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的探索与思考(4)

2018-11-29 16:02

售为例,这一经营行为实现的增值税为:100/*13%-100*13%= -1.496元,也就是说此笔业务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496元。而此笔业务产生的利润应交的所得税为:[收入100/-成本]*33%=0.4935元。这笔业务实际上就是通过“人为”减少纳税人原材料成本,产生增值税留抵税额虚增利润缴纳了0.4935元的企业所得税。二是虚增成本,少纳所得税。由于纳税人收购过程难于控制,可以利用收购发票高开或虚开直接增加材料成本,税务部门明知有假,但一时查证难度大,使所得税征管面临巨大的压力,也加大了税务管理员的执法风险。

对税负公平的影响。农产品收购抵扣率提高,农产品初加工业增值税大多为零税负或低税负,相对于广大的一般纳税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增值税设计的原则,同时由于企业成本不真实,为所得税偷税提供了条件,不利于税收公平,不利于培育自觉纳税意识,不利于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利于培植税源。 四、税收管理思考

农产品抵扣政策调整后出现的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甚至出口骗税,这既有前面说的政策设计因素更有管理问题,我们认为一项新政策的出台既要支持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发展或成为调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发展导向标,同时还要兼顾税务部门管理和纳税人实际应用。农产品抵扣率提高

宏观上总体税负是平衡的,从单一税种收入角度上看增值税下降但所得税应该增长,然而实施的结果是一厢情愿,不仅增值税呈零申报、负申报,而且所得税正常申报缴纳少得可怜,最后矛盾的焦点又都集中到收购上,问题无非是收购对象不符合规定、开具内容不完整,结果是全部收购不予抵扣,导致纳税人本来应该享受的政策反倒成了税务稽查追究的把柄,这样一来税负又畸高,背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设计初衷,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怎样才能既易于管理又方便操作呢?我们认为抛开农产品税率调整政策因素,单从税务管理上看应该明确这样一个事实,即农产品生产、加工在我国是一个幼稚产业,大多为初加工、低附加值,工业转化率极低,允许农产品收购抵扣就是对“三农”发展的支持,我们的对农政策不是将他们管死,而是要将他们管住、管好,税务管理不能只盯住农产品生产到工业化流通环节,同时更应该加强加工、销售环节的跟踪管理,按照事实重于形式原则,重点审核农产品收购环节中出售人及数量、实际支付金额等项目的真实性,确保农产品加工企业后续各经营环节连续性,使农产品税收管理、企业经营步入有序环节轨道,这里我们提出一点个人建议: 修改开票对象规定。农产品一般都具有鲜活性,除粮食、纤维植物、林业产品、部分动物产品类外,大都不耐保存,收获后即要迅速出售,而加工企业一般需要量较大,收购时

间集中,实际经营中加工企业为了抢购原料没有人力直接到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收购时也没有能力核实对象身份,因此不如以实际出售人据实开具,要求项目填写齐全真实,要能核实,否则不能抵扣,既利于税务管理,也便于企业准确核算。

允许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对联户出售允许汇总开具,同时明确必须附列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销货者姓名、地址、数量、金额等,以利于核查,对核查清单不属实的从严从重处罚,以真实地反映收购情况。

制定征收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全国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研,进行综合考虑,废除农产品收购抵口制度,核定一个经营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征收率,就销售额乘征收率直接征税,这样既少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征管难度,也节约了税务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直接降低征税成本。

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实耗法指不以纳税人收购金额计算的进项税额为抵扣依据,而是根据当月产品销售收入按行业产品原材料实耗率倒计算出的农产品实际耗用金额来计算进项抵扣额,即纳税人当月农产品计提进项税额=月销售收入×实耗率×适用税率。实耗扣税法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收购发票管理难的问题,有效控制虚假申报,防止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不计算销项税额的双向

逃税行为。

加强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一是加强日常巡查。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与农产品的收获期基本一致,原材料采购与生产时间相对固定,一批次采购需维持一个年度或一定时期的生产,通过巡查掌握了其开业、停业、设备能力及运行状况、经营人员、市场情况等信息,才能为税务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是加强资金、物资、票据、材料单价等核对。要重点监控资金筹集、发放与物资采购是否相符,票据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资金、物流一致,收购单价与市场行情是否相符,核实有无故意抬高单价、虚增数量等行为。在农产品收购旺季也可集中人员重点监控,有条件的可实地盘库,斩断纳税人收购造假的黑手。

三是加强生产经营中的材耗、能耗及产出核实。农产品初加工其投入、产出在一个生产年度或周期内有相对固定的比率,国家相关部门及机械设备上也有相应的标注,目前农产品加工业大多为民营企业,对材耗、能耗、产出比控制很严,一般不会突破。管理人员可在生产期实地核实投入、产出量,用测算的数据与企业核算的投入、产出进行比较,反推纳税人生产量、销售量及销售额,防止纳税人账外经营,隐瞒经营成果。

四是加强日常纳税评估。农产品加工业在很长的一段时

间内是我们税收管理的难点、热点,也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加强纳税评估是规避执法风险的最好方式,对于评估正常的要加强监控,对于异常的要找出疑点并及时转稽查查处,提高日常管理质量。 加强稽查打击。

稽查是税务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对农产品加工业税收管理要充分发挥稽查的威慑作用,对故意偷骗税的要严查重处,对典型案件要深入剖析,利用新闻媒体或税务公示栏大力宣传,教育纳税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提高自觉纳税的遵从度。

综合小结:作为一项政策的出台与实施效果,必须经历一段漫长的时间检验,国家政策和制度设计的初衷必须与实施的效果一致,如果初衷与效果产生了很大的差异就必须得进行跟踪问效,重新的审视或修改制度的设计。本文在对农副产品思考意见和措施中前四项是对政策设计问题进行探讨,后两项是对税收日常管理进行述说。当然,管理好农副产品收购、生产加工企业税收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可能还很多但总的来说我们相信:如果我们的政策设计更加合理,日常管理更加到位,税收法制宣传深入人心,普通百姓和纳税人对税收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其纳税遵从度也必然提高,税收征管成本也必然降低,一切问题都将会将得到圆满解决。 参考资料:

1.《纳税评估行业模型选编》云南省国家税务局.XX年2月

2.《增值税 消费税现行税收政策汇编》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处.XX年12月

3、税务机关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管理调查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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