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企业 项目 销售变动率 企业税负率 税负差异率 正常值 0.5 5.16 -0.3~0.3 评估值 0.55 0.44 -0.91 备注 异常 异常 异常
说明:①销售变动率=/上年同期销售额*100%。②企业税负率=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税额/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100%。③税负差异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100%。 2、评估情况
对A、B企业进行评估来看,成本回收率正常,行业之
间购进原材料存在相互竞价,收购成本高,生产设备落后,企业技术含量低,精粉较少,尾粉较重,从而造成企业利润低,“三率”异常。 管理难度异常加大
1.收购对象不易区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计算抵扣,即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计算抵扣。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具体明确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单位不难区分,但在日常管理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有时就不易区分,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工企业在收购中难于区分对方是否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加工企业收购的是货物,但货物是否为出售者所产一般不会去核实,即使核实出售者也没有什么证明可现场提供,至于是否真实更不知道。在收购中农产品也较少单家独户向厂家出售,因为量少交给厂家要支付上下车、运费不划算,而一般几家合伙租车出售。强调“自产农产品”只规范了加工企业的收购行为,而对出售方证明所售产品为
自产目前税收法律及其它法律中还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规定,加工企业收购时只有根据交售人报告的姓名填写。 二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其身份在现实生活中也在发生变化。我国是一个人多田少、人均农业生产资源贫乏的国家,农业生产者仅靠农业收入已不能满足现实的物质生活需要,加上目前新农村建设、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转移出更多年轻力壮的农民外出务工,家里或由老弱病残经营,或出租他人经营,责任田、责任地等不是原承包人经营,这时实际经营者身份由谁确认,如何确认?
三是农村商贩。这部分人主要是务农人员,日常他们以农耕为主,到了收获季节除了收获自已的产品外,也收购其它农户农产品,赚取手续费或差价,他们出售时有自产有收购,加工企业无法区分。
2.收购凭证管理难度大。根据现行规定,收购凭证是由加工企业在收购时据实逐笔填开,但目前在实际使用中基本上是失控的:一是加工企业在农村上门收购和定点收购时为了安全起见一般不会将收购发票交给收购员,收购时双方现金交易,不需要结算凭证,事后开具的收购数量、总额可能与实际采购相符,但与采购事实不一定一致;二是在厂收购中有时是几户联合上交的,农产品出售后再回去分账,收购发票只能开经手人;三是农村商贩出售的,这些人一般占加工企业较大的收购量,是加工企业原材料主要来源,由于他
们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对象加工企业不开具其本人姓名,而是根据其提供的农户姓名自行填开;四是加工企业偷骗税无货虚开;五是由于收购凭证栏目与企业经营需要不一致,企业没有将其作为结算凭证,为了多抵扣税款而高开价格。 3.开票不规范,难于查证。因为收购发票适用对象为农业生产者,收购时大多没有现场开具,为了能抵扣税款开具时有的是根据回忆,有的是拿着村组花名册,有的是瞎编的。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政策设计不合理。使纳税人曲解了新政策出台的意义,认为零税负、负税负是正常的。从XX年提高抵扣率以后,农产品初加工业增值税实际为“低征高扣”:企业外购原材料按含税价的13%计算抵扣,销售时按不含税价的13%计提销项税额,这样,企业在不考虑工、料、费的情况下,如以100元购进原料,又以100元进行销售为例,这一经营行为实现的增值税为:[100/]*13%-100*13%= -1.496元,也就是说此笔业务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496元,如要抵平则要增值13%且不能有库存:[/(1+13%)]*13%-100*13%=0,[(100+100*13%)-100]/100=13%,而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一般初加工企业毛利率达不到13%的增幅,因此增值税一般为留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零申报、负申报。相反一部分纳税人实际增值率高于13%有应纳增值税时,他们也以此为据逃避纳税。
疏于管理。农产品加工量大,季节性强,收购时间集中,企业间为争夺原料往往是通宵达旦,税务管理员不可能日夜守候,加上管户较多等因素,这就为纳税人造假提供了便利,出现了收购不真实情况。 三、对税收造成的影响
对增值税的影响。由于增值税“低征高扣”的设计,违背了增值税的征税定义,即按纳税人的增值额纳税的原则,纳税人在实现增值13%以内不缴增值税,出现了低税负或者零税负。
对出口退税的影响。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自行收购抵扣增值税使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利用农产品初加工骗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以农产品为原料出口企业骗税案件,虽然有管理疏漏因素,但政策设计不合理也是一个诱因不能不引起税务总局对该项政策的重视,因为在实际税务管理活动中,如果按照目前这种管理方式、设计理念,就是放一个税务管理员在现场监控也不一定能凑效,税制上完善才是根本。
对所得税的影响。一是虚增利润。农产品初级加工业外购原材料是按含税价的13%进行抵扣的,销售时按不含税价的13%计提销项税额。这样,企业虽然在增值税方面得到了明显的实惠,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却吃亏不少。在不考虑工、料、费的情况下,如以100元购进原料,又以100元进行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