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znlfe证券营业部托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2)

2018-11-29 15:52

等方式,其基本出发点在于保证客户正常证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无论哪种处置方案均须获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1)协议转让。这种方式由于受让方可选择范围有限、受让价格没有竞争等原因容易产生不公平。(2)拍卖。其缺点是程序比较复杂,成本较高,耗时较长,而且客户资源、无形资产等问题没有得到明确。1998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以市场化竞卖方式转让,广发证券通过优先竞买受让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9家证券营业部。(3)证券营业部关闭,客户就近安置到其他证券营业部。但这牵涉到员工安置问题、无形资产问题、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足额支付等问题。海南3家信托公司所属25家证券营业部处置就采用此种模式。(4)证券营业部翻牌方式,即新设证券营业部,客户整体转托管,原证券营业部关闭。这涉嫌变相向托管方输送托管收益,同时涉及到原营业部员工安置问题。2004年,海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关闭,新设金元证券北京方庄证券营业部,就采用了这种方式。但原海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工作人员因下岗、工资及补偿等问题与托管人发生过纠纷。

6.证券营业部托管收益问题。托管收益问题主要包括托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其他潜在的效益等。经济收益可以采用托管人投入的托管成本、托管人同期人均创利、同期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托管工作的经济绩效等方式计算。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维护证券公司行业共同体的整体信用和维护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等。其他潜在的效益在于托管人对托管的证券营业部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提升了托管人自身的社会形象,并为其带来大量的市场机会。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托管实践中,支付托管人托管经济收益一般采用隐形和间接支付的方式,即按照化解证券公司风险的贡献换取新设证券营业部牌照或托管营业部客户资源等。

若干建议

为改进我国证券营业部的托管效率,本文有如下建议:

1.制定证券营业部托管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托管既是一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式,又是一种证券公司其他风险处置方式的必然附属措施。制定证券营业部托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托管的基本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指引。托管的基本法律规定必须涵盖托管的法律依据、法律关系、基本原则、托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托管人的资格及选任程序、托管程序、托管融资、托管的监督等内容。托管的具体操作指引包括托管工作执行规范、操作流程、紧急预案、托管各组织形式职责等。

2.明确托管的法律关系。我们建议明确托管是一种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并规定托管人承担信义义务。

3.建立专业证券托管机构或备选托管人制度。要维持被托管营业部的正常经营,托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从这个角度看,最恰当的托管机构应当是经营良好的证券公司。但由证券公司担任托管人存在一定问题:证券公司本身是有营利的经济实体,不是政府托管人或者承担公共职能的组织,其行为应当建立在对成本收益进行核算的基础之上。证券公司为保证完成证券营业部托管工作,需要抽调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可能对托管人自身经营造成一定损害。除此之外,托管人也可能为行政接管组、资产管理公司等。行政接管组主要由证监会和其他部门联合组成,这种模式特点是监管部门直接从事托管工作,比较熟悉情况,有利于及时化解风险,确保托管工作顺利。但这种方式缺陷是对托管人无监督机制,同时影响了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资产管

理公司作为托管人,其专业知识缺乏,托管能力比较弱。

为保障证券营业部托管顺利进行,我们认为可以建立专业托管机构或备选托管人制度。专业托管机构类似于处理国有四大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专门处理证券公司类不良资产和从事证券营业部托管工作等。另外,备选托管人制度也是目前我国比较现实的次优考虑。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逐渐分化为创新试点类、规范发展类、一般风险类、高风险类等。从我国现实情况考虑,备选托管人可以从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范围中选择。在备选托管人制度基础上,我们建议建立托管人公开选任制度。

4.拓宽托管融资渠道。我国必须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对投资者限额偿付。2005年,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文明确新股申购冻结期间利息收入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准备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国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日常运作,如美国SIPC等;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发起设立并负责日常运行。我们建议采用独立模式,由证监会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理事会,并选择管理人进行投资。如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足以支付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时,允许该基金通过向中央财政进行贷款,或发行国债等渠道筹集资金。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针对个案发放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专项再贷款。为及时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我们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专项再贷款申请、发放、使用、回收程序及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等。

除此之外,我们建议采用财政注资、发行特别国债等渠道多方融资,化解风险。

5.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甄别确认。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甄别确认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专业工作,社会性强,涉及众多个人利益。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各地方政府须联合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清算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等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进行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工作。我们认为,由于个人债权甄别确认牵涉到个人权益,为避免发生遗漏、疏忽和错误等,建议增加司法途径确认这种维护私权利的最终救济方式。

6.转变证监会在托管中的职能定位,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制化。我们建议:在托管中,证监会应担任托管规范的制定者、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的决定者和审定者、托管的组织者、监督者和协调者等角色,并努力促使证券营业部托管及后续处置等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

注释

1.信托公司名单: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吉林泛亚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及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3.委托人对被托管人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托管,可能是整个证券公司财产进行,也可能是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进行。

4.实践中,证券营业部托管工作小组有专用印章,并以托管工作组名义开展工作。

5.本文主要以美国为比较对象进行托管研究,辅之以德国和日本相关情况。 6.即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或简称”SIPC”.

参考文献:

[1]Thomas W. Joo , Who Watches the Watchers?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Investor Confidence, and the Subsidization of Failure,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5/1999.

[2]David L. Ratn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a Nutshell, West Group 1998. [3]Norman S Poser, Broker Dealer Law and Regulation, Little Brown 1995. [4]徐孟洲.信托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方加春.金融托管经典案例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6]清华大学法学院课题组.证券公司退出的法律机制[J]上证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Fgznlfe证券营业部托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课时练习-含硫化合物的性质和应用2(B卷)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