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
《涉外行政管理》期末考试复习大纲
(2010-04-10修改)
本复习大纲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期末考试题型为三种:判断正误;问答题;材料评析。 判断正误占60% 问答题占20% 材料评析占20%
期末复习思考题
(请与本学期的大纲对照,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正误
1. 涉外劳务管理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服务活动的管辖处理。√ 2. 涉外劳务管理的依据是有关涉外劳务管理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3. 中国涉外劳务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三国时期。×
4.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涉外劳务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5. 我国境外劳务输出已基本上形成了“非洲为主、发展亚洲、恢复中东、开拓欧美和南太”的市场格局。
× 6. 我国境外劳务输出的规模与人口大国的地位相符。×
7. 中国入世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也走向国际化,赴海外就业成为可能。√
8. 涉外行政管理既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又属于外事管理的一部分。√
9.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
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动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10. 我国有组织劳务输出除对外劳务合作外,还有对外承包工程输出劳务、技术和设备的出口输出劳务、海外投资带动劳务输出等形式。√
11.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技术和设备的出口输出劳务在国家劳务输出的人员比
例,将会逐渐上升。×
12. 对外承包工程输出劳务始终是我国劳务输出的主要形式。√
13. 公民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 14. 境外雇主应当提供所在国(地区)劳工或移民部门批准使用外籍(地)劳工的文件(正本)并可以委
托他人办理。√ 15. 境外就业的期限由公民与境外雇主商定;可以依法续约,也可以依法签订新约。√ 16. 公民境外就业对公民的约束少,自己办理费用低;但是风险大于有组织劳务输出。√ 17. 外派劳务合作合同是规范外派劳务、处理外派劳务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
18. 按照国际惯例,劳务人员每工作满11个月,可享受1个月或若干天的回国带薪休假,其往返旅费和
假期工资由雇主负担。√ 19. 按照国际惯例,劳务人员在受聘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雇主负担,雇主应以1:150的比例为劳务人
员配备医生。√ 20. 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外派劳务合作合同后,其要按照该合同的要求选拔劳务人员,与选中的
劳务人员缔结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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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拔应以考试、考核为基本手段,重点考察劳动者的技能、外语水平、有关法律知识、
身体条件等项。√ 22. 某些境外雇主对劳务人员的年龄、性别、婚否、语言、文化程度等有特殊要求,应当得到满足。× 23. 外派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在内涵和外延上应与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相衔接。关于劳动工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资及支付方式、休假、医疗保险、劳动保护等,应与外派劳务合作合同一致。√
24.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出国(境)前应
接受的必要的适应性培训。√ 25. 《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
续的证明文件之一。√ 26.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详细
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 27. 具有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可自行审查劳务项目;但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仍需报外交部审批。×
28. 我国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涉外行政管理的主体。×
29. 涉外行政管理的对象是外事管理对象的“透明”部分。√
30.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外派劳务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用于组
织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派人单位为外派劳务人员保留工作岗位及仍在国内享受的
某些福利待遇。√
31. 按照公安部现有规定,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签证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边检站要查验其所持有效护照和《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
32. 通过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办理境外就业手续需要参加外方雇主的面试并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协助、指导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3. 我国对外劳务输出已基本形成“商务部宏观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地方政府部门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协调自律、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与有关劳务输入国共同管理”的体系。√ 34. 国家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实行许可证管理。√
35.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时,除按规
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6.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首先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然后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
37. 对外劳务企业须将备用金存入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38. 企业交纳的备用金可为现金,也可以提供国有商业银行按规定格式和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
金额所出具的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备用金保函。√ 39. 国家对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实施项目审查制度。√
40.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年检中达不到申请资格条件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41. 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2.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43.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并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及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
44.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审验不合格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45.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备用金不足以补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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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检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移民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材料是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一项法定任务。√ 47. 境内劳务输出主要指国内劳务人员为在国内的境外雇主直接提供劳务及在国内进行“三来一补”贸易,
收取劳务费引起国际收支变化的行为。√ 48.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
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49. 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
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50.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商委、工商局、人事局、劳动
局、公安局、税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外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1. 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中国雇员可以采用公开招聘来选拔,也可以在排队等候
的公民中选拔。√
52. 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交纳社会保险费
用。√ 53. 未取得雇员证或代表证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
54. 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是境内劳务输出的主要方式,其用工管理适用有关国家劳动法律规定。√
55.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
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5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57.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招聘或跨地区招聘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和有关地区劳动部门同意。√
58. 按照国际惯例,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本地化。√
59. 如确实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其条件是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0.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61.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职工已履行的要支付相应报酬待遇。× 62. 劳动合同的无效,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3. 劳动合同的终止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64. 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65.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
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6.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企业应当在征得工会同意后才能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68. 外商投资企业须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这里的同工同酬既包括男女的同工同酬,也包括中外职工的同
工同酬。√
69.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外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中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 70. 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71.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首先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
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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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 从一定意义上讲,罢工是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争取自身权利的唯一武器,罢工等集体争议手段的运用,
是防止外商投资企业滥用其雇主权利,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75. 赋予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罢工权是我国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 76. 赋予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罢工权,并不等于可以“自由罢工”。劳动者的罢工权只能按照一定的程序、
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77.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
行为。√
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的就
业管理。√
79.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就业许可。√
80.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而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81.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不是所有的人都必须办理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82. 获准在华就业的外国人都应当与聘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3. 外国人到在华外国企业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手续由聘用单位办理。√
84.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85.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86.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87. 移民按照我国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指迁移到外地或外国去永久定居的人。这与国际上“永久移民”、“定
居移民”的概念吻合。√ 88. 国际移民(亦称跨国移民)是指一国公民依据其国籍所属国与前往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到原
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及地区长期居留的出入国境活动。√ 89. 国际移民管理从广义上讲是指国际社会对各国公民出入境及在异国居留等活动进行的管理。从狭义上
讲是指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出入该国及在异国居留等相关活动的管辖和处理。√ 90. 地球上的居民享有旅行自由和迁徙自由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91. 地球居民迁徙自由是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自由,当然要受到一定的制约,这就是国家主权原
则。√
92. 从国际移民管理的实践来看,家庭团聚往往是移民的主要原因,在跨国移民活动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
√
93. 移民早在原始社会就以一种自然现象存在。国家产生后,它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受到政府的管理。√ 94. 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出入境管理机构,迅速建立了新中国的出入境管理体制。√ 95. 1958年6月,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施行。
确立了新中国跨国移民管理制度。√ 96. 美、加、澳、新等国政府早期的移民政策均以鼓励外籍移民入境定居为其共同特征。√
97. 人类跨国移居的自由,现已逐渐受到日益完善的各国移民法与国际条约的制约,管理国际移民事务,
维护本国的利益,成为当今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能。√
98. 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主权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和身份。√
99. 在国际上,个人合法持有的护照通常成为持照人具有签发国国籍的证明。√ 100. 国籍事项原则上归属于各国自主管辖范围,但别国有权干预。× 101. 因出生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或固有国籍。√
102. 各国在国籍立法中对因出生而赋予和认定出生者国籍采用了相同的标准和原则。√
103.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的国家,就是将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两项原则作为取得和认定出生者固有国籍的依据。√
104. 因加入取得国籍被称为继有国籍,又称为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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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归化分为自愿取得与法定取得两大类。√
106. 国籍的恢复是指曾丧失了某国国籍的人重新取得该国的国籍;可视为国籍加入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
107. 国籍的丧失分为主动丧失国籍和被动丧失国籍两种情况。√
108. 国籍冲突是指某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的状态,在法律上这种状态也被称为国籍抵触。× 109.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不同。
√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我国与一些国家缔结和签署的涉及国籍事项和解决双重国籍的条约、协定、联合公报等文件,构成我国政府对国籍事务管理的基本依据。√ 111.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112.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
保留外国国籍。√ 113. 护照是国民在国外旅行使用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但不能把持有一国护照完全等同于具有一国国籍,而应当依照一国国内法的规定去认定一个持照人的国籍。√ 114. 公民退出国籍的出籍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
115. 在跨国移民活动中,公民必须持有合法护照,这已成为国际惯例;主权国家通过颁发护照对本国公民
出国实施管理和控制。√ 116. 一本注明持照人国籍的有效护照是持证人申请外交保护的证明;也是发照国政府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
益的凭证。√ 117. 护照签证页用完,持照人已申请换发护照的;如果持照人要保留护照上的有效签证,可以在加注后将换发的护照与原护照合订使用。√
118. 护照颁发时或颁发后,护照颁发机关在护照备用页内,按规定格式办理有关内容的文字说明,称为加注。×
119. 对由于颁发机关的差错而颁发的出入境证件,不能或不宜继续在出入境活动中使用的;或者颁发护照后持照人出现不应出入境情形的;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护照被伪造、变造的;由公安机关或原发照机关强制收缴。√
120. 宣布作废一般是对不能或不便收缴的护照作出的。通常采取发布文告、边控通知或照会有关国家外交
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形式,宣布已发出的护照作废。√ 121. 护照代用证件的性质与作用和护照基本相同。√
122. 难民证又称南森护照,是国际间为解决难民的出入境、拘留和就业问题而制定的一种身份证件。√ 123. 签证是主权国家政府的主管机关颁发给外国公民(极少数国家颁发给本国公民),允许其入、出、过
境的许可证明,是在申请人所持护照或护照代用证件上使用的一项文字签注。√ 124. 签证是一国公民进入别国必须履行的手续,是各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125. 护照证件与签证联系紧密,前者是出国身份证明,后者是准予入、出、过境的证明。√
126. 签证的特殊形式是另纸签证和团体签证,它们是以单独的文件形式表示允许持证人可以入境或过境,有时与护照同时使用才有效。√
127. 我国签证制度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摸索、不断简化的过程。√
128. 外交签证是持证人有资格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初步证明,但有的接受国不完全凭外交签证来决定持证人是否享受外交特权。√
129. 中国签证机关在国外是使领馆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在国内,原则上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由外事机关主管,持普通护照人员由公安部门主管。√
130. 中国的口岸签证机关指我国公安机关在所有入境口岸设立的为外国人办理落地签证机关,它是国外办签证的辅助手段。√
131.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只要外国人在签证及证件的有效期内离境或已订妥国际联程机票、不
出机场、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间即可免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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