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南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指导:民法

2018-11-29 15:43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培训 第一品牌

公安招警考试中,民法作为法律专业知识是常考的考点,下面是中公教育河南招警考试网针对民法这一考点给出的详细介绍,希望考生要好好掌握。

一、民法概述

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定。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

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河南公考社区: http://club.offcn.com/forum-177-1.html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培训 第一品牌

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河南公考社区: http://club.offcn.com/forum-177-1.html


2014河南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指导:民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四级写作-学生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