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者划分为同一分摊单元。
4.7 共有面积的分摊方法 4.7.1 住宅楼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共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元按下式计算: δSi=K·Si
式中 Si—各套的套内面积; ∑δSi—全幢的共有面积之和; ∑Si—全幢的各套套内面积之和; K—分摊系数;
δSi—每套房按套内面积分得的共有面积; i—房间编号。 4.7.2 商住楼的分摊
4.7.2.1 根据商业和住宅不同的使用功能,以楼层为单位把整幢楼分成商业和住宅两段,按下式计算
δSQ1= K1·SZ δSQ2= K1·SS
K1?
?SQ1??SQ2SZ?SS式中K1—第一次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Z—住宅段内,除整幢使用的共有和不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外的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SS—商业段内,除整幢使用的共有和不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外的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δSQ1—住宅段按面积比例分得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Q2—商业段按面积比例分得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整幢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如外墙(水平投影的一半)、配电、供水、消防、电话交换机等设备用房,房屋天面上的电梯机房、未有独立产权的楼梯间、位于并经过非住宅(商业)段供整幢或供住宅使用的楼梯间(含室外楼梯)及其附属门厅和通道,本幢的值班警卫室和公共门厅等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之和,在数值上满足∑δS=δSQ+δSQ2
∑S—除供整幢楼使用的共有和不分摊的共有面积外的整幢楼建筑面积,即本幢楼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供整幢楼使用的共有面积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之和。在数值上满足∑S=SZ+SS;
4.7.2.2 按下式计算住宅段和商业段最终的共有面积 δSZ=δSZ1+δSQ1 δSS=δSS1+δSq2 式中δSZ—住宅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δSS—商业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δSZ1—住宅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过道等的面积;
δSS1—商业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过道以及中央空调配电房、风机房等的面积。
δSQ1—住宅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q2—商业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4.7.2.3 计算住宅部份各套的共有面积
按“4.9.1”住宅楼的分摊方法,计算出各套房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4.7.2.4 计算商业段各套(摊位)的共有面积 4.7.2.4.1 计算商业段各层的共有面积:
δSCi=KC·SCi
式中SCi—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包括本楼层范围内的整幢共有面积); δSCi—各楼层分摊得到商业段的共有面积; KC—各楼层分摊系数;
SS—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本楼层范围内的整幢共有面积)。 δSS—商业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在数值上满足SS=∑SCi i—楼层号 4.7.2.4.2 计算商业段各楼层各套的共有面积: δSi=K·Si
式中K—本楼层分摊系数; δS1ci—本楼层的共有面积之和; Si—本楼层某一套的套内面积; ∑Si—本楼层的套内面积之和;
δSci—本楼层分摊得到的商业段共有面积;
i—本楼层的各套(摊位)的编号; δSi—本楼层某一套最终的分摊的共有面积。
K?
?SCi??S1Ci?Si房屋预售的面积测算,因同一楼层内未及划分本层的各独立单元,可暂分摊至各层。待本层实地以墙板、栏栅或地面永久性界址线划分为独立单元即独立产权后,再进行本层各单元共有面积的分摊。
4.7.3 计算本层各单元的共有面积
各单元的共有面积分摊应在本层套内面积的范围内进行
Sg= Sy-∑Si δSi=K·Si
δSi—分摊后某一单元最终分摊的共有面积。 Sy—本层的套内面积。 Sg—本层共有面积之和。 ∑Si—本层各单元套内面积之和。 K—本层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i—本层某单元的各套内面积。 i—各单元的编号。
数值上,各单元的房产面积之和等于本层套内面积。 即Sy=∑δSi
4.7.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4.7.4.1 将本幢楼按其使用功能分成几部份,如分成住宅、商业、写字楼等三部份。原则上分割的最小单元为整层,如在同一层内既有住宅又有商业,则按各功能区区分功能。
4.7.4.2 按功能划分完备后,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7.5 凡作为商场或写字楼等营业用房的大厅采用隔断摊位方式划分产权的,共有面积分摊按以下方式执行:
4.7.5.1 大厅本层的共有建筑部位包括如下部分 4.7.5.1.1 本层周边墙体面积的1/2;
K?Sg?Si4.7.5.1.2 本层内的柱,共同使用的过道、梯间、通风井、管道井、卫生间等; 4.7.5.1.3 本层其他共用的部位。
4.7.5.2 大厅本层各产权人共有建筑面积采取与套内面积(使用面积)成比例的方式分摊。
4.7.6共有面积分摊的其他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者、车库、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所等机关使用的房屋以及设计中未标明用途的各独立单元等均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
5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管理。
5.1 房产面积测算报告式样,按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文附件二的规范格式提供,该规范格式附录所列入的文件、图纸资料等按实际具备的资料列出。
5.2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的检查验收、备案审核以及对成果发生争议的处理等,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6 凡遇本《细则》之外的情况,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7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术语和定义
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3、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4、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5、架空房屋:一般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为承重支撑物的房屋。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的。
6、 自然层:指楼梯间、电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管道井、提物井、室内烟道等按实际通达的楼层。
7、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如一幢房屋从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局部是三层,这三层中间的一层就叫夹层。
8、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建在自然层之间的技术层,其层高2.20米以上的计算层数。 9、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10、骑楼:底层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为楼房的一部分。一般建于道、路、街、巷两侧。
11、过街楼:底层局部为通道的楼房(或两座上层贯通、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 12、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结构牢固的顶盖,支撑顶盖的是柱称为门廊,支撑顶盖的是实体墙称为门斗。
13、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14、挑廊:凸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15、檐廊: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无柱的通道。
16、天棚:即天蓬,指商场或办公室内有透明顶蓬履盖的屋面。
17、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根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非封闭阳台。
18、封闭阳台:在围护栏墙上部用铝合金玻璃窗等围闭的阳台。 19、楼梯:指房屋层之间供垂直交通用的通道。
20、室外楼梯:具备楼梯的结构设计,单层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
21、屋顶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水箱或水池周围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房屋。 22、屋顶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上供上屋顶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23、屋顶电梯间: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房。
24、设备间:一幢大楼内放置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但设备间都应有具体明确的用途。
25、功能区:根据各共有建筑部位的用途而划分的服务范围称为功能区。上一级功能区下可再分为几个下一级功能区,各功能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交叉、并列。
26、架空通廊:指以两端房屋为支撑,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无支柱的架空通道。 27、围护结构:一般采用墙体、金属或木材等材料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区域。
28、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9、变形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30、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户垂直面外凸于房屋外墙面的窗户。