问:对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答:前面3万元欠款甲乙丙丁都要承担偿还责任,后3万元欠款由乙丙丁承担。
甲乙丙因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要共担风险,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只要入伙时企业债务已亮明,丁在知晓情况下未表示异议仍愿意加入的,就要对加入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甲乙丙丁都要对之前3万元承担责任。而对于甲退出后新形成的6万元欠款,因甲已退出 ,无需承担责任。所以乙丙丁对后3万元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