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3)

2018-11-28 20:14

人大代表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另一方面又是一名普通的公民,既参与立法,对宪法、法律、法规最了解,又生活在人民群众中,因此必须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或社会活动中,肩负起协助宪法、法律的实施的义务。人大代表在这些方面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对于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二)按时出席会议、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各项职权必须要通过全体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大会各项议题进行、最终投票选举或者表决来实现。如果代表出席会议、参加投票选举和表决的人数不够法定人数,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就无法行使,国家权力就无法实现。因此,作为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要向人民负责,当然有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进行投票选举或者表决等义务。《代表法》规定,代表“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规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三)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种履职活动。代表积极参加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有利于全面深入掌握各方面情况,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符合实际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准备。

(四)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素养和履职质量,人大代表必须坚持履职学习、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国情民意,这是执行好代表职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五)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力。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把自己臵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不断获得工作的动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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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人大代表受到人民的充分信任,由人民选举产生,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因此,人大代表必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上述七项义务中,第一、二、三、七项,是代表履职应尽的要求,第四、五、六项,是代表个人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内在要求,该条规定体现了代表应尽义务与提高代表个人素质、满足履职要求的有机结合。

五、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人大代表肩负重要职责,能否顺利执行代表职务关系到人民的整体利益。代表执行职务需要有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保护措施。《代表法》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问题有专章规定。

(一)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性质

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常务性职务。代表不仅要在会议期间做好工作,闭会期间也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当“会议代表”、“挂名代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条战线、各个方面,绝大多数代表职务不是专职而是兼职的。兼职的优势在于便于联系群众,贴近实际,利于结合本职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代表执行职务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职务。这一方面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行使好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活动,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会议上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和基础。

2、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新修订的《代表法》对人大代表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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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是任何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个人剥夺。这种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

3、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代表参与的人大各项权力的行使,参加审议和决定的问题,都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联合议制的方法,集体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以民主的形式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决定重大问题。

(三)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共同建立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制度。

1、司法保障。言论保障。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这里的各种会议,包括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会议。从法律上确立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代表自由表达意志。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只有他们在审议议案,讨论重大问题时讲真话、讲实话,实事求是地反映社情民意,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因个人言论和表决行为而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代表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适用此规定,但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以外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这条法律的特别保护。

人身特别保护。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到特殊保障,即对代表进行拘留、逮捕、刑事审判,除要遵守一般的程序外,还要遵守一道特殊程序,就是要获得权力机关的许可。《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因为现行犯罪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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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除未经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外,未经许可不能采取劳教、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向乡镇人大报告。从法理上说,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有双重意义:一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正常提运转。人民选出的代表不得受到随意侵害;二是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不因履行职务受到打击报复。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代表是特殊公民,不能理解为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法外特权代表。许可只是保护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人大代表如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与普通公民比较,只不过有一个特别程序。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许可请求时,原则上是不审查证据或判断是否应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如发生错捕错判,则由司法机关负责。人大常委会更不应搞地方保护,对违法犯罪人员予以庇护。

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制度的特别是:第一,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适用于代表资格存在的整个期间;第二,需经许可的是“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第三,批准机构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是主席团,闭会期间是人大常委会。第四,对需要依法予以立即拘留的现行犯,采取报告制度;第五,对乡镇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采取事后立即通报的制度,而不是事前批准制度。

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碍、打击报复代表履行职务行为的惩处。《代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处以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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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时间保障。兼职代表制势必存在一个保障代表从事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会议期间一般不存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问题,但在闭会期间则问题较为突出。《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所在单位必须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是给代表所在单位的一项义务。在本职工作时间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发生冲突时,人大代表有权将本职工作时间让位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当然,应尽可能妥善安排。需要说明的是,给予时间保障的代表活动,应是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一般地说,代表自己安排的履职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

3、物质保障。代表的活动属于政务活动,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基础。兼职代表制还带来一个工资待遇和补贴问题。我国实行单薪制,人大代表的经济来源是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代表执行职务时,并不脱离本职或生产岗位,也不从人大机关领取薪金,履行代表职责是义务的。这就产生了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的冲突以及相应的代表活动的物质保障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代表法和有关法律作出了相应规定: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工资待遇和适当补贴。《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中,“按正常出勤对待”即视同正常出勤,按全勤对待;“其他待遇”主要是资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主要指农民和城市个体劳动者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主要是根据当地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代表个人经济状况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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