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

2018-11-29 15:37

(1)绕城以内(不含绕城)的环形线,包括内环线、一环路、二环路、2.5环路、三环路全部道路;三环路以内(含高新南区)设中间绿化带或道路两侧设绿化隔离带的全部道路,包括人民路、东城根街、红星路等;三环路以内(含高新南区)全部城市广场、小游园,包括天府广场、北站广场、八宝街小游园等;特殊重要地点、区以上党政机关周边道路,包括商业街、领事馆路等。

(2)实行“4311”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法,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作业条件适应的)每日机械清扫作业4次;非机动车道(不适合机械清扫作业的)、人行道每日早、中、晚集中清扫作业各1次、其它时段动态保洁;每月刷洗人行道1次;每日夜间冲洗路面1次;每月冲洗路沿石1次;果屑箱、座椅等城市家具每日定人定时维护清洁。

2、二级道路

(1)三环路以内设置红绿灯除一级道路外的其他道路;三环至绕城(不含绕城)设中间绿化带或两侧绿化隔离带的道路;三环路以内除一级道路外以“道”、“路”、“街”取名的道路。

(2)实行“3211”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法,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适合机械清扫作业的)每日机械清扫作业3次;非机动车道(不适合机械清扫作业的)、人行道每日集中清扫作业2次、其它时段动态保洁;每季度刷洗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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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1次;每日夜间冲洗路面及路沿石1次。

3、三级道路

(1)三环以内一、二级道路之外的其他道路;三环至绕城一、二级道路之外的其他道路;绕城以外五城区、高新区辖区内的全部道路。

(2)实行“2211”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法,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适合机械清扫作业的)每日机械清扫作业2次;非机动车道(不适合机械清扫作业的)、人行道每日集中清扫作业2次、其它时段动态保洁;每季度刷洗人行道1次;每周夜间冲洗路面及路沿石1次。

(三)特殊规定

环境卫生机械化作业实行避峰作业,上下班高峰时段禁止作业;极端恶劣气候时根据情况实行特殊作业方式;一级道路机动车道边沟、非机动车道采取流动保洁作业方式,环卫工人骑自行车或电瓶车快速巡回捡拾白色垃圾。

(四)作业规范

严格按照环卫作业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安全作业纳入作业规范管理范畴。

环卫作业操作规范纳入检查考核范围。 六、关于监管体系

环境卫生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实行市场化以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普遍面临质量监管问题。部分服务企业忽略社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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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公共利益,降低服务质量以追求利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各属地政府主管部门与业主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等有效文件加强监管,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督促企业按照要求遵守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杜绝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合理利润。

由于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时效性强,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一是根据检查情况对服务企业实施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末位淘汰和扣罚质量保证金等惩戒措施;二是各区每季度稽查审核1-2家服务企业履约及投入情况;三是开展监管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督促各级监管部门履职到位。

(一)作业质量的监管

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作业质量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作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作为考核街道办事处监管工作的依据。

市、区城管部门实行环境卫生“日检查、周公示、月考核”及专项考核,考核须覆盖所有街道办事处辖区,且年度考核次数相等。考核情况作为执行惩戒制度的依据。

街道办事处依据市、区检查情况扣罚质量保证金;区城管部门依据市、区检查情况对服务企业实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末位淘汰。

区城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质量保证金,年末统一返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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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二)企业投入的监管

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企业日常人员、作业机具投入情况,督促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与标准配备环卫作业人员及作业机具。

区城管部门负责运用数字化城管系统监督企业机械化作业情况,监管情况每季度报市城管部门;每季度牵头组织稽查审核服务企业履约及投入情况,审核结果报市城管部门。

环卫作业经费包括了环卫工人的所有工资、福利、补贴,严禁企业克扣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区城管部门抽查一线环卫工人工资福利领取情况。经核实克扣环卫工人工资福利严重违规者,处以次月起终止其合同、将项目移交第二中标候选企业的严厉处罚。

作业合同总价依照住建部及我市相关定额标准进行核定。鉴于道路清扫保洁属劳动强度大、作业条件恶劣的作业项目,严禁超定额安排作业量。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区城管部门抽查一线环卫工人作业量。经核实虚报人数、增加环卫工人作业量严重违规者,处以次月起终止其合同、将项目移交第二中标候选企业的严厉处罚。

(三)监管部门绩效考核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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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职责,各级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工作。

区城管部门实行环境卫生“日检查、周公示、月考核”,并会同区政府目督办进行目标考核;年终考核成绩按照日常监管记录4%、安全监管1%、日检查25%、周公示30%、月考核20%、目标项考核20%的比例计算总分,并作为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专项目标考核主要依据。

市城管部门实行环境卫生“日检查、周公示、月考核”,并会同市政府目督办进行目标考核;年终考核成绩按照日常管理记录5%、日检查25%、周公示30%、月考核20%、目标专项考核20%的比例计算总分,并作为各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专项目标考核主要依据。

七、关于招评标工作

为引导服务企业进入环境卫生服务领域并参与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鼓励企业加大机械投入、提高管理水平,必须进一步规范环境卫生作业招评标工作。

环境卫生服务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发包。 (一)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

市城管部门统一制定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范本;各区、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内容。

市城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下一合同年度执行修订后的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二)商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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