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教学目标:能正确区分现实案例中的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
能将权利思维运用到分析日常生活中的事件中。
教学重难点:为何生活中同名的权利却不同质
核心问题: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体现在哪些地方?
核心练习:课后观看影片《伊芙琳》、《克莱默夫妇》,并以宪法学理
论为基础写一篇不低于2000字的影评。
参考文献推荐:刘志刚,《立宪主义语境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复旦大学出版社;王怡(王书亚)影评集;徐昕,《影像中的司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于飞,《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分及宪法对民法的影响》,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核心板书:PPT展示 教学反思:根据上课的效果、学生的反馈情况对教学进行总结和改
进
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
2002年上映的《伊芙琳》,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片中有一位郁郁不得志的父亲——德斯蒙德,他穷困潦倒,以至于无钱为儿女购买圣诞节的礼物。圣诞节的第二天早上,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地跟一个男人去了有袋鼠的国度,他不得不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德
1
莫特、莫里斯)和女儿伊芙琳。更糟的是,德斯蒙德不久又失去了工作,于是他夜夜借酒消愁。发现三个孩子缺乏经济保障、没有母亲监护、父亲还酗酒时,根据爱尔兰的儿童福利法,政府遂强行带走三个孩子。失去孩子监护权的德斯蒙德深受刺激,他决心夺回自己的孩子。在好心的伯纳黛特帮助下,他重新振作起来,努力工作。经济状况好转后,他就积极向政府申请接回孩子们。然而,按照法律,必须有夫妻双方的请求才能归还孩子。可远在澳洲的妻子杳无音信,使他和儿女们无法团聚。为了爱,德斯蒙德开始了一场艰难的诉讼,进而改变了爱尔兰的法律。
提问:那么电影中德斯蒙德的监护权跟我们常接触的离婚诉讼中的监护权是一样的吗?(生自由发言)(此问的目的在于大概了解学生对于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掌握程度)
过渡:同学们都觉得他们不一样,为什么呢?因为,电影《伊芙琳》中,德斯蒙德的监护权属于宪法权利,而不是我们常说的民法中的“监护权”。宪法与民法中常常有同名的权利,如监护权、受教育权、财产权、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平等权等,但同名决不意味着同质,民法权利也决非宪法权利的具体化。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二、理论部分的讲解
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根本性的差异主要有三点:义务主体不同,权利的广度与保护强度不同,对义务主体的道德要求不同。
2
(一) 义务主体不同
这是区分两种权利的起点。提问:宪法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什么? 民事权利的义务人是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以私人为主。宪法权利的唯一义务人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
宪法是人民设立国家的契约,因此宪法最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国家是什么样的?此即宪法中国家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问题;其二,国家设立之后与其设立者—人民之间的关系如何?国家不得侵犯人民的基本人权,此即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内容。可见,宪法权利自设立之初便以国家为假想敌,并不指向其他私人。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下列基本权利作为直接有效的法律,拘束立法权、执行权与司法权”,就是基本权利以国家为其义务人的明确表述。
基本权利可分为三类:其一,参政权,即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等古典政治权利。此类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对国家权力运作的参与和监督,显然是以国家为义务人。其二,自由权,又称防御权。此类权利的效力在于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目的是保留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自由及财产权等。其三,受益权,又称请求给付权。公民除要求国家消极不侵犯之外,更要求国家对私人承担积极作为义务,保障公民各种社会权利的实现。如获得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生存权、弱者受特殊保护等。以上三种类型的基本权利均以国家为唯一义务人,这一点十分明显。
接下来我们通过例子来进一步了解一下。例如,现在有很多“马路杀手”,XX刚拿到驾照,开车水平比较差,倒车的时候没看到后
3
面停着我的电动车。慌张之下把油门当做刹车踩了,于是,嘭的一声我的电动车就拜拜了,这时候,XX是不是就侵犯了我财产权?而这里的财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XX,因为他撞坏了我的车,我是不是要找他赔呀;那我们再看一个实例,广州市颁布了《电动车管理条例》,电动车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值得推广,于是全国人大就出台了一个《电动车管理法》,禁止电动车在城市里行使。那是不是所有的城市里买了电动车的人的财产权都受到限制了?等于我们花钱买的电动车成了废品。这里的财产权,因为是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就是一种宪法权利,而义务人也就成为了行使公权力的国家。
(二)权利的广度与保护强度不同
这是区分两种权利的核心。基本权利的义务人是国家,面对国家这样一个具有巨大侵权能力的主体,公民为防止可能的侵害,便把基本权利设计得非常广泛并极具刚性。基本权利包括了政治权利、平等权、各类自由权与各类社会权,而民法中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仅与宪法中自由权下的财产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大体相当,因此,基本权利的设计广度要高于民事权利。同时,广泛的基本权利还刚性十足,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只有人民选出的代议机关制定法律才能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法律保留原则);其次,限制基本权利时必须要做到妥当、必要、合理三性的兼顾(比例原则)。可见,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上,以国家维护和促进人民基本权利为常态,以限制基本权利为特殊情况。
4
与基本权利相反,民事权利的相对人是其他私权主体,私人之间并不具有类似于“公民—国家”那样的“目的—手段”关系,而是所有私人一律平等,均系法律的目的。于是,各平等私人间的权利不可能像基本权利一样具有刚性,而是必然受到以下两方面的限制:其一,人群共处,各私人间不免发生利益冲突,由于保护各个私人利益均系法律的目的,单纯限制某一方的权利是不正当的,因此只有冲突的私人权利彼此限制,才能和谐共存。如相邻关系。其二也是更重要的,私法领域是个交易社会,交易的本质就是权利之间的互相交换与互相限制。如雇佣合同便限制了雇员的人身自由,抵押合同便限制了所有权等。给大家举个例子:公司与雇员在雇佣合同中约定,“若雇员在外散布有损公司声誉的消息,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订立后,雇员可否基于公司侵犯其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而主张该条款无效?依前文分析,可知这里雇员的权利并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只是一种言论自由的民事利益。依私法自治精神,私人原则上得依合意对其民事权益进行限制,故此例中若无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效力并不能被否定。然而,如果依直接效力说,将雇员的权利视为基本权利,强调其刚性,并对该雇佣合同进行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审查,则该合同必定无效,这样实际上严重损害了公司一方的契约自由。
(三)对义务主体的道德要求不同
教师提问:对二者主体的道德要求谁更高一些?
这是区分两种权利的根源。在“国家—人民”这一宪法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人民的地位高于国家。国家不过是人民为了自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