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2)

2018-11-29 16:50

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4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5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3.1 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搁放空调外机的区域、无柱雨蓬。

3.3.2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通廊、走廊、檐廊、挑廊等。

3.3.3 无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装饰性的花架、凉棚、雨棚、亭、塔等建筑。 3.3.4 房屋的飘窗,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3.3.5建筑物的设备管道夹层。

3.3.6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再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3.3.7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8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3.3.9 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水箱、冷却塔(池)、储油(水)池,贮仓,临时货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3.3.10 与房屋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11 供检修、消防等使用的室外爬梯以及无结构设计,依山就势修建的梯道或台阶,虽可作为进出建筑物的通道,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12 建筑物内的水箱(池);建筑物下的水池、化粪池等。 3.3.13 建筑物玻璃幕墙仅作为装饰,幕墙与建筑物的外墙间的空间。 3.3.14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等。

3.3.15 主要作为公共使用,带社会公益性质的室外楼梯。

3.3.1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非建筑物自身功能需要,主要为公共服务用作市政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3.3.17 建筑物内仅作为通风或采光的天井,不论是否有透明顶盖,都不算建筑面积。 3.3.18 底层架空房屋的架空层,当设计未加以利用时不予计算建筑面积。 3.4 建筑面积界定的其他规定

3.4.1 跃层房屋的室内楼梯间,现场量测时,不论是否修建楼梯,均应将楼梯间面积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面积。

3.4.2 室外的直跑楼梯,不论通达几层,其建筑面积等于对其一次性水平投影面积。其中有顶盖的计算全部面积,无顶盖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4.3 室内楼梯间已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底部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3.4.4当未封闭阳台底面与上盖的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不含两

个自然层)时,或未封闭阳台底面与上盖之间的墙面有不属于底面所在产权单元的房屋的窗户时,该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4.5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面作为计算本楼层建筑面积的依据;仅有玻璃幕墙的,则以玻璃幕墙作为计算本楼层建筑面积的依据,且本楼层的建筑面积等于本楼层的套内面积。当各楼层墙体厚度或结构不同,则应分别计算各楼层的建筑面积。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本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3.4.6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3.4.7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在2.20m以上(含2.20m)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4.8 当未封闭的阳台或走廊的顶盖面积小于底板面积水平投影的1/2时,该阳台或走廊不计算面积。

3.4.9 当房间飘窗的净空高度大于等于2.10米,窗台台面与房间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小于等于0.3米,窗户凸出房屋外墙面的距离大于等于0.5米时,飘窗凸出外墙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计入套内面积。以上量取距离时均不含装饰厚度。

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1 共有建筑面积界定原则

4.1.1 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分摊计算,无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4.1.2根据房屋结构和产权各方使用状况,科学合理划分共有面积分摊范围。 4.1.3 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符合全部或半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4.1.4 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人共同使用或共同占有的建筑空间。

4.1.5 凡已有独立产权人的建筑空间,不能界定为共有建筑面积。 4.1.6 共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共有面积不在本幢分摊。

4.1.7 多次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并按以整体到局部的顺序分摊。 4.1.8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房屋分摊所得共有建筑面积的界线,任何人不得侵占或随意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4.1.9 无法界定产权人范围的建筑空间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1.10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用房,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2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4.2.1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2.1.1 幢内共同使用的设备用房包括:变电室、供水房、二次供水房、贮水箱房、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电梯机房、风机房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设备用房。

4.2.1.2 按自然层计算面积的包括: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道、通风井、管道井、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

4.2.1.3 辅助或管理用房包括:为本幢服务的值班警卫室、设备维修管理房、位于天面的楼梯间。

4.2.1.4 墙体面积包括:本幢楼各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和整幢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总和的二分之一。

4.2.1.5 本幢的公共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 4.2.1.6 其它建在幢内,仅供本幢使用的共同使用的面积。 4.2.1.7本幢内某功能区共用的面积。 4.2.2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2.2.1 建在本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栋服务的设备房、值班警卫室;建在幢外,为本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

4.2.2.2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或多幢服务的变(配)电房、水泵房、消房控制室、电信设备防、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等。

4.2.2.3 物业管理人员的休息就寝室。

4.2.2.4 经营性的配套设施用房,如:住宅小区的运动场或游泳池的管理用房、直饮水或温泉水的制作室或泵房等。

4.2.2.5 住宅小区内或房屋天面上供人们休闲或因景观需要修建的亭、走廊、塔形、绿化等建筑物以及为建筑造型而设,无实用功能的部位。

4.2.2.6 住宅小区内供多幢使用的公共门厅、门廊、通道、室外楼梯等。 4.2.2.7 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4.2.2.8避难室(层)

4.2.2.9为小区服务的文教、卫生、商业等公益事业房屋。 4.2.2.10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 4.2.2.11为物业管理服务的防盗窃监控室。

4.2.2.12作为绿化、休闲,进入楼梯间的通道等功能的架空层。

4.2.2.13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幢内由本幢各业主供用的“空中花园”以及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的架空层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其中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楼梯间、电梯间以及公共设备用房等作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外,余者为不分摊的共有面积。

4.3 套内建筑面积的界定原则 产权人独立拥有的建筑空间。 4.4 套内建筑面积的内容 4.4.1套内使用面积

4.4.1.1 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4.4.1.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4.4.1.3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4.2 套内墙体面积

4.4.2.1 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4.2.2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4.3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4.4.3.1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

积。

4.4.3.2 当阳台或空中花园、阳光花园的顶盖与底面的大小或形状不一致时,以二者的水平投影面完全重合部份面积的全部或1/2计算的面积。

4.5 共有面积分摊的计算公式 共有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式中:K—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产权单元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产权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共有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2。 i—房间编号。 4.6 共有面积分摊单元

4.6.1 除由多幢共同使用的设备房或其它由多幢使用的建筑空间外(除由4.2.2条款规定的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外),以幢为分摊单元。

4.6.2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按其使用功能及服务范围可划分为:

4.6.2.1整幢共用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服务(包括不同功能区)的共用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整幢范围进行分摊。

4.6.2.2功能区间共用建筑面积指仅为一幢楼的某几个功能区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相关的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

4.6.2.3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幢建筑的某一个功能区服务的公共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该功能区内进行分摊。

4.6.2.4层间共用面积指仅为某一功能区内的两层或两层以上楼层服务的共用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相关楼层范围内进行分摊。

4.6.2.5层内共用建筑面积指专为本层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本层内进行分摊。

4.6.3 纯住宅楼,共有面积一次应分摊到整幢。商业、写字楼的分摊原则上全幢共用的共有面积第一次分摊到各层,再加上各层的共有面积后分摊至各层的独立单元。

4.6.4 商住楼或多功能综合楼的分摊,把整幢楼根据使用功能、划分成各个功能段,再以各个功能段作为各自的分摊单元。各个分摊单元内,住宅段共有面积分摊系数相同,商业段或写字楼段内,原则上每层的分摊系数相同。当各单元的建筑结构布局不一致时,应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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